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慕陶等 | 来源:六四天网
《宪法》和法律不是摆设:一群耄耋老人的公开信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最高人民法院
尊敬的领导同志:
一、《公开信》呈述一个基本事实:
我们是一群在1957年毛泽东的“阳谋”运动中,被划为“右派份子”的人;我们也是一群从1957年到1979年被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专了二十二年政的“队级敌人”。
1979年中共中央对我们被划为“右派分子”的错误结论作了实事求是的改正。
二、对《公开信》呈述事实应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得到赔偿的权利。”
宪法总纲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宪法实施大会上庄严指出:共产党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并强调:“改革开放30年来党和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载入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是实施宪法,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法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得到及时纠正。”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阐明:“只有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有权必有责、权力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在《全国依法行政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又强调:“要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一个执政党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执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1995年1月29日,法复《1995》1号)明确指出:“……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选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三、我们的诉求:
对我们22年的“无产阶级专政”迫害、折磨和摧残,许多人已经含冤离世,幸存者也是苍苍耄耋、贫病交加、生活艰难。难道一纸“工教龄连续计算,……错处理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的“改正书”,就可以把无辜受屈22年的血泪抚平吗?当政者难道没有一点恻隐之心吗?于法、于情、于理、于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承诺,退还我们被错扣的工资,天经地义;给予精神摧残的赔偿,也应该是地义天经!
同是共产党执政,1995年前,《国家赔偿法》尚未出台,文革中“走资派”错案,按照54年宪法第97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获得了赔偿,工资全部如数补发。而对受害更深、更久的右派错案纠错改正后,却不按宪法规定执行,扣发22年的工资至今不补。这是不折不扣的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而是因人而异。这是公然悖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原则和“中国共产党”建党理念精神的行为。这是对一个文明大国形象的亵渎。
我们强烈要求中共中央,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1957年在“反右运动”中被错划为“右派”的蒙冤受难者,按照五十五年前的工资级别比照今天的相应工资级别发还被扣发的工资。
我们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必定会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还社会以公平和正义,兑现和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承诺。
此呈
2012年3月 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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