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红香等 | 来源:六四天网
关于阎禹高交大队欺骗群众违法办案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京昆高速11.8特重大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亲属,现将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阎禹高交大队欺骗我们受害人亲属、违法办案的有关情况反映给您,请您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此事,督促成立专案组重新调查此案,追究阎禹高交大队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我们受害人亲属精神损失费。具体情况反映如下:
2011年11月8日21时许,我们的八位亲人乘坐由其中一人驾驶的陕EN0582号五菱昌河面包车去杨凌参加农高会,学习致富经验,不料当陕EN0582号五菱昌河面包车行驶至京昆高速富平县境内时被同向严重超速的陕EM6588号奥迪轿车追尾,导致五菱客车失控撞上护栏翻入路旁沟内,造成五人死亡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特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奥迪轿车司机并未停车抢救受伤者而是选择了逃逸。如此飞来横祸,使我们八个家庭,瞬间家破人亡,陷入痛苦的深渊。
2011年11月9日中午,遭此沉重打击一夜未眠的我们八家受害人亲属,急切赶到阎禹高交大队,想询问一下谁是这场灾难的元凶?谁是事故的肇事者。接待我们的也是本案的办案民警师红伟警官不知根据什么就直接回答我们说本次事故是单方事故,也就是说,是因为我们自己将面包车没开好冲出了护栏,造成了车翻人亡的结果。师警官当天还要求我们交尸检费,因为对师警官这种没有根据的说法我们心存疑虑,所以我们没有交尸检费。
后据我们了解,就在我们向阎禹高交大队询问本案情况的同时,一个自称李英杰的人到阎禹高交大队投案说他是肇事司机。
而阎禹高交大队办案民警明知本案是肇事逃逸案件并非单方事故却一直欺骗我们说是单方事故。一直到了事发后的第五天,即2011年11月13日,在我们已料理完五名死者的丧事后,阎禹高交大队办案民警才通过我们村的张振林书记告诉我们,说肇事者已找到,名叫李英杰,车主叫张跃民,而且还说李英杰是个“三无人员”、“烂娃”,没有任何赔偿能力。经我们了解后得知,车主张跃民在我们蒲城县是一名经营加油站的私营企业老板。我们因此怀疑一个企业老板怎么把这么高档的小车让一个“烂娃”李杰开出去闯祸呢?于是我们多次前往高交支队询问案情,但阎禹高交大队相关民警先是搪塞欺骗我们,后来又违法办案。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
1、办案民警先入为主。
任何稍有交通常识的人看了事故现场,尤其看到我方陕EN0582号五菱昌河面包车尾部被重力撞击所留下的破损痕迹,都会直观推断是被其他车辆追尾所致,最起码可以推断有可能性是追尾,但绝不会得出是面包车自身原因所致单方事故的结论。然后办案民警师红伟作为一名以处理交通事故为业的专职交通警察,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我方车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情况下,置上述明显是被他车追尾的车损痕迹证据于不顾,一开始就给我们受害人亲属说是单方事故,很明显,阎禹高交大队对本次事故已有了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即事故与他人无关。
2、特大事故隐瞒不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八条规定, 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一)一次死亡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但经我们了解,本次特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阎禹高交大队隐瞒本次事故真实情况,并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将本案上报。
3、隐瞒事故真相欺骗群众。
事后我们从阎禹高交大队得知,案发次日即2011年11月9日中午12时许,一名叫李英杰的人以肇事者的身份到高交大队投案自首,承认是他开车追尾发生事故的,我们不禁要问,既然如此,我们八家亲属也是11月9日上午专门去高交支队询问此事故的原因和肇事者是谁,高交大队为什么在中午已知事故系追尾所致,根本不是我方单方原因造成的事实后,不把这个我们八家亲属非常关心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使我们纠结的心情也得以安抚呢?为什么还要把这一消息压到五天后的11月13日才告知我们呢?明显是在我们的伤口上故意撒盐,增加我们的精神痛苦。
4、大队负责人出尔反尔。
我们带着张跃民怎么可能将自己如此高档的小车让一个“三无人员”的“烂娃”李英杰去开的疑问,询问高交大队。接待我们的是阎禹高交大队负责人白副队长,他说是李英杰借张跃民的车。具体借车的情况,白队长一会说是张跃民和李英杰等几个朋友吃饭,迷迷糊糊把车借给李英杰,一会又说是李英杰硬从张跃民的包包中拿走了车钥匙。白队长还说李英杰的额头也受了伤,昏迷了,手还搭在车门外,肇事的奥迪轿车方向盘上有血迹,他们采了血样,要和李英杰的血样作DNA对此鉴定,以确认李是否是肇事司机。但后来我们再问他时,白队长又不承认上边这些话是他说的,还左一句右一句让我们拿出证据。白队长是当着我们所有受害人家属的面讲这些话的,我们也是本着信任公安机关去听领导给我们讲案情的,白队长作为阎禹高交大队负责人却连自己讲的话也不敢承认,出尔反尔,实在让我们痛心。
5、案件定性错误。
陕EM6588号奥迪轿车驾驶员在撞翻五菱客车后,具有法定的抢救伤员的义务,但其明知五菱客车上乘客生命垂危却选择逃逸放任结果发生,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阎禹高交大队却将本案定为交通肇事,应属定性错误。
6、案件事实未查清,遗漏了犯罪分子。
当天晚上张跃民在什么情况下把奥迪车借给这个烂娃李英杰开呢?去办什么事?和谁一起呢?事故发生后,车辆肇事逃逸后,由于水箱漏水,车只能开出阎良出口外被迫停在那里,人逃走,那么在当天晚上,逃逸的车内人员都是蒲城人,他们是怎么逃走的呢?或者说是怎样逃回蒲城的呢?难道没有一个摄像头监控到呢?以上的这些事实均未查清阎禹高交大队就草率结案。而且据我们了解,陕EM6588号奥迪轿车车主张跃民是我们当地非常有能量的企业老板,事故发生时是张跃民驾驶的车辆,张跃民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出钱由李英杰顶替他。张跃民才是本次事故真正的肇事者。阎禹高交大队现只追究李英杰的责任,明显遗漏了真正的犯罪分子。
阎禹高交大队以上欺骗群众违法办案的行为,给我们受害人亲属本已受伤的心灵造成了更大的精神创伤,为了还事实的真相,给生者以安慰,特将以上情况反映给您,恳请您在百忙之中关注过问一下此事,督促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重新调查此案,追究阎禹高交大队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责成他们赔偿我们受害人亲属精神损失费。
11.8特重大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家属 史红香等
2012年9月1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