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医学专家阻调查梅州医院误诊致婴儿死亡案
Written on 2012年6月9日星期六 | 9.6.12
作者:王红卫 | 来源:六四天网
我是广东梅州人,我叫王红卫,妻子吴丽清。因我老婆在梅州市人民医院产子时,医生误诊导至严重后果。2004年7月18曰,前置胎盘出血,入往医院剖腹产子,医生检查后说不怕先住院保胎,保胎的第七天上午十点产妇出现撕裂样腹痛呕吐等前置胎盘子宫破裂前兆时,世修医先郑小玲诊断为胃痛,以“胃腹安,安定,阿托片,颠茄合剂“等进行治疗,产妇因剧裂腹痛苦苦哀求医生做手术,但医生拒绝为产妇做手术,一直到彩超显示“腹腔中大量积液,子宫破裂大出血”。
由于医生的误诊误治,五个小时没有进行胎心监护检查,导至严重后果,产妇24小时三次剖腹大手术,“剖腹产子,剖腹切除子宫及左附件,剖腹探查止血”,全身各重要器官严重损害,婴儿重度窒息,重度脑出血引发重度脑积水,一直在新生儿科治疗到2006年惨死。
随后,我开始了漫长的维权路。
第一次是梅州市医学会鉴定,七个县级专家为市人民医院鉴定,全休通过不是医疗事故。省二次鉴定说:“治疗期间对胎儿监护不得力,未及时行胎心监护检查等,医方的上述不足与患者母子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两级法院都不准我申请北京两个权威鉴定,很快判决下来医方不负一切责任。
2008年,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看过病历之后破例给予鉴定,结论是“梅州市人民医院在对吴丽清的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这些过错与吴丽清的损伤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其过错责任参与度为90%”。
2009年广东省检察院出抗诉请广东省法院重审,2010年广东省法院重审本案,认为中国法医学会的鉴定是个人申请的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维持原判。法院不准我申请最权威的鉴定,给我个人申请到了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广东省检察院继续抗诉,广东省检察院说抗诉过了不肯向最高人民捡察院提起抗诉。
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208房接访法官说立案审查看怎么样来办,叫我不用上去了。2012年5月208房法官不见了,又换过一个229房法官接访,说你回去以医疗过错重新起诉医院.广东省法院说可以根据第二次鉴定说有一点过错重新起诉,又推回梅州了。中纪委、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接访的地方都不受理。
八年抗战,苦苦求生,我看不到在中国依法维权的希望。
标签:
网友来稿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