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入狱农民代表家属呼吁检察院撤销批捕
Written on 2012年5月24日星期四 | 24.5.12
作者:王家寅、浦世兵 | 来源:六四天网
申诉人:王家寅、浦世兵
因对恩施市检察院2012年4月24日非法批捕胡体和、浦甲宽二人的行为不服(湖北恩施默认农民代表身份 以检察院举报直接批捕),依法申诉。
请求事项:要求依法立即撤销“恩市检批捕[2012]135号、136号批捕决定”,释放胡体和、浦甲宽二人。
事实和理由
第一,胡体和、浦甲宽被推荐代表向国土资源局要求查处恩施市政府倒卖农民集体土地638亩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信访条例》的明文规定,不属于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特征。
第二,华新现用地采矿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其用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华新现用的638亩土地的使用权权属证,是村民的林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因此,村民有不允许华新用地的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三,恩施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4月24日批准逮捕胡体和、蒲甲宽二人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该罪行为管辖机关是公安机关,不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来源,是检察院举报中心移送,不是恩施市公安局提起批准逮捕书形成的批准逮捕胡体和、蒲甲宽。根据两高、三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管辖,第1条规定,恩施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4月24日使用检察院举报中心移送的材料批准逮捕胡体和、蒲甲宽二人的行为违反管辖规定。
综上所述,胡体和、蒲甲宽二人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罪的行为。即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罪的事实;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胡体和、蒲甲宽二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罪的行为;更没有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罪的行为是胡体和、蒲甲宽二人实施的。恩施市检察院在这种情形下,违反管辖规定对胡体和、蒲甲宽二人进行批准逮捕,其行为涉嫌明知胡体和、蒲甲宽二人无罪,故意非法批捕胡体和、蒲甲宽二人。故此,要求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立即释放胡体和、蒲甲宽二人。在此必须严正指出对胡体和、蒲甲宽二人的审讯记录必须有录像相配套……并要求立即给予侦查监督申请书的回复。
为了恩施市检察院立即依法纠正2012年4月24日非法逮捕决定、释放胡体和、蒲甲宽二人,本份申诉书抄送恩施州检察院、恩施州政法委、恩施州纪委、湖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要求督促恩施市检察院依法及时办理。
附:胡体和、蒲甲宽被逮捕的材料来源是恩施市检察院举报中心移送恩施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胡体和、蒲甲宽二人的证据是恩施市检察院对家属通知内容。
申诉人:王家寅、浦世兵
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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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难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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