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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镇政府招待30多名黑社会 每人发200元

Written on 2012年2月26日星期日 | 26.2.12




作者:张红英 | 来源:六四天网

控  告  书

控 告 人:张红英,女,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户籍:崇州市羊马镇中华九组(农民)
被控告人:崇州市羊马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金红兵,镇长

案    由:违法违规强制征地、土匪拆迁、强夺农民财产一案

要    求:

一、立即捉拿黑恶势力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论处;

二、依法追究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的幕后指挥者、操纵者的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督察执行。

事实根据和理由:

羊马镇人民政府为了官商的共同目的,强占农民的土地作为他们的生财之道,不顾党纪国法的尊严,以权抗法,于2011年12月4日凌晨2点,羊马镇政府的支使下纠集黑势力30多人,小孩在校,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被那些土匪将我们蒙面堵嘴拉走,远途抛掉,回时一见所有房屋全被推毁,祖坟挖掉、扫清现场,所有一切财产一扫而光,无影无踪,不知去向,日本进村还未有挖掘祖坟的出现,与次对比,更为残暴。

回家现场已毁,不识20多人围禁不入,尽成了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悲惨遭遇,难矣诉尽。

据说:事发后,2011年12月5日晚,羊马政府办了招待,每人发了200元,时发已向派出所报案不出警,连续多次,也未立案,还宣扬威胁,不准上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等规定。

《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等规定。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一)(二)(三)(四)款和六十一条等;

《物权法》六十六条、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具上所述,控告人认为:

一、控告人的私有财产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合法的,受法律的保护,为此认定羊马镇政府非法渎职侵权的事实存在。

二、政府所占有的土地,实属非法占地,以权抗法的行政行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羊马镇人民政府不但不依法行政,坚持社会主义的方针原则,反而利用职权以权代法,打着特色的社会主义招牌,而实施法西斯独裁专政,不仅是违法而且触犯《刑法》,构成了(1)失职渎职侵权罪(2)有意毁坏私有财产罪(3)非法绑架罪(4)断绝生活来源罪(5)抢夺财产罪(6)限制人身自由罪(7)侵犯住居权罪;所损害财产价值壹仟多万元的损失,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及和谐社会,已形成叛党、叛国、叛人民的敌对分子,应依法查处,严惩不贷。

为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控告于
致    敬

控告人:张红英
201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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