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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凌源王坤鹏申请复核、撤销公证申请书

Written on 2012年8月2日星期四 | 2.8.12


作者:王坤鹏 | 来源:六四天网

申 请 人:王坤鹏,女,36岁,辽宁省凌源市个体商户。

被申请人:辽宁省朝阳市世元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李志, 职务,辽宁省朝阳市世元公证处主任,电话:0421-2612509

申请事项:不服朝阳市世元公证处 朝市证经字(2012)第4080号 “公证书”,特申请依法撤销。

申请诉求: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核。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的规定, 请求撤销朝市证经字(2012)第4080号 “公证书”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28条第(四)款;第31条(四)、(七)、(八)款等规定,应依法撤销。

事实理由和证据

一、我是凌源市凌检不诉(2007)第6号《不起诉决定书》刑事案件受害人,我在2006年6月13日晚无辜遭罪嫌疑人李明强暴,于6月14日报案,凌源市公安局于6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明捉拿归案,罪犯在被捕前将我浴池全部门锁撬开,将作案现场血迹清理干净,毁灭现场,毁灭证据。(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记录有记载)。三级检察院故意漏掉不侦查、隐瞒事实、隐匿证据至今不依法提起公诉。由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三级检察院枉法办案、包庇罪犯逼迫申请人进京上访!不仅给申请人造成严重身心健康和精神伤害,还毁掉申请人两次自主创业生意造成近百万元经济损失(检察院对第二次生意只字没提)。可三级检察院明知法律规定强奸案件已报案的不可以调解却强行调解。对明知自己本已故意违法的行为还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是对申请人(受害人)再次侵权。该公证申请违反法律,不真实、不合法、违背社会公德,应依法撤销。

检察院与公证处共同违法侵权事实和证据: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二、刑事案件不能调解相关规定:限制刑事调解适用的内容。刑事公诉案件调解不能通过“交易”而改变客观事实,不能通过调解而改变犯罪性质,不能通过调解而以《刑事调解书》的方式直接结案。

三、犯罪嫌疑人将我反锁在屋内,拳脚相加将我打得伤痕累累趁我奄奄一息无力抵抗又强行施暴两次构成犯罪。我已报案,凌源市公安局于6月15日将其刑事拘留。6月26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局于7月25日以暴力强奸罪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没给我任何结论就于9月15日借取保候审放纵了罪犯。罪犯被放后多次往申请人家中打恐吓电话“声称检察院是他的靠山,不会判他刑。犯罪嫌疑人李明不仅构成暴力强奸罪,毁灭现场、毁灭证据罪,还构成恐吓罪。在我不断催要下,才于将罪犯释放10个月后给我一纸《不起诉决定书》剥夺申请人诉权至今,严重违反《刑法》第399条规定,构成故意犯罪。如今三级检察院承认应该给我书面结论却故意枉法不给,欲以15万元救助款进行调解还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欲以此种“合法”形式达到免除罪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责任、免除三级检察院包庇罪犯剥夺我7年诉权刑事责任。朝阳市世元公证处没有依法进行调查,未依法听取我详细陈述,就草率进行公证程序违法。

四、我国《刑法》规定,强奸案已报案的,属公诉案件,不能调解。

以下是刑事案件原告、被告咨询专家解答:

以下是刑事案件原告咨询专家解答:

1、受害人咨询专家解答:强奸案件能调解吗?

专家答复:不能的,如果你是受害人你愿意调解吗? 法律是要维护正义的,这是公诉案件。

2、犯罪嫌疑人方咨询专家解答:强奸案件能调解吗?

专家答复:不可以,已经报案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聘请律师从从轻或减轻方面辩护。

五、朝阳市世元公证处各位领导,你们都是法律本科和专科毕业?对于暴力强奸刑事案件国家法律有着明确规定你们应该十分清楚:

1、国家《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也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三级检察院现应该对本案尽快提起公诉,移交法院审理,严惩罪犯可却进行非法调解,还进行非法公证,错上加错,一错再错,检察院、公证处共同故意违法。

六、当年三级检察院如果及时将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移交法院审理,判处刑罚,我的生意不会毁掉,三年的利润、加上合同期满我有优先承租权,经营至现在利润不止是8个10个15万元。三级检察院枉法给我造成的精神伤害、直接经济损失仅以区区十五万元救助对我案进行调解,还让我放弃追究罪犯和三级检察院包庇罪犯剥夺我7年诉权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申请公证,公证处应依法审查,对不符合公证法的公证事项应依法拒绝办理。不可思议的是你公证处公然违反各项公证程序,对不属于你公证范围公证事项违反法律办理了公证,违反法律往罪犯和三级检察院给我造成重创未愈的伤口上撒盐,司法机关利用职权加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公证法》相关规定,朝阳市世元公证处(2012)朝阳世证经字第4080号公证书对申请人构成司法侵权。应依法撤销。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朝阳市世元处做出的(2012)朝阳世证经字第4080号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条,该公证书违反法律。

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公证处应依法拒绝办理公证。

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申请公证的(检察院)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处应依法拒绝办理公证。

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处应依法拒绝办理公证。

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公证处应依法拒绝办理公证。

综上所述,辽宁省朝阳市世元公证处所作出的(2012)朝阳世证经字第4080号公证书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内容不真实;违背社会公德;程序违法,该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撤销。

更重要的是,公证处从未以面对面的行式和受害人(被公证人)有过交谈或是争求申请人(受害人)本人的意见并争得受害人同意,属单方面公证行为,应依法撤销。

今申请人特向朝阳市世元公证处要求复核撤销(2012)朝阳世证经字第4080号公证书,该公证检察院在申请时隐瞒事实真相,现在我已将事实介绍明白,如果您们不相信,我可以聘请律师咱共同到检察院调卷供您详细了解情况,我希望朝阳市世元公证处严格依法执法,依法撤销该公证。如公证处不依法撤销这份公证书,我将依照《公证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诸法院,依法追究世元公证处的法律责任。

注:(此撤销公证申请在寄与公证处的同时也将公开发表在互联网上)

最后,要求朝阳市世元公证处依法撤销(2012)朝阳世证经字第4080号公证书,并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送达撤销公证决定书或依法送达书面结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申请人:王坤鹏
代理人:贾凤芹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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