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Home » » 湖北汪才郭揭恩施州官商合谋无证采煤

湖北汪才郭揭恩施州官商合谋无证采煤

Written on 2012年5月3日星期四 | 3.5.12


作者:汪才郭 | 来源:六四天网

我是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野猫山村二组人,名汪才郭,身份证号:422822195603015039,联系电话:15997773866。

一、客观存在的事实

2004年8月21日,官店镇政府以恩施州建始县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注册50万元,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代表,张家顺在官店镇政府原书记刘银昌强制性的情形下,在政府拟好的委托书上签了名的借口下,以620万元将公司出售给李仕海等人包括刘银昌在内。官店镇政府随意给煤矿合伙人支付了401万元,自己占有219万元(张家顺占公司98%的股权—49万元,詹尊三注册1万元,其他股东汪才郭、蔡家风、张明海、苏哲金等人的股本金都在张家顺49万元之中)。因张家顺只得到52万元,汪才郭、蔡家风一分钱没有得到而上访。

2006年5月,张家顺、汪才郭、蔡家风三人对湖北省安监局、工商局、国土厅不作为或非法作为行政行为向湖北省法制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湖北省法制局2006年8月25日作出鄂政复决字[2006]29号、30号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鄂政复决字[2006]26号复议决定、湖北省工商局2006年8月17日作出鄂工商处字[2006]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官店镇政府2006年9月24日作出退还煤矿通知。

从法律角度讲,煤矿已归还行政复议申请人张家顺、汪才郭、蔡家风等人所有。后官店镇原书记刘银昌和收购煤矿的老板李仕海承诺给行政复议申请人补250万元人民币(包括原支付的401万元,共651万元),将煤矿出售给李仕海等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同意了,决定由张家顺在李仕海拟订好了的股权转让书和法人代表变更书上签字,但必须支付250万元人民币之后办采矿权转让手续。李仕海在张家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法人代表变更协议后,以他已支付了钱,是政府用了的为由不支付钱,而向法院起诉,强制张家顺转让股权。建始县法院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强制性规定,判决张家顺与李仕海签订的股权转让有效,并裁定不允许汪才郭、蔡家风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张家顺不服,因没有1.3万元诉讼费交纳,二审以撤诉为名决定判决2007年3月20日生效。但恩施州工商局在张家顺书面声明不允许变更法人代表及股权的情形下,于2007年元月10日将法人代表及股权变更给李仕海等人。张家顺因气病交加于2008年3月死亡。张家顺之子张明清、张明海与蔡家风、汪才郭,2008年7月15日向湖北省法制局申请复议,湖北省法制局以判决为由维持了恩施州工商局受省局委托变更法人代表及股权行政行为。为此,汪才郭、蔡家风、张明清、张明海申请再审[2006]建民初字第605号判决。后发现李仕海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判决已形成相对无效裁判,且恩施州工商局2007年元月10日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权时判决未生效。而向恩施州工商局对2007年元月10日的变更行为提出申诉,恩施州工商局以有省法制办维持为由而维持,我们又向湖北省工商局提出申诉,省工商局以同样理由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恩施州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李斌变更法人代表和股权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管理公司罪向恩施州检察院提出控告。恩施州检察院以恩施州工商局变更法人代表及股权行为虽有瑕疵尚未构成犯罪不予立案。汪才郭、蔡家风、张明清、张明海以李仕海等没有采矿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冒名采煤违反国务院446号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为由,向建始县国土局、安监局、煤炭局及建始县主管煤矿的刘副县长书面举报,其拒不作为。我们又向恩施州安监局、国土局、工商局、纪委书面要求停止李仕海等冒名采煤行为,但均不履行职责。我们又向建始县七个严禁办公室要求督促安监局、国土局、煤炭局履行职责,但其直接口头回复不予受理。我们又向恩施治庸问责办公室要求问责,其以领导不在家无法办理……

二、恩施州工商局2007年元月10日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权行为是滥用职权管理公司罪,其论证如下:

工商部门有权行政许可颁发营业执照范围仅为动产法律调整范围,对于特种行业或者不动产范围颁发营业执照或变更法人代表及股权,必须根据特种行业或不动产主管机关行政许可的依据进行颁发营业执照或变更法人代表及股权。工商部门对煤矿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权变更,必须依据国土资发[1998]104号通知规定进行。恩施州工商局变更我们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权归李仕海等人,我们没有转让采矿权归李仕海等人,因此,恩施州工商局变更我们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权归李仕海占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损害的后果是两种:1、49万元公司股权被他人非法占有;2、法人代表是采矿权营利主体,我们的煤矿是年产3万吨,每吨营利100元,年间接损失3000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罪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恩施州工商局变更煤矿法人代表及股权行为已构成犯罪。

既然恩施州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权行为构成了犯罪,检察院办案人员和批准人员决定不予立案,其行为也涉嫌徇私枉法。既然,李仕海等人没有采矿权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可以长期冒名非法采煤。在他人举报之后,恩施州范围的安监局、煤炭局、国土局、工商局、纪委、县严禁办公室、州治庸问责办公室,包括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均不作为或者非法作为,放任李仕海等人持续非法采煤的情形,至少是恩施州内权利较大的领导或者有省级较大权力人是李仕海等人采煤后台。

在此需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不是司法行为。

因此,恩施州工商局2007年元10日变更公司法代表及股权行政许可,虽有省法制办维持的复议决定,但省法制办的复议决定,不影响省工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撤销恩施州工商局2007年元月10日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权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二,判决没有判令张家顺与李仕海签订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协议有效。

第三,建始县法院没有对[2006]建民初字第605号判决实施执行,工商局无权对判决实施执行。


Share this article :

发表评论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 (2008-2014)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