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控告南通市检察院
Written on 2012年9月3日星期一 | 3.9.12
作者:张俊国 | 来源:六四天网
申请抗诉并控告法官王冯、周勇强、黄玲涉嫌徇私枉法罪书
(2012年9月3日11点江苏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法人张俊国到南通市检察院,南通港闸区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2)89号起诉被告刘阳、王洪刚、郭金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提出抗诉。对(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的办案法官的控告)。
申 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 南通市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枫公司)
厂址:南通市港闸区闸东乡高店村9组【唐闸镇街道横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俊国,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川港镇街道居民二十二组232号。
刘阳、王洪刚、郭金华等犯故意毁坏财产罪一案,港闸区法院已经做出判决,见港闸区法院(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作为受害人之一的南通市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对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在港闸区法院(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徇私枉法,故意放纵犯罪,从轻发落犯罪分子的行为感到义愤填膺,特请求南通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并请求南通市检察院能立案追究王冯、周勇强、黄玲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认定事实避重就轻。
1、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声称查明的事实,只说各罪犯于寒冬腊月的午夜,实施非法暴力强拆,毁坏了申请人租用的厂房,公然回避各罪犯还毁坏了申请人自建的厂房120.57平方米。
2、申请人被毁的厂房,无论租用的还是自建的,都是绘在一张纸上的,见案卷材料刑事侦查卷宗第2卷第63页。案卷材料送到港闸区法院,在办案法官手里的时间长达几个月,公诉人在严格限制民众旁听的法庭上也出示了相关证据的,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何以要闭目不见,选择性失明呢?
毁没有毁坏申请人的自建厂房,只要一问代表港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检察官汤红宇就知道了,只要把案卷材料拿来一翻就清楚了。面对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代表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明目张胆,故意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南通市检察院不至于选择装聋作哑吧。
二、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歪曲事实混淆黑白,替各犯罪分子实施暴力拆迁,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辩护。
1、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三法官声称查明;“2010年初,八建公司所在地块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真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无论案卷材料中或者庭审中,什么地方有证据显示说到征地了?该征的地不征就搞拆迁了,仅此一项足见其拆迁的违法性。
抛开征地手续不计较,在八建公司所在地块列进行拆迁本身也是非法的啊。根据刑事侦查卷宗2卷第83页,看拆迁许可证上的内容,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其“非住宅”为“0”平方米,“住宅” 为“13188”平方米,拆迁期限早已过期。而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向八建公司租赁的是厂房,自建的也是厂房,“非住宅’凭什么要被拆迁?特别是在拆迁期限已经过了十个月之后遭违法暴力强拆!
2、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三法官还声称查明:“八建公司与城镇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八建公司应得补偿款2800万元。2010年4月3日,八建公司正式将其所属房屋(包括租赁给红枫公司的房屋)交由城镇拆迁公司拆除。”
在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看来,八建公司该得多少拆迁款,关本案屁事啊。八建公司拿了那么多拆迁补偿款,感到满意它当然走人。如果当初也有人答应给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2800万元拆迁补偿款,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还会遭遇违法暴力强拆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冯、周勇强、黄玲三法官,他们不去查明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应得多少拆迁补偿款,而对八建公司应得多少拆迁补偿款那么感兴趣,这真有点不可思议。
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至今坚持认为,面对违法拆迁,甚至合法拆迁,对于租赁八建公司的房子,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没有房产价值的补偿款,至少搬迁费是应该有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是应该有的。自建房建成时间两年多了,已经超过了被行政处罚的期限,属于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的合法财产,其价值理应得到足额补偿。在自身的各项财产权益没有得到公平的计算及合理的补偿之前,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拒绝搬迁这理所当然。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以八建公司痛痛快快迅速拿钱走人来反衬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拒绝搬迁,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为各罪犯的犯罪行为制造合理性借口真是费尽心机。
三、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代表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故意回避各罪犯等人毁坏提出申请抗诉兼提出控告人等多位受害人财物的重大价值,为轻判各罪犯奠定基础。
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声称查明:“公安机关在倒塌的房屋内提取17件被毁坏的实物,经鉴定,财产损失为人民币4260元。”
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自建的厂房120平方米加上租用两层小楼被毁了,在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眼里其价值不值一提。
在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之处,遭遇违法暴力强拆之害的还有严冬、郭培启、陈茂文、陈功等几个工人和家属,他们经调解收到了城镇拆迁公司的“人道主义补偿”,共计 ,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也只字不提。
各罪犯毁坏财物的价值,关系到量刑的轻重。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仅按照各被告参与暴力强拆所毁房屋的价值,各被告的刑期依法都应该在三年以上,是不具备判处缓刑或者拘役的法定条件的。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存心减少了其故意毁坏财产的价值,为从轻发落各罪犯奠定基础。
四、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遗漏了对犯罪工具的处置,明显是为各罪犯开脱罪责。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在(2012)港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冯、周勇强、黄玲法官声称查明了故意毁坏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租用和自建的厂房以及室内多家人财产的作案工具是两台平板车两台挖机,但是对于作案工具怎么处理则没有下文,如此替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的结果,是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
综上所述,申请抗诉人兼提出控告人认为,刘阳、王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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