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义工柏辉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四川讯2012-10-19】今天下午,成都访民彭天惠、阚思芸【四川解除观刘贤斌案三民众取保候审】抵达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投诉成都法院拒立三访民旁听刘贤斌庭审被诉煽颠案,检察院已经接手案件。
彭天惠说:本月13日,我与李仁玉一起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就彭天惠、阚思芸、李仁玉三人起诉锦江区公安分局违法拘留一案进行立案。锦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告知三人,需要三当事人出具拘留通知书才能起诉拘留违法。彭天惠向锦江区法院说明,公安机关拒绝将拘留通知书交与三人。法官又向彭天惠等提出,应该先起诉锦江区公安分局拒绝提供刑事拘留通知书。随后,法官不再回答彭天惠等提出的其他问题,只是反复要求他们尽快去将案件改为起诉锦江区公安分局不提供刑事拘留通知书行政不作为【成都蛊惑煽动颠覆政权的三市民再次对话警方】。
当日下午,彭天惠等赶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控告状,要求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涉嫌渎职等违法行为立案侦查。锦江区检察院告知彭天惠等,将对案件进行审核,三个月内对三人做出答复。
附:刑事控告状
控告状
控 告 人:
彭天惠,女,1955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3195504114827
年龄:57岁 家住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东街6号1栋1单元3号。
阚思芸,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2195802220867
年龄:54岁 家住成都市锦江区正科甲巷94号。
李仁玉,女,1958年4月5日出生, 身份证号:510111195804053229
年龄:54岁 家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9组。
被控告人: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杨崇友, 职务:局长。
控告请求:
请求成都锦江区检察院依法撤消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在2011年3月26日对三控告人的刑事拘留决定,对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的违法行为立案侦察,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三控告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经济赔偿。
事实和理由如下:
2011年3月24日,控告人彭天惠丶阚思芸丶李仁玉应陈云飞之邀,与另一拆迁户邓品芳一行四人,前往遂宁,准备去旁听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庭审(我们以为又拆迁丶征地的行政官司,而我们都是拆迁丶征地的受害人,也有官司在身,当时准备去学习点法律知识,并不真正知道开庭的人是谁?是男是女?什么罪名都一概不知),我们一行四人,在遂宁中院用身份证作完登记,遂宁中院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四人,今天上午没有庭审,下午两点有一个刑案开庭,我们便往回走,准备回成都,就被遂宁警方莫名其妙的抓进了派出所,更为荒唐的是控告人彭天惠丶阚思芸丶李仁玉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一个月。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控告人彭天惠丶阚思芸丶李仁玉的人身权利。控告人彭天惠丶阚思芸丶李仁玉去旁听遂宁中院的一庭审,是公民自由意志的体现,受宪法保护,此行为合情丶合理丶合法,更没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和行为。不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出于何种目的要加害控告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而三个平均年龄54岁文化程度又不高的女性,从未写过任何文章,更无任何过激行为,不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跟控告人有何关系?只因三控告人是拆迁征地的受害人,长期信访而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利用职权所构陷。
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
(一)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控告人的所有行为均不符合以上七条款,很显然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刑事拘留三控告人的具体行为违法。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九款和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综上所述,控告人彭天惠丶阚思芸丶李仁玉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请求成都市锦江检察院对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侦察,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对三控告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之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赔偿,以此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
具状人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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