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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率20人撬门翻窗 洗劫遭强退警察
Written on 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 | 30.3.12
四川警察率20人撬门翻窗 洗劫遭强退警察
[ 时间:2012-03-30 16:04:38 | 作者:陈天茂 | 来源:六四天网 ]
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求助
法律对上访者显得重要,对执法者显得次要,对领导者显得不要,10年上访倾家当产,有法不依,冲当保护伞,特投诉于媒体维权。还我权法制。
我是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陈天茂【绵阳释放退役警察陈天茂 要求不准与黄琦联系】,退伍军人,1993年参加公安工作,有公办56号,区办27号政法6号文件办证,1997年11月外出办理绵阳市供销校入室盗窃一案,途中发生翻车事故,致使我头部受伤,腰椎骨拆(手术截除)胁骨4.5.6.8骨拆锁骨骨拆,左膝关节受伤,出院后多次找局领导解决没果。
2001年8月绵阳市游仙公安局按照区委2文件,区组委35号文件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唯养家生活费,家庭破裂,妻离子散,2002年经游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2003年1月游仙公安分局用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侵犯我的权誉上访,专家律师告诉我,用文件解除错误,文件不能取替国家法律,不管是临时工、合同工、正事工,因公负伤都应该依法解决。民法通则55条规定,协议前提不能违反法律侵犯他人利义等。
2004年11月,游仙公安局刘涛政委指使本局警察彭彦茂组织带领20余名社会人员上午、下午两次撬门翻窗入室侵占财物,将室内洗劫一空,我回家发现将我打伤,扯走手表,拿走现金等贵重物品,对我进行阵压,多次报告不立案,上访控告反映,如石沉大海,后来公安信访答复称不立案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绵阳市公安局申报四川省公安厅将上诉至今未解决的事实进行终结,是一种什么为?符合哪部法律法规;这是以彭彦茂为首的人民警察典型的公安职权主义,我的人权、合法财产谁来保护?
求救人:陈天茂
2012年3月30日
2011年10月13日,为阻止大批5.12地震灾区民众揭露绵阳当局诸多救灾劣迹,继【QQ黄琦 四川退役警察陈天茂遭拘留10天】后,绵阳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将陈天茂以“向境外组织【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提供信息”的罪名刑事拘留,其住所被抄家。绵阳警方还四处警告上百民众:黄琦是1989年煽动天安门学潮的反革命头目,你们再和天网接触后果十分严重,都要判刑【绵阳刑拘退役警察 阻访民接触天网与中央巡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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