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Home » » 山西文水县以敲诈勒索政府罪逮捕访民刘聪慧

山西文水县以敲诈勒索政府罪逮捕访民刘聪慧

Written on 2012年10月30日星期二 | 30.10.12


作者:刘巧芳 | 来源:六四天网



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对上访人员刘聪慧以“敲诈勒索(政府)罪”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山西八千买两会平安 十八大前以敲诈勒索刑拘刘聪慧】,于10月26日18时实行逮捕。据内部人士透露这是由文水县县委、县政府和当地公检法开会研究决定将上访人员刘聪慧实行逮捕,当地的地方官员继续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同时严重侵犯了上访人员的合法权益。

我叫刘巧芳,女,56岁,山西省文水县南庄镇横沟村人,身份证:142322195603022066我丈夫刘聪慧,男,58岁,汉族,山西省文水县南庄镇横沟村人,因赴京上访,于2012年9月25日被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从北京抓捕后以“敲诈勒索(政府)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文水县看守所已有一个多月,目前接到了文水县公安局对我丈夫的逮捕通知,据内部人士透露这是由文水县县委、县政府和当地公检法开会研究决定将上访人员刘聪慧实行逮捕,当地的地方官员继续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同时严重侵犯了上访人员的合法权益。

文水县公安局的官老爷们、县太爷们你们睁大你们的眼睛看看中国的《刑法》里是怎么对“敲诈勒索罪”描述的:

《刑法》中对“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就是说,如果我丈夫确实敲诈了政府,那么,顺理成章的追问便是:他究竟采用过哪些手段来迫使被害人(这里当然是政府)交出财物的?被害人(政府)能否拿出我丈夫敲诈政府的证据?根据《刑法》,敲诈勒索罪还有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划分,这种界限当然是以受害人是否向行为人交出了钱财为准。那么,我丈夫敲诈政府钱财的行为究竟都既遂了没有?如果既遂,政府为什么会满足上他的敲诈?是不是我丈夫手中真的握有令政府心生恐惧的把柄?如果未遂,政府是不是也该将敲诈行为人的敲诈手段公之于众以儆效尤?民众不希望政府对违法犯罪者网开一面,更期望权力的运行必然不能脱离法治轨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为政者尤其该模范地遵循社会法治。
Share this article :

发表评论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 (2008-2014)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