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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救美国飞行员家族20人遭枪毙 王淑蓉遭判刑

Written on 2012年3月1日星期四 | 1.3.12


作者:王淑蓉 | 来源:六四天网

1944年,美国总统罗斯福还特别授予羊仁安司令金质奖章一枚,还有奖金礼物等等,成为中美两国合作的一段佳话。可是,到了中国共产党建立政权以后,羊仁安司令被枪毙,全家被害的有20多人,甚至有人被活埋。2007年,王淑蓉遭抓捕判刑。

本人系王修齐之女王淑蓉,汉源县供销社日杂公司“退休”职工。

为推翻蒋家王朝,深谋远虑的周恩来早在南方局任书记时,就精选了有威望的国民党要人,在四川大学亲自组织了从事策反国民党部队起义投诚工作的“五人小组”秘密组织。钟华(中国远征军人,现离休住成都市)、卢邦杰(中国台湾问题研究专家,现离休住汉源县萝卜岗)1949年受该组织的秘密委派,策反我父亲王修齐向司令员刘忠率领的二野第十八集团军起义投城。同年12月策反成功,我父亲带领国民党部队在四川邛崃高桥起义投诚。






2007年2月,王淑蓉等在天网接受中广播专访 杨宪宏访谈黄琦等:如何让美台中善待内战牺牲者

1944年7月初8,美国第十四航空队一架运输机在甘洛县黑马溪落耳子厂坠毁,王俊英(王修齐姑母),羊仁安全力相救七名美国飞行员(就此事件,我还可以提供羊仁安给陈纳德将军、陈纳德将军给罗斯福总统、罗斯福总统的秘书给陈纳德将军的信,详见四川华西都市报2002年10月22日第一、六版。)在护送美国飞行员至重庆前,我父亲、羊仁安同美国飞行员在富林合拍的那张留影。1951年抗美援朝的特殊历史时期,是作为我父亲被枪毙的“反革命”罪证。[我父亲已由汉法(1984)刑复字第17号予以平反]。而在2011年10月1日至10日汉源县新县城文化大厦的展厅中,这张照片却是中华名族傲立世界之林的历史见证。今天,当中国乃至世界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温家宝总理已经于2011年6月4日,在人民大会堂答中外记者提问时,也明确提出“我国政府力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这样的历史潮流面前,在中共中央批转《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摘录)中发(1979)6号文件下达已经三十三年之后,我强烈请求邓川检察长,王海平院长、省人大常委会李崇禧副主任明确告诉我:我有中国国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是否有让我“与其他公民同等享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职能责任,还我一个公道完成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

我的申诉过分吗

我的婚姻,在中共中央有“保护知青”政策的背景下,是汉源县三级扩干会议确定的结婚证有效,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纠纷由法院立案调解。(公安局的户籍档案,清楚地记载了这历史的事实。)汉源县法院在立案调解的十三年中对方已公然重婚。在法院让我控告无果的情况下,在我遵纪守法等待法院判决的耐心已达到极限又必须要那张法律判决文书,才能摆脱困扰讨回公道的关键时刻,是汉源县法院院长、刑庭、民庭、经济庭庭长“只有在成都摆成刑事案件,才能……”的“真情关怀”,让我义无反顾地采取了过激行为……

为了加重对我的处罚而让重婚者无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能够不顾事实地用(1987)刑一字第64号判决,以法律将这种婚姻关系变成了“恋爱关系”。该遵循哪个认定生存下去呢?从1987年开始我便不断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而一直无果,于是无所适从的我,就只能长期上访咨询。

2005年8月1日,汉源县公安局用“因王苏蓉未向我局出示离婚证,所以户口上印有“有配偶”字样的信访回复。诠释了他们无法改变一级政府、两地、两级法院以“法律”的名义,用“执法”的手段剥夺我婚姻权利至今这一现实的权力,而再次将我变成了长驻北京的上访者。

因维权而长期上访我负债累累,2007年,汉源县供销社、日杂公司两级领导三番两次以补助我9000元还债让我放弃维权遭拒绝后,信访局长常学强“深情”地向我透露了“只有领取该款为余长耘保官,解决了我退休进入医保、社保的问题后,其他问题才可能逐一得到解决”的实情。迫不得已,我只能按余长耘所打底稿、领取了他照顾我增至的11000元,如果说这也是“敲诈勒索”的话,报案指控的主体就应该是供销社而不应该是信访局。因为“受害主体”不能互相转让的法律定义,在普法后是连小学生也懂得的道理。我从未向供销社的任何人提出过要钱,世界上也没有“敲诈勒索”者却要按照“受害人”的意愿来完成“敲诈勒索”任务的道理与先例。信访局以2006年到北京接我时,我与信访办副主任罗万庆曾有过“先借钱还债才能回家过年”的电话回复来指控我“敲诈勒索”政府的案件,是指控主体不能成立的案件。指控主体不能成立,即不应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法定程序,也是普法中广为宣传的法律常识。然而,就是这个连指控主体都不能成立的“敲诈勒索”案件,居然会通过县、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付诸实施并驳回申诉。如此荒唐的闹剧,体现的是执法者的人性、良知、职业道德?还是在贬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程序?是在表现执法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还是在践踏中国法律的尊严??!!

2011年8月15日,当供销社接到法院让我务必在17日上班时赶到法庭,四川省高院的法官要就“敲诈勒索”的案件找我谈话的通知时,一直在议论此事的人们群情激奋,大家都在为终于有能够实事求是地审理此案的“包青天”来汉源查案而欢呼。殊不知,17日我早早赶到法院却一直等到十一点后才与四名法官见面,而且在谈话时,因有人喊“吃饭”,他们就在5分钟内慌忙结束谈话,他们千里迢迢从成都赶到汉源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审案”而是为了“吃饭”。是他们没有饭吃而不能履行职责?还是审案的本身就只是下基层吃饭?否则,为何因有人喊“吃饭”就慌忙在五分钟内结束谈话而至今毫无音讯呢?如此的“恪守”职责,真不知是党和国家的“幸”,还是“不幸”?是老百姓的“福”,还是“祸”。

国家在用12.4法制宣传日普法,国家培养的专职法官却在用实际行动枉法!老百姓应该相信普法?还是应该适应枉法?四川省的堂堂高级法院,对我申诉了25年,被剥夺了婚姻权力的“国家伤害”司法责任不闻不问,即使受理了我申诉五年的“敲诈勒索”冤案,也不作出判决认定。请尊敬的王海萍院长告诉我,是该由你出面为我主持公道来落实蒋巨峰省长在全省“五五”普法总结暨“六五”普法动员电视电话会上的要求?还是只能让我再上北京去求助上级法院、司法部、中共中央政治局出面才能解决问题。

我的控告无理吗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公示栏中标明了“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察、起诉、审判的” 立案标准,追究其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的渎职责任,并明确了是该由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的控告无理吗?如确实无理,我早已如余长耘所说的被“贩毒巨大”、常学强所说被“失足落湖”在世上消失。既然合情、合理、合法。那么,我从2010年7月29日、9月14日、10月14日都是以实名向贵院正式递交的“枉法追诉、枉法裁判”控告书,为何至今仍没有得到“立案”或“不予以立案”的文字回复呢?敬请邓川检察长公开向民众宣布贵院不能履行职责的“无奈”!

你的证言能让司法公信兑现

我递交的每一个证据,都足以说明用“敲诈勒索”罪名判我入狱是冤案而至今不能得到平反。无奈,我只能请人大副主任李崇禧出面证实:是汉源县供销社主任余长耘、信访局长常学强打着你的招牌在制造“敲诈勒索”冤案?还是您确实曾经让他们“即使编造”也要制造这一冤案???这是我的冤案能否得到纠正的关键,也是四川省高院能否敢依法改判的原因和依据,是四川省检察院是否敢依法追究其“枉法追诉、枉法裁判|”责任的立案证据,也是证明你没有瞎指挥的说词。是确定我命运的尚方宝剑,更是兑现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证。特提出以上恳求,敬请人大副主任李崇禧“恩”准证实!!!

电话:158083#####
“犯”民:  王淑蓉
2012年2月4日

我虽然穷,但有做人的底线和尊严

尊敬的胡锦涛书记、温家宝总理、吴邦国委员长、贾庆林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国务院各位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各级领导:

真不忍心在百忙中打扰您们。但生存的忧虑、权益的受损又迫使我鼓足勇气再次向您们——老百姓信赖的父母官诉说心中的苦衷。我叫王淑蓉,是四川省汉源县日杂公司的“退休”职工。由于病体缠身加之权益受损,问题久拖不决使身心破碎而艰难度日。无奈,只有恳请您们帮助找出问题搁浅的原因并协调而使问题得到解决为盼!

一岁失去父(被错杀,现已平反),八岁离开母(被错判,现已平反)。曾经奋斗过,魂牵梦绕的岁月,留在记忆里永不褪色!曾经相信过,可耐心等待法律判决十三年后的那纯真相信,却使我变成了十五年刑期的“囚徒”。曾经期待过,可希望找到“包青天”而上访的期待,却换来了至今孑然一身的恶果!曾经激动过,可坚持依法申诉的二十五年,又使我变成了“敲诈勒索”政府的罪犯!谁能告诉我,我的依法申诉、依法控告怎么无果。谁能告诉我,法律的尊严在何处?执法者违背程序的尊严该由谁纠错?谁能告诉我,我在依照国家的政令、法规来讨回公道为什么有错?还有谁敢告诉我,在判我“敲诈勒索”罪名成立之前,一审法院审判长罗劲松,二审法院审判长徐中康一再要让我“放弃要求归还共产党为我家保留房屋”的用意是什么?恳请看后告诉我,我是应该放弃,还是坚信国家政策正确?

中共中央在《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中规定:“地主兼工商业者、其土地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没收。其工商业及其与工商业相连的厂房、住房、财产等不没收。”(据房管政策1950年8月4日第一册41页)。土改时,农会依照该规定在没收了我父亲王修齐与土地相连的十一间房屋后,为我家保留了当时正由蒋辉如经营,陈笃生家源源铺(即51年没收后登记为文化街88号公房)上隔壁,崔锦约家下隔壁的一间房屋(见农会主席杨汝龙证明)。因为该房屋在我父亲民国三十七年便产生法律效力的分家契约(政府用1967年变卖王修智分得人民街50号房产门面,法院2004年拍卖后半部分归还贷款时,均当房产证使用的事实。承认了它解放后依然有效的合法性。)中早已载明,因而便没有另发土地、房产证。由于生存的缘故,我家在当时并未入住该房,而是一直由母亲罗瑞华在收取房租,作生活和另租小房屋居住的费用。直到1955年我母亲去收房租时,才发现该房已被供销社缝纫组拆除隔墙与陈记源源铺(即文化街88号公房)合并使用,而先前的租房者——蒋辉如已不知去向。

在当时父亲被镇压【见汉法(1984)刑复字17号判决。平反后补偿300元】的严酷政治环境下,受株连的母亲【见汉法(1981)刑复字第36号判决】根本就不敢问其究竟。后来,原本在文化街87号(解放前就是公房的三青团团部)经营的邮电局扩建门面,便将该房与文化街88号公房一并占用,其中的原因我家无从知晓。(只能由租房人蒋辉如、侵占房屋经手人宋精诚,拆除隔墙与文化街88号公房合并使用的决策人李元甫,朱国彬用证明予以诠释)而先前的缝纫组,则迁移到后来的服装一厂。

因父亲的株连,我母亲1958年被定为“反革命”遣送下乡后,只留下比我大三岁的姐姐王德瑶和我相依为命。那时候,我们全靠亲戚的接济和姐姐帮人带孩子、纳鞋垫维持生计。艰难度日的窘境、房租——便成为我们必须支付又无法承受的开支。于是,我们只能居无定所,寄人篱下,其颠沛之苦一言难尽……1962年春节前夕,就连亲舅母也迫于政治压力不敢收留,逼我们要在春节前搬离她家。面对除夕之前,万家灯火共庆佳节,我们却处于流落街头的悲惨处境。万般无奈,姐姐只好带着我去邮电局讨要栖身之地——因为只有那间共产党为我家保留下来的“在城镇必须居、用之房屋”才能容纳我们,才是我们唯一的安身之地。

从1962年开始(其实,最高法院当时已在《解决房屋纠纷》中明确规定“私有房屋产权的纠纷、应该以土改的确权为准。”)向邮电局讨要。1965年曾就此事进京上访。从轰轰烈烈的政治运动到文化大革命的拨乱反正。历任的四届邮电局领导均承认:“邮电局扩建时,拆除的确实是七间旧房,除政府划拨的文化街87、88号两件公房外,其余四间私房分别已有人签字变卖并领走了购房款。虽然王修齐家的房屋确实无人签字变卖,也无人领取购房款,但只能由政府确定产权归属后,我们才能退还。至于退还方式,是好商量的。”(此情况可向法院退休的陈国品夫妻求证,其妻当时任邮电局副职领导)于是,我们只能一直请求政府确权。姐姐因我的婚姻问题被汉源县法院变相迫害致死后,我便独自承担了这历史的重任……直到1986年8月,时任信访科长的吴少文才告诉我:“可以补偿100元至200元,即算我父、母平反后,已落实了房屋归还政策。”因为已有同属一个县,同样是先后被侵占房屋的王修彬、曹培成、张西礼、徐朝发、罗广俊……等家,在落实归还时,都是原房归还或按原面积赔偿而不是区区一、两百元了事的先例。我当然拒绝在她的方案上签字。于是恼羞成怒的她便以“否则当没收处理”相威胁。我一直不服而继续要求归还。即使在成都市中级法院以(1987)刑一字第64号判决编制的“铁篱”中也没有停止、放弃……1996年10月24日,四川省人大以川人信(1996)106号交办函请汉源县政府办理、了结此案。1996年12月11日给了我关于106号交办的信访催办便函,让我直接找汉源县政府解决问题。无数次的恳求,直到1998年汉源县信访办才于2月19日,12月14日给了我“已被没收登记为公房”的“回复”与“再次回复”。我坚决要求证据,他们“理直气壮”地给我的,却是1986年8月7日指“鹿”为“马”地将文化街88号公房(即陈笃生家没收的源源铺)门面摘抄来作为“被没收”的依据。指“鹿”为“马”地摘抄的“依据”毕竟比不过历史存在的依据。更何况,租房人蒋辉如,侵占房屋经手人宋精诚、拆除隔墙决策人李元甫 ,朱国彬的证词和政府1951、1952年制定的历史表册,已经用文字真实地记录了文化街88号公房只能是陈记源源铺的历史。瀑电实物指标的复核登记,也以“实物”证实了我家房屋存在,并且确实是被侵占的事实。于是,我只能再次踏上艰辛的上访之路。并先后将这些证据与“结论”交给了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乃至中共中央有关各部、委。

依据川委办(1984)37号“农会分配给各阶层的房屋,均有所有权。其所有权按所发土地房产证、登记表册,或证人的可靠证明确定。……土改时,其私人房屋没有调剂给他人的,仍归原房主所有……”(见房管政策1984年7月31日第四册363页)、川办发(1985)18号“根据土改时的有关规定,对未在农村分配土地、房屋的地主,在没收其城镇房屋时,应留给其家庭在城镇必须居、用之房屋。因此,留给他们在城镇的居住、使用房屋。过去未明确产权的,现在应明确其所有权,发给房产证……。”(见房管政策1985年4月4日第五册12页)的明确规定。四川省建设厅于2005年10月9日才下文,责成汉源县房管局参考川委办(1984)37号和川办发(1985)18号文件精神认真研究、酌情解决此事。当时的汉源县委、县政府也确实比较重视,县委书记胡昌升亲自责成有“时任雅安市委书记侯雄飞笔杆子之称”的小伙子和时任雅安市驻汉源司法协调组组长职务的张世贵亲临寒舍三次。协调并达成如何“落实政策”的口头协议,并成为汉源新闻发布的“在汉源政绩”。可这个政绩直到优秀的县委书记高升也不曾兑现。于是,我这个渺小的百姓,也就只能有“又再上北京求公道”的份……当工作组又以解决问题于2007年7月10日将我从北京“接”回时,谁会想到11日到汉源后会不让我与家人见面就直接丢进了看守所呢?用如此的强权暴力,我会同意,能同意,该同意放弃吗?谁能明确告诉我,这就是我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访材料被转回后,雅安市委用雅市信(2007)17号函件转四川省川信联办督字(2007)71号函件交办的内容和目的!这就是汉源县让上访人应该得到的归宿在“落实政策”!这就是汉源县编造的冤案连四川省高院也不敢平反的真相!又有谁能明确告诉我,这就是我父亲轻信了钟华、卢邦杰代表共产党许下的承诺,而带领国民党部队起义投诚后带给我的命运!这就是我始终相信共产党法律有尊严、政策有公正而坚定不移地恳请落实政策的下场!这一切的一切,又有谁能告诉我,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是甚么?甚么?

中国籍公民    王淑蓉

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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