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四川讯2012-05-30】今天上午,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村民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四川崇州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何体良等部分村民诉崇州市公安局非法拘留案【
四川崇州因示威政府在押20村民 全部获释】。
据悉,昨天上午9时许,参加庭审的崇州市村民有100多人,他们就今年3月21日请愿崇州市政府遭抓捕一案提起群体诉讼,成都市资深农民维权代表杨宗沂,张鸿玉作为村民代理辩护人出庭支持诉讼。
行 政 诉 状
原 告:何体良,男,汉族,1957年9日25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崇州市羊马镇大土村,现住址:崇州市崇阳镇天顺花园。身份证号码:510128195709225317
原 告:柯启成,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址:崇州市羊马镇大土村8组。身份证号码:510128196812255312
原 告:柯明,男,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址:崇州市羊马镇大土村8组。身份证号码:51018419770602531X
原 告:印树清,男,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址:崇州市羊马镇大土村10组。身份证号码:510128196402075339
原 告:柯启红,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址:崇州市羊马镇大土村8组。身份证号码:510128196806085314
原 告:刘淑芳,女,汉族,1947年10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址:崇州市羊马镇大土村8组。身份证号码:5101281947102853204
原 告:严文仲,男,汉族,1974年02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址:崇州市羊马镇大土村8组。身份证号码:510128197402205310
原 告:柯伟,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址:崇州市羊马镇大土村8组。身份证号码:510128197701225311
原 告:柯露刚,男,汉族,1995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址:崇州市羊马镇大土村8组。身份证号码:510184199504015315
原 告:张述芬,女,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址:崇州市羊马镇大土村8组。身份证号码:510128196504071726
被 告:崇州市公安局
法人代表:杨文良,局长。
案 由:不服崇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
要 求:
一、依法判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崇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公崇决字[2012]第23号。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根据和理由:
由于政府承诺反拖不到位。讨还承诺于2012年3月21日的矛盾激化,引起群集事件的发生,拉幅求诉解决,被告公安机关非法参与非警务活动,于2012年3月21日上午10时实施镇压,11点过非法抓捕20人,当场放5、6人,关押14人,其中11人被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字;二、没有领导的签发意见;三、无存根的骑头印章;四、未发释放证。
具上所述,原告认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地方政府长期以来一直拖压案件已达四年多,未作支付拖欠的安置(8㎡商铺,35㎡安置房),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保驾护航)导致群集事件的发生,责任在于地方政府,公安无权参与,反而利用职权、滥用法律,把专政工具对准农民而非法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不但不履行自身的职责,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反而严重失职、镇压农民的渎职侵权。
为维护党纪国法的统一尊严,自身的合法权利,特向崇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敬请公正、公平、公理、依法审理判决。
致敬
原告:何体良、柯启成、柯明、印树清、柯启红、刘淑芬、严文仲、柯伟、柯露刚、张述芬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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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法官:
本案受原告何体良的委托代理人杨宗沂、张鸿玉二位为代理本案的辩护人。代理人根据崇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公(崇)决字[2012]第22号判决的事实,依法论证,按司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予以辩论和剥驳。
一、本案实属群体事件,公安机关无权介入,实施双开是本案的焦点。
二、本案的起因是政府不履行承诺的欺骗行为而引起群体事件的第二个焦点。
本案二代理人根据决定书事实论证,其原文是这样的:
现查明:2012年3月21日左右,何体良伙同刘凤、刘雨等人聚集在崇州市市委大门口,采取拉横幅、站人墙等方式将市委大门堵住,不让车辆人员进出,严重影响了崇州市委的正常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本人何体良的陈述、同案人员的陈述。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其原条文是这样的: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育、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与事实不符。群众站在门口墙壁,办公是办公室内办公,然何能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呐?岂不是怪哉?事实胜于雄辩,充分证明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的具体表现而强加的罪名。
在此代理人阐明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实施“双开”,把专政对准农民,实则是镇压农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共中央纪律、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严禁公安干警非法参与非警务活动。
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发的《意见》也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同样如此。
本案由于政府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欺骗拆迁,其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加强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国发2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等征地行为已构成抗法行为;《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承包期内,不得任意调整和收回;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四款、六十一条等规定。
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方的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我镇我村征地,借汶川地震而大拆大建,从所周知的人工地震,不顾农民生存,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而满天飞,趁机而大量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断绝生存的条件和生活来源,五年来的生活,仅以每人平均8㎡的商铺面积安置,至今未能落实,多次催促,二次承诺,忍无可忍,拖压案件,激起社会矛盾引起的群体事件,于2012年3月21日向崇州市委门前要求解决、落实,请求市长作出具体答复,也不派员协商,反而非法调动公安干警进行镇压,非法抓人而拘留的非警务活动。
公安机关的职能职责是保护国家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崇州市公安局不但不履行自身的职责,反而利用职权,把专政工具对准农民,实属于失职、渎职的侵权行为。
农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讨还承诺,何罪之有?
根据处罚决定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其原条文是这样的: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育、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是不可能影响正常工作,显然是强词夺理,强加罪名。
司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事实证明:群众是在市委门外站立,并未在办公地境内,绝对不能影响正常的工作,纯属于莫须有的罪名。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强制征地,安置问题长期不落实;由于农民已断绝生活来源五年多了,又无法解决,再加上政府二次承诺每人平均8㎡的商铺未给的欺骗行为,而导致的群体事件,主要责任归于地方政府,农民的要求归还是理所当然的正当理由,而公安机关无权参与非警务活动,更不能把专政工具对准广大群众。
公安机关的职能、职责是保护国家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崇州市公安局不但不履行自身的职责,反而镇压群众,在关押期间严讯逼供,毒打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为此认定崇州市公安局非法参与非警务活动,镇压农民,毒打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刑讯逼供,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执法犯法。
为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原告的合法权益,敬请本案法官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公理判决,并请求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
致 敬
代理辩护人:杨宗沂 张鸿玉
20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