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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隋书凤夫妇控告市政府违法行政

Written on 2012年10月30日星期二 | 30.10.12


作者:隋书凤夫妇 | 来源:六四天网

控  告  状

控告人:曲普选;男;1953年8月24日生;现住青岛市北区佳木斯路30号3 单元102室;联系电话15063999327    
                 
控告人:隋书凤;女;1956年2月28日生;现住青岛市北区佳木斯路30号3单元102室;联系电话13969722695

被控告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市长

青岛市北区公安分局局长:

请求:国家最高行政监督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权。

一、依法查处青岛市台东城建房屋开发公司负责人:孙连祥对控告人夫妻个人财产“打;砸;抢;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

二、依法追究青岛市北区公安分局镇江路派出所责任;行政不作为及违法迫害控告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控告人夫妻做出经济赔偿 。

三、依法撤销(2003)青劳教字第568号对控告人曲普选的行政决定。

四、依法撤销青公北(治)决字[2012]第2012008号对隋书凤的行政决。

五、依法追究青岛市政府信访局;青岛市公安局;对控告人夫妻含冤上访期间打击迫害的经济损失及经济赔偿。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个人网点营业房,因1994年11月被青岛市北区拆迁办在没有给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及补偿协议情况下,拆迁单位对控告人夫妻个人财产暴力强迁,强行赶出私有房屋,强行迁入青岛市北区太平镇123号临时棚暂住,自控告人夫妻被赶到临时房后遭到了更大的灾难,拆迁单位指使民工多次对控告人“打,砸,抢,最后将房屋给烧毁”。控告人夫妻火中逃生,报案后派出所在接警不立案,上访期间“被送精神病院,被民警打伤,关青岛市私设的黑监狱,拘留,劳教,致二人死亡”记录如下:

一、1994年12月9日青岛市重点工程道桥指挥部与控告人家房屋拆迁纠纷经过仲裁,经裁定暂住青岛市北区太平镇123号经商,裁决书为证,控告人家是私房,有两处网点房,“一处是百货商店,一处是美发美容”维持生活。95年台东城建开发公司在此临时房处盖商品房,公司经理孙连祥无视控告人家与青岛市房屋拆迁办的仲裁决定,对控告人实施野蛮暴力强迁,95年12月强行给“断电,停水”96年3月7日又派民工将控告人家门,窗玻璃打碎,向房内扔砖头。96年6月3日又派民工将控告人家窗户撬开进房内抢劫“食品,烟,酒,合计值三千多元人民币”私有财产被截留瓜分,当晚向派出所报案。96年6月29日晚8时许,民工又爬上控告人家房顶给砸四个洞(有照片为证),结果房内物品被雨水泡坏,造成不能居住,不能营业,物品全部损坏,损失严重。

二、96年7月1日下午5时,隋书凤去找民工头辨理,民工头蛮不讲理,一拳将隋书凤打倒在地(一级肢体残疾)导致其休克,眼镜被打碎,金首饰丢失,经青岛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轻微伤),当时就向太平镇派出所报案(现在是镇江路派出所),路段民警去看过现场,经然无动于衷,坐视不管,为此我们多次请求派出所给予追究本案制造者的刑事责任、维护公民人身保障权利,作为一级派出所对此置之不理,不作为,致使民工头十分嚣张公开讲“他在酒店请公安局有关人员喝酒,你告也没有用”,显然公安在姑息迁就纵容违法犯罪,使其有持无恐,逍遥法外。

三、由于公安人员不作为,96年7月15日,民工头再次带领50多民工,每人手拿铁锤,铁锨,强行拆毁控告人住房,引起过路群众的强烈不满,有人质问他们“你们代表哪个政府部门来强拆民房”民工头说“他代表台东城建房屋开发公司,代表孙连祥”他们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公然置国法不顾,强拆民房,在广大群众阻挡和斥责下,不法之徒欲暴力强拆民房的行为才没有得逞。

四、96年7月17日胶县张家屯建筑公司驻青总经理及民工头找我们协商,提出让我们暂住民工房内,次日给我们盖间临街房让我们经商并给我们“写一千元人民币的欠条”说第二天兑现,信口承若,永不兑现,当时我们被逼无奈的之下,民工已经把盖房地基挖好,控告人家房子在地基中间被迫暂住民工棚,将物品暂放他们的仓库,可这些物品没有过几天就全部给我们损坏,他们承若给我们盖间临街房子,实际也没有给我们盖,致使我们无房居住及经商,因此失去经济损失至今没有给赔偿。

五、98年1月1日晚六时十五分左右建筑队又把控告人家住的民工棚放火烧毁,当时119警车将火扑灭,房内物品全部烧毁,控告人立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犯《刑诉法》第84条;85条;8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受害人报案时,应及时迅速出现场,立案侦查,由于公安机关对受害人报案置之不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报案不出警不及时出现场取证,为此我们无数次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公安分局反映至今未果,而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公安分局为应付各级领导,竞歪曲事实,失职,渎职,包庇罪犯,致使控告人合法权益(生命健康和私有财产)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民工头多次威胁限控告人搬家,若不搬家在10天之内放火烧毁住房,民工头所以敢这样公开放火烧民房,是公安不作为,为罪犯充当保护伞,使其如此嚣张,触犯《刑法》第114条;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公安局对控告人报案不立案,行政不作为,导致控告人夫妻踏上苦难的上访路,在长达18年的上访期间公安局无视中央领导的多次批示,变本加利的对控告人夫妻进行非人性打击报复。

六、1999年3月12日,隋书凤去北京向上级反映问题,被青岛市信访局,公安局,送北京北郊精神病院,用宽布袋,把四肢绑在铁床上,强制打针,灌药,休克长达10多小时,造成心脏病,肾脏病,住院四个多月,医药费二万多元。

七、2003年10月10日至2005年2月7日,将曲普选劳教1年6个月,控告人在北京已行政处罚“拘留10天”,而被带回青岛时又被劳教(重复处罚),违背《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一事不能二罚”因此青岛市信访局,市北公安分局侵权给我们造成极大伤害,还殃及到我们亲属,朋友,隋书凤父亲得知控告人被非法关押劳教时,老人承受不了这突如袭来打击,气愤悲伤几小时去世,他们明知道隋书凤的侄女有病,因我们没有孩子把侄女从生下60天抱来抚养,公安民警多次去控告人家骚扰恐吓,致使孩子的病情加重,致其死亡(造成家破人亡,致二人死亡)给控告人家庭及亲属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是金钱无法弥补。

八、上访反映问题多次被青岛市北公安分局民警将控告人隋书凤(一级肢体残疾)打伤,2005年3月11日被胡旺打伤,在北京及向青岛市拉时,在高速公路上声称弄死我X养的,要把隋书凤从警车上扔下去摔死,拳打脚踢,扭胳膊,就头发,眼镜打碎,实施暴力强行抬上车,以上胡旺所作所为,有证人亲眼目睹。2011年3月11日被王海燕打伤,她嚣张一把把隋书凤推倒在地,用手打脸,造成鼻出血,脸打破,拖着向外走,拖出100多米扔到汽车座旁边时,大声骂“教训教训你,治治你,不给解决问题”王海燕公权耍横在众目睽睽之下。


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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