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Home » » 四川绵竹杨贵友国家赔偿申诉书

四川绵竹杨贵友国家赔偿申诉书

Written on 2012年8月2日星期四 | 2.8.12


作者:杨贵友 | 来源:六四天网

国家赔偿申诉书

德阳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民事庭、行政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故意造成损害赔偿义务机关为德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先予申请执行赔偿金为止。

赔偿请求人:杨贵友,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兴隆镇川木村13组(原木行村3组),身份证号:51062219480922093X。

被赔偿请求人:四川省德阳市中级法院长江东路第279号,电话:0838-2506109

法人代表:赵勇,现任中级法院院长

被赔偿请求人:

(2004)德民再终字第52、53号民事判决书改为双方不服是错误的;

(2008)德民再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不给结果;

(2006)德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没有损害事实停产停业4000天;

(2006)德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该案进入诉讼程序拉电闸;侵犯发展权不给生活出路、生产出路、生命出路,是法院的强制措施这一行为背叛了勤劳致富的权利,承担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2009)德法确字第1号明知法院枉法裁判错误执行家具厂就没有今天的损失赔偿,哪里找错案???

事实和理由:

1、适用两审制错误,该发回重审的。

2、前因撤销几个行为的错案、冤案第二项原因没有总结错案前因后果,法院承担举证责任,负法律责任、负赔偿责任。

3、德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该案52、53号,立案改变请求2003年绵竹民再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书上发生的问题,其在庭审辩论中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土地上并未修建房屋,土地上所有建筑材料和房屋归杨贵友所有。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所以判决书上写给原告陈明金、赵世芳使用错误的;违背集体组织收回陈明金和女儿户口已签入城市户口第十五居委会,法院承担举证责任,负法律责任负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为止。

4、明知错案冤案进行申请行政确认(2004)德民再终字第52、53号民事判决书究竟错与不错的案件情况下申请确认或复议,主要为两审制不服的根源原告没有分文资产,没有现场的房屋,没有证据证明,没有人证物证,没有发包方的同意,法院把清道镇凉水井村五组群众会议收回土地承包权情况证明没有几个组织的证明,陈明金采用1984年养猪专业户批准的120 m2证件,使用在1996年出租土地上又是120 m2,找过国土局某些人看过120m2改为1200m2的,没有同意后用120m2使用在合同中一直没有看到土地使用手续。2001年出现法庭上,我杨贵友才知上当受骗,但公证处的公章大于私章多少倍,责任根本杨贵友没有参与,是公证处与陈明金都说我杨贵友无关,你做你的生意,打官司陈明金没证据,你修房光天化日之下不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你的财产,陈明金例外,只有保护你的权利,是肯定的。这是陈明金说的,哪知法院同伙欺诈。

5、没有明确申请人的请求关于(2008)德民再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是按照四川省高级法院(2008)川民监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再审,主要违背了高级法院裁明清楚的案件,为什么中级法院继续抗拒高级法院裁准裁明的事实不予采信,撤销四行为侵权案件,枉法裁判,必有强制措施,为什么不总结错案、冤案的后果,为什么法院院长不指出审判监督庭、审判委员会,几个领导都不清楚吗?本来这个案件从开始没有法院的资格,还敢强行欺诈十多年,真是垮台达到结果看清了中级法院所出现的冤假错案,不是少,而是多,把自己法院搞得一塌胡涂,引火烧自身,伤害国家和人民,违反中央英明决策,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规定的数项准则,为什么法院变味变质,没有人主张正义,都是以假办案搞不清真假,法官价值观在哪里使用?在假在怪的案件只有两种,国家明确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他陷害手段简单方便查处,用证据、用法律是国家的标准,其余的手段,都是不合法的,依法严格打击犯罪归刑法共计四百五十二条,法院所产生的任何行为都在四百五十二条之中构成民事也吧、行政也吧、庭长也吧、院长也吧,没有明白案件结果发生原因胡碰了十多年,还是法院责任。所有的经办本案人员都应该知道刑法的规定,有没有行为自己对照。所以,德阳市中级法院产生的错案,经不起查看,显然错案,依法亮证,中级法院所有错案个个都难以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所有供(一)至(六)处理的规定

民事监督程序177条、179条(一)至(十三)项规定:依法决定明确:不会产生错案、冤案,不懂法的素质还高,懂法者无效,专搞假案,违反国家规定。法院用过几项只要采用齐全,冤假错案不是行为吗?所有的错案法院承担举证责任,百分之百法院院长负责,不负责任的院长,请开除党级、辞职开除法院,不管职位大小没有明确法院的责任,造成当事人和法院影响,是院长的直接责任,不利于国家稳定和谐发展,所以,法院赔偿损失是应有的责任,不是错赔!!!

综上所述,52、53号民事判决书,只有发回重审权,没有两审制案件,根本没有中级法院的今天赔偿,可想杨贵友今天没有钱用吗?52、53号错搞执行家具厂停产停业4000天这个损失是巨大的,不是杨贵友的责任,而是你们错到底的赔偿。

请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认真负责,确认和赔偿,即可谢主公道。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52、53、34号民事判决书
22号、262号民事裁定书
停产停业4000天

赔偿请求人:杨贵友
2012年8月2日
Share this article :

发表评论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 (2008-2014)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