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时间:2013-01-12 01:54:20 | 作者:王腾 | 来源:六四天网 ] |
申诉人:王腾,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前王村316号,系本案受害人,致四级重残。
监护人:王贤振,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前王村316号。系申诉人之父。
申诉人因不服2012年4月5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刑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错误裁定,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裁定将罪恶累累在闹市中指挥杀人的首犯论罪该判死刑的高陈松(累犯)认定为从犯仅判5年徒刑这是一起明显涉嫌花钱买刑买头案的案例。事实理由如下:
1.高陈松系累犯,长期在当地以黑恶团伙的老大自居,敲诈勒索、横行乡里,1998年偷渡日本作案盗窃暴富,回国后重操旧业成为当地黑恶团伙中说了算的头领人物。
2.高陈松参与斗殴致伤后一再指挥其他案犯杀人,还是高陈松发善劝架致伤后指挥其他案犯杀人,是认定高陈松犯罪事实的关键情节。根据证人魏太财、谢妹妹、陈伟、杨胜良、魏继辉、何世桂、张忠金的证言共同证明高陈松一再指挥其他案犯:“给我打。给我打。”别让这两个人(受害者)跑了。”这是导致在闹市中众案犯围殴两个受害者致一死一重残的恶性凶杀案。七个证人两个案犯(林绍义、陈诚)一个受害者的笔录均没有看见高陈松劝架的情节。为什么只有一个所谓从犯的王建所说的劝架供述却做为认定高陈松劝架致伤的量刑定罪依据。需要指出的是王建一个证言是孤证,不能推翻其他九个证人证言。更何况王建和高陈松是案发后很久所谓自首归案。为高陈松和王建具备了足够的串供的条件和机会。所谓自首明显是枉判中人为安排的其中一个情节。
3.高陈松在参加斗殴中致伤后继续指挥众案犯杀人。高陈松伤在何处被何凶器何人所伤?是众案犯误伤还是被受害者所伤?在凶杀案发展过程中什么时候致伤?如此关键的情节裁定书避而不提。
4.本案的证人证言基本上可还原凶杀案的过程,—众案犯首先围殴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的本能反应,而裁定放纵一审枉判,是非颠倒的认定由两个受害人向4个案犯发起挑战。把设计的过错强加在受害者身上,以减轻高陈松的罪责。
5.易杰超市常年累月都有录像探头。不早不晚在凶杀案的过程中录像探头“坏了”是巧合还是案发后人为设计?
6.雷同案例在一市法院作出相反判决。例一.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和规模与一审福州市中院(2009)榕刑初字第198号的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像克隆一样雷同,而(2009)榕刑初字第198号的主犯郭孝银判处无期徒刑,本案的最高刑只判15年徒刑。例二.申诉人四级重残,下肢瘫痪彻底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别人护理他一辈子。申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按城镇标准计算残废赔偿金。裁定书认定:“王腾父亲王贤振同住福清市高山镇前王村,上诉人提供的户口簿记载王腾的父亲王贤振(户主是农业户口,所以不能以城镇标准计算.”而同样在2012年5月16号福州市中院(2012)榕民终字第1089号判决和对同属于高山镇邻村的陈龙荣与翁美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判决认定:“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高山村以属高山镇镇区范围,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金并无不当(该判决书第6页3—5行)。”活生生的两个案例足以证明裁定书为高陈松开脱罪责不遗余力。就降低了残疾赔金一项,就能替高陈松等减少赔偿金几十万。
7.刑事调解只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这事司法常识,而裁定书公然设计对凶杀案进行调解。《谅解申明书》说:“我们接受司法机关对林绍义、陈诚、高陈松、王建四人做出的任何处理。”充分的说明涉案官员心虚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心虚表现。
8.高陈松是一个犯罪恶性深的累犯惯犯。高陈松对窝藏他的潘丽华说他没有参与杀人,连潘丽华和开车的司机都认为高陈在说假话。(见潘丽华和司机笔录)。唯独一审二审的裁判认为高陈松是息事宁人的劝架天使。
综上,本案枉法裁判之嫌从侦查、公诉、一审、二审贯穿始终。是看得见摸得着花钱买刑买头案的典型案例。请求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洞察民冤民怨,再审本案维护法纪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并请求有关纪委介入,依法、依纪、依规查究这起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具体涉案官员。
此致
申诉人:王腾
监护人:王贤振
联系电话:15280191586
2013年1月11日
|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