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3-02 21:43:41 | 作者:沈利达 | 来源:六四天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其中个别条款已经滞后,与实际不符、与国情相悖。尤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似乎难以遵照执行。如果再不予以修改,势必在人民群众中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势必有损我国的司法公正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然而实际情况是:本人于2011年1月7日通过邮寄(现场提交没有回执)方式,将起诉状寄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厅要求立案(法院确认1月8日已收到),但法院至今未給予答复。经多次交涉,工作人员讲“正在审查中,会帮我催的”。
我想:也许是现在的行政诉讼案子太多了,本案来不及审理(但法官集体嫖娼却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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