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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四川资深维权人士毛建华开店谈法律、讲政治

Written on 2012年5月3日星期四 | 3.5.12


作者:陆大椿 | 来源:六四天网

政府为何不论有无证据,都能赢官司,而且是一直赢至最高法院?!
毛建华持最高院通知回到红军胜利场开店宣传司法现状!



近日,我应邀前来四川省石棉县安顺场,拜访从事民间维权工作十余年的毛建华先生【四川官民近日谈判揭盗伐重奖金额】。目前,毛建华在自己家中开店宣传中国司法现状,还向各地到此的游客倾诉他那满腹的冤屈。

毛建华问得最多的是,法律到底是在保护诚实守信的合法行为,还是在迫害诚实守信的合法行为?所以,他将自己的申诉材料和南方周末“讲道理的政治才能让刁民变成公民”和“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的评论并列一起在家“示众”!

据毛口述和材料显示:1995年底,四川省昭觉县合木路美雷段工程指挥部就美雷段公路向社会招标,毛建华所在的石棉县安顺乡建筑队和其它8家建筑队应邀前往应标,毛建华争取到了美雷2公里700米至3公里200米共500米公路的路基、路面土石方工程合同。当年12月21日是签合同的日子,拿到对方早已拟好的格式合同一看,9个建筑队的包工头心里犯了嘀咕:第一、合同“总则”部分写有这段公路属“以工代赈、民办公助公路”字样;第二、打印的合同正文没写明工程量和工程单价及总价款,只是在第二页的天头上以钢笔写了“工程量:30583.64m3、53276.7元”的字样。于是共同向指挥部提出了疑问。对方回答说,昭觉县自解放以来从没搞过上国家等级的公路,无法确定土石方单价,反正国家有规定的,请大家相信,这个工程是上了国家等级的省属主干道工程,指挥部是政府成立的,我们一定会按国家规定办事。

“你晓得的, 我们是包工头 ,生怕拿不到工程 ,既然其它8家建筑队都没开腔,我又想到对方是政府部门,不会说话不算话,所以也只好干起来再说了”。

于是毛建华垫资干完了工程。没想到,到结账时,问题就出来了。

对方把这个对外招标投标的工程当成了“以工代赈”项目。毛建华按国家、省公路工程慨、预算定额标准计算,指挥部应付建筑队工程款为65万元左右,而指挥部算出的价格仅为27万元多一点。按指挥部的价格,毛建华肯定要为这个弄得倾家荡产。

毛建华当然不服,于是拒绝在收方单(即结账单)上签字。收方单的复印件从1997年10月6日就拿给他了,到1998年1月19日,毛决定把收方单复印件退给指挥部,他拿去时,一群干了活没领到工钱的民工跟了去。当着民工和毛建华的面,指挥部的一位副指挥长对民工说:“只要你们能叫毛建华在结算单上签字,我们就付款给你们。”心领神会的民工们当即(一拥而上)在下雪天把毛建华脱了个精光,抢过收方单复印件,硬要毛签字。毛为了不吃眼前亏,只好从命,但当天事后立即给指挥部打了报告,说明自己是在受到胁迫情况下签的字,不得以此为据过于克扣我和民工的血汗钱。此事总算暂告段落。

后来,纠纷变成了官司。在凉山州中院,指挥部拿出的合同与毛建华的合同在关键地方有一处不同;对方的合同在第4页上加了一条,把原合同写在第二页天头上的手写字变成了合同正文,而且后面的“53276.7元”变成了“总价款”。以此为据,加之又认定毛在收方单(尽管是复印件)签了字,所以,毛建华败诉了。此后,毛上诉四川省高院,高院在认定双方所执合同内容部分不一致且都不具备承包合同必备条款的前提下,仍维持原判。因此,毛建华只好舍命继续上告。
   
后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十二月四日下达的《2000》川经再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结果是:仍维持原判,但补了工程指挥部也认为还有未计算在工程价款之内的堡坎工程款42315元。并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审诉讼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毛建华承担。到此为止,毛建华共得到工程款31万多元,扣除诉讼费,离他的实际应得数额还差35万多元。可后来在给民工结付部分工资时,民工们不同意,毛建华于是向民工们出示了省高院《2000》川经再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后,才有民工说,有证据,证据在昭觉县法院,在前作为证据使用过。毛建华于是又到昭觉县法院去请求查档案,由于该院受县委县政府的影响,先是不予查档,进而又是由其立案庭给予证明,因省高和最高两级法院不认可其证明,后才有民工自发性地去堵公路和县公安局大门,虽有民工被抓去关押,但更有民工送上门去请求关押,因此,县委县政府和公安局在迫于压力下,才不得不同意县法院出据正规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证明,经毛建华所持有的复印件收方单的原件在昭觉县法院案卷内,双方均用钢笔签的字。(19——22页)。特此证明,昭觉县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章。”

有了这一份有力证明,按理说,问题应该尽快顺利解决的,但是如今十年多已经过去了,毛建华为此先后又无数次地反复赴省进京,先是得到最高院的多份书面答复均是要求回省高院处理,而省高院在其作出《2000》川经再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未撤的情况下,又反复书面要求凉山州中院处理。后至2009年4月24日,省高院又以(2009)川民监字第204民事裁定以不予认可其证据和石棉县安顺乡建筑队于2000年4月申请注销为由而驳回,而且最高院2010年6月21日(2010)民监字第128号通知书,也仅以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但是,未能简明扼要的概括其为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事实和理由。

其实,本案并不复杂,其焦点就在于被告指挥部先以含糊其辞的欺骗手段与原告签了模糊不清的合同,进而又单方篡改合同,再进而形成双方都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愿意给多少,法院就判决多少,其本身就是不公。当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客观原因和现行体制缺陷,这在中院倒还情有可原,但是,原告毛建华在有了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和另一施工队打赢官司后,省高院和最高院继续维持原有的错误作法,难道还是情有可原吗?因此,令人不得不产生这样一些疑问:

一丶该工程9个施工单位,同样的合同格式。除了双协商解决的之外,为何在毛建华前后的两个施工单位先后在诉至法院后,前一个是在昭觉县法院一审后一个是在省高院二审即能否认以工代赈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和工程指挥部的各种违法性,并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作出了利于民工的客观判决,而唯独毛建华为何不能?

二丶最高院既然早于2010年6月20日就已经作出了(2010) 民监字第128号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 为何该通知会施至近10个月后才寄至毛建华的家中而不能直接发给长期在京申诉催案的毛建华本人?在毛建华的家人于2011年4月收到该通知的邮政特快专递后的同年5月16日,最高院为何还在继续接待毛建华的申诉?为此请问最高院的工作程序到底是怎么做的?

三丶当时在双方均未能向法院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的情况下,为何就判决弱势的原告民工方承担其全部不利的后果责任?

四丶弱势的原告民工方后来有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即毛建华提供了在前未能提供其在复印件上签字的原件,已证明了是被迫签字的事实后,为何还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全部不利的后果责任?

五丶被告指挥部,为何不论有无证据,都能赢官司,而且是一直赢至最高法院?为此请问法律到底是在保护诚实守信的合法行为,还是在迫害诚实守信的合法行为?
 

陆大椿
2012年5月3日于石棉

附件:

一、最高院立案一庭通知原件图
   
二、最高院续访人员登记表原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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