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陸大椿 | 来源:六四天网
省级小城镇建设一级党委和政府长期失信于民
洗车加水处已拆和即将被拆房屋现场图3
洗车加水处已拆和即将被拆房屋现场图2
洗车加水处已拆和即将被拆房屋现场图1
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1995被列为省级小城镇,1995----2006年间,镇党委镇政府,征地300亩,通过大小会议和电视广告等各种形式,决定暂不批农村建房用地,大力号召河舒内外群众,到河舒投资丶购地建房经商丶参与小城镇建设并反复承诺,镇委镇政府负责为参与者办理有关一切手续。先后的所有参与者,均未与镇委镇政府签订任何手续,只有向政府交钱的一张发票。部分先期完工的,在要求镇党委镇政府兑现诺言时,答复是:等小城镇建设完了后,为大家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可是后至2006年后,镇党委镇政府依然是一直未能兑现在前的诺言。因此,陆续有参与者为此开始到县委县政府上访,强烈要求镇党委镇政府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后来镇党委镇政府发现先后陆续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已多达60多户,为了防止购地建房经商的83户和情况相近建房经商的共计300多户形成群体上访势头。于是后向县委县政府请示,希望能将这300多户按遗留问题处理并提出了5条具体方案。而书记副书记丶县长副县长丶国土局长等,也都先后在该请示上签了各自的批复意见。按理应该很快得到解决落实的,但是时至今日,仍在研究统计之中!
但自从清理小产权房开始后,上述手续都停办了,口头答复的理由是:参与者的钱,过去都是交给政府的,而未交给国土局,所以以后即使办理,也都需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而县国土资源局后来的书面告知的理由是:未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相关程序上报审批的情况下,便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多数参与者都异口同声地说:过去所交给政府的钱,是包括了一切费用的,其土地自从给政府交钱之日起,就是国有土地了。至于手续,完全是镇党委镇政府未能给大家按时兑现诺言丶失信于民并造成大家为此长期不断地上访的损失问题。
最近迫使他们不断地到县委县政府去集体上访的原因,就是因为南大梁高速公路的建设,要拆迁其中一户的房屋,因为无手续,就只能按低于过去建房时的成本价给予货币赔偿而不能置换等价的国有土地再建了。
广大群众过去对基层政权行为的不满,一般骂的都是基层官员。而我最近所听到由于各种原因长期到县委县政府去上访的最多的骂声,却都是骂的共产党如何如何,而无人再骂镇委镇政府的官员了。因此,基层政权行为的好坏,是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石的好坏了。
综上所述,建议党和政府,应责成蓬安县委县政府,应尽快切实取信于民为宜。
陸大椿
2012年6月24日于蓬安
电话:15390292672
特注图片证明:一据我去年三月过路时所见,被拆房前即街对面就在施工,至今已经又是一年多之久了;二据已经被拆和即将被拆的房主人说,谈房屋拆迁是今年五月十三日开始的,而被拆房屋处入场施工和谈房屋拆迁之事是在同步进行的。因此,请问为何未能提前谈好房屋拆迁和清场?!
图片为小城镇房,洗车加水处就是因建南大梁高速公路已经被拆除和即将被拆除的房屋。
蓬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蓬土资监(告)【2012】22号
河舒镇花园村二社黄志明: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户于2000年10月左右向河舒镇小城镇建设办公室缴纳土地使用费丶配套费丶建管费15013元。但你户在未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相关程序上报审批的情况下,便擅自占用河舒镇花园村二社集体土地进行改扩建房屋,现经实地勘测你户现居住房屋占地面积为143.6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如你户对此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丶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户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户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组织机关:蓬安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8630929
蓬安县国土资源局印章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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