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陕西讯2012-04-14】今天下午,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企业家高文江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我因拒保护费得罪了法院审判长、刑警队长,审判长与我当庭斗殴,损失300多万,现在已经倾家荡产。
据高文江介绍,2005年,为支援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高文江分别在西汉、西康开办了两个沙石厂,因不懂当地必要提前交保护费的规矩,于是得罪了刑警队长、法庭长。随后,刑警队长、法庭长合谋策划,无原告传申诉人面谈应诉,同时为达到预谋的目的,伪造了法院公章,冻结了申诉人所要交12万元保护费的工程款,申诉人到庭后,哪有原告,当庭和法庭长发生斗殴。
2006年7月12日,高文江在该县农业银行被抢走12万元现金支票,同时拉出银行在大街上殴打,强迫取钱,幸遇巡警发现解救,同时把申诉和作案团伙交到公安刑警队。高文江要到法院、检察院报案说理,到后同样不管,并在该机关大院再次遭毒打成重伤。
其后,高文江两个工厂无人管理,无资金运转,损失300多万元,已经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今天下午17时20分,我们再次致电高文江,他告诉我们,正在北京上访。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投资商高文江家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石湾镇清水沟村,身份证:612724196106160216,手机:18802######。
第一被申诉人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吕宣鹏,该县法院法庭长吕家奎及罗起军和不认识4人。
第二被申诉人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三级检察院司法人员。
案由:窝案抢劫:国家司法人员涉黑涉恶,连环渎职包庇犯罪。
申诉人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三级检察机关决定,究正冤假错案,依法追究三级检察院徇司枉法,包庇宁陕县公安局刑警队长为首的犯罪团伙,依据刑事诉讼法18条指令陕西省检察院严惩犯罪团伙,并赔偿给申诉人造成人身生命健康及财产全部损失。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05年,申诉人为支援陕西高速公路建设,分别在西汉、西康开办了两个沙石厂,因不懂当地必要提前交保护费的规矩,于是脑怒得罪了刑警队长、法庭长。
刑警队长、法庭长合谋策划,无原告传申诉人面谈应诉,同时为达到预谋的目的,伪造了法院公章,冻结了申诉人所要交12万元保护费的工程款,申诉人到庭后,哪有原告,当庭和法庭长发生斗殴。
就此敲诈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得呈后,又生一计,勾结了我的运输货罗起军和我不认识4人,已经济纠纷为由(罗是我个体运输户,拉一车由料由我会计当日付清运费,不存在有任何经济纠纷),光天化日于2006年7月12日早暴力从该县农业银行抢走12万元现金支票,同时拉出银行在大街上殴打,强迫取钱,幸遇巡警发现解救,同时把申诉和作案团伙交到公安刑警队。
接案的刑警队长即不登记,又不立案,也不调查,断然的定为经济纠纷,不管此事,更不对犯罪团伙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申诉人情急之下,呼吁自己不存在和别人有任何经济纠纷,现已失去人身自由,生命都有危险,刑警队长信口雌黄地说:“何必当处雇个保镖去吧!”有恃无恐的歹徒,当着刑警队长殴打申诉人,刑警队长却扬长而去,申诉人提出公安不管,我要到法院、检察院报案说理,犯罪团伙押着申诉人到了法院、检察院,到后同样不管,并在该机关大院再次遭毒打成重伤(复当日医院诊断证明),并抢走呼救手机,二次在法院立案大庭抢走身份证,从银行把12万元现金取出送到公安局刑警队办公室进行私分(这是申诉人亲眼看到的,还有值班解学林三位警察作证,犯罪团伙提着12万元来到公安局刑警队的事实),私分完毕后,刑警队长把无用的手机、身份证归还于我,同时和犯罪团伙离开公安局,14日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有证据证明公分4万元,法分2万元,团伙所分6万元),申诉人家庭继续追案,18日公安局长惯用权术,放出去抢,抢了在捕,捕了在放,一箭双雕,下了追捕并追回犯罪团伙所分6万元,四长会议黑吃黑,以治安条例处罚300元无罪释放。
就此申诉人12万元的合法财产不翼而飞,公安机关抢占申诉人的12万元长达2年不予退还,人身遭犯罪团伙在公检法大院4次报案,4次毒打,遍体鳞伤,无钱医治,伤势逐步恶化,在生命告急的情况下,不得不高利借贷,在四医大面部器管切除手术,手术后第4天,公安局得知已退款欺骗手段骗到宁陕,不但不退还,反而关押怕申诉人到处上访,就此延误了腰部疾伤手术,现导致腰L3.4、L4.5椎间盘变性,骨质陈旧,硬膜襄及神经根受压,疼痛麻木、肢体偏瘫、终身残废,石期间两个厂子无人管理,无资金运转,直接倒闭,损失300多万元,现清家荡产,妻离子散,四海为家,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无法维计,有病无钱医治。
以上不详陈述,宁陕公安刑警队长等人,执法不是为民所执,混于形势,以案谋私严重的违犯了《警察法》第二条21条、22条和刑事诉讼法61条、84条、85条规定给申诉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精神折磨及财产损失,造成极为恶伪的社会影响,从广义上讲宁陕公安局刑警队长等人,依据《刑法》397条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狭义上讲国家工作人员和犯罪团伙相互勾结,《刑法》263条明确规定他人以非法占有目的两个当场使用暴力抢劫公司财物,以抢劫罪定罪处罪,依据《刑法》310条知法犯法明知抢劫犯罪包庇,事前通谋以共同犯论罪处罚,而三级检察机关司法人员循私枉法和公安机关相互串通,假公济私论虚作假,闭门捣鬼,不采拿申诉人提供的一切证据。团伙暴力抢劫拿不出任何经济纠纷证据,定性为经济纠纷,故意违背法律手段,包庇犯罪团伙。
2009年9月30日,申诉人不服县市两级检察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控告到省检院,省检督办交办6个月,无任何结果,2010年9月1日省检通知申诉人到案法地召开听证会,会后不做任何答复,2011年6月3日在省政法委的要求下,在省检察院再次召开听证会,申诉人拿出证据强烈执问下,没有1个能够答复,同样至今不作书面答复。
2011年12月,省检院控申处通知你的控告申诉已报最高检审核批准,对你的控告申诉予以终结。现任何单位不接待,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一点都没有解决,完全不符合中政委涉法涉诉终结办法规定的事项,剥夺制止申诉人的信访权力,置申诉人死无藏身之地,这完全是联盟腐败,官员最残酷的手段,明确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目的就是保护同党同仁违法抗法,犯罪者即无责任又无罪,严重的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团伙至今逍遥法外,违害社会,申诉人特此向贵高人民检察法、检察庭提出申诉,恳求给予严肃处理依法严惩凶犯,给申诉人一个生存的天地。
申诉人:高文江
20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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