广元赵秀珍工伤22年未赔偿 上访关精神病院548天
Written on 2012年4月7日星期六 | 7.4.12
作者:义工柏辉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四川讯2012-04-07】今天上午,四川省广元市访民赵秀珍抵达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工伤22年未赔偿,上访被关精神病院548天。
据悉,赵秀珍是四川省广元市访民,现年68岁。1990年,其在四川省青川县国营789厂齿轮车间工作期间,被青川县武装部肖家国驾驶的越野小汽车撞伤,当场飞出23米远。使其胸部软组织挫伤,第12胸椎,第1、2腰椎压缩性骨折。后经青川县公安局交警队责任认定,青川县武装部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在受伤后,国营789厂拒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赵秀珍工伤医疗费用,青川县武装部也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995年12月29日,赵秀珍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国营789厂于20世纪90年代迁往重庆)提请仲裁,要求所在单位应以工伤认定,很快被驳回。
1996年赵秀珍依法又向重庆市南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其在上班途中造成的伤残,作出工伤认定。在审判过程中,重庆市南岸区法院歪曲事实,以“赵秀珍受伤的地点是青州县乔庄镇和平街商业摊区,此地不是赵秀珍从工作地点到住家的必经之路。”为借口,认定赵不是因工受伤。
赵秀珍针对南岸区法院的判决继续提出上诉时,该法院又以“本院在审理赵秀珍未达到认定工伤目的,向本院提供伪造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再字第2号判决书中受伤地点进行更改的证明和经更改的……决如下:对赵秀珍罚款1000元,限1996年7月30日前缴纳。”如此一份只盖有法院公章,没有判案法官的罚款决定书,岂不是玩弄和践踏法律。
1998年3月19日,赵秀珍经重庆市南岸区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一级伤残,但四川省高级法院以“是由于残联与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残疾程度所适用的标准不同所致,从证据的效力来讲,其司法鉴定的效力应优于前者。”
在赵秀珍上访维权过程中,当局多次对赵秀珍进行打压。
2006年9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花园路派出所所长在京冒充国资委工作人员骗赵秀珍以解决问题为由,骗回当地,还没等赵下火车,就将赵非法拘禁5天,未出示任何手续。
2007年8月地方截访人员同样以国资委工作人员接谈为由将赵秀珍诱骗关押。
同年9月20日下午2点多,派出所给赵秀珍电话通知去拿扣押的身份证,当赵去后,就被等候在此的重庆市沙坪坝红曹房精神病医院的人,共8人强行绳捆索绑到车上,送往精神病院,并封锁消息,将赵的衣物扒掉,手机和现金等物没收,这8人就将赵用绳索捆绑到床上,打针,喂药,到第3天赵就不能说话。赵秀珍女儿到处找公安、政府、工厂都不管,也不告知,赵的女儿又到各家医院才查到下落,精神病医院才告知是派出所和工厂送来的,没有指示和批文,他们谁也不敢放人。赵的女儿就不断找各有关部门,政府逼赵的女儿写下保证母亲不再上访,并以赵秀珍在精神病院花的生活费、药费为由,敲诈1万元后才放出。
2008年11月11日,赵秀珍同其他访民到北京政法大学复印上访材料的路途,因无钱买公交车票被售票员报警,北京西直门派出所警察抓去后拘禁6小时后,转送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处黑监狱关押3天,又由政府驻京截访人员绑架回当地,关进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精神病院,直到2010年1月27日才放出,这次关押了514天,最后还被原工作单位逼其女儿交纳9千元车旅费后,才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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