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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州政府金处长带六人进京绑架王桂香

Written on 2012年10月20日星期六 | 20.10.12


作者:于苏宏 | 来源:六四天网

王桂香遭受迫害的事实经过,恳请报道!   


2012年10月19日下午14时许,吉林省延边州政府金处长带领六名公安黑社会成员,从北京住处把维权的王桂香绑架到吉林省公安厅驻北京办事处(丰台区芦沟桥东某宾馆里面)。王桂香来电话说,把她关押黑屋子是里面,并遭受残无人道的拆磨,为请国际社会对该维权人士王桂香遭遇关注。

10月20日9时30分许,她朋友打电话给辖区派出所郑所长,电话13904461766,说龙井市公安局经延边州政府金处长等人授权,对她要进行劳教,为请国际社关注和谴责。

王桂香电话13261723916,如果她电话打不通就被劳教了,她家人于国昌电话13943370976,为请国际媒体和维权人士关注她的遭遇。

王桂香维权事实:龙井市政府伙同公安、法院,在利益的驱动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非法收取龙井农电局好处费后(该火灾事故房主没有过错,也没有责任),枉法作出没有过错和责任的房主于国昌对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龙井市农电有限公司德新供电营业所对此次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书。

2001年,龙井市农电局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牟取利益,从我们村各户收了270元钱,统一购买伪劣电线、电表、用电等器材进行电网改造,也为我家安装了其统一购买的伪劣电线、电表等用电器材;同时不安装过负荷保护装置。根据《电力法》第28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法》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标[1993]139号:10.8.4 当家用电器的额定电压为220V时,其供电电压允许偏移范围为+5%、-10%。额定电压为42V及以下的家用电器的电源电压允许偏移范围为±10%。正常低压是220伏;高压380伏。出事后,经其鉴定:龙井市农电有限公司德新供电营业所,为我们安装的低压电线为250-260伏,高压为420伏-450伏,没有一家低压是220伏的,据此龙井市农电局在本火灾事故中承担一切责任,龙井市公安消防大队枉法作出没有过错和责任的房主于国昌对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龙井市农电有限公司德新供电营业所对此次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书,充分体现执法为利的宗旨!

2004年6月15日早晨4点30分,由于龙井市农电有限公司德新供电营所为我家安装伪劣低压260伏电线,距离没有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7.2.6.10 低压接户线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与接户线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 0.30m;与接户线上方窗户或阳台的垂直距离 0.80m,与窗户或阳台的水平距离 0.75m;与墙壁、构架的距离 0.05m。只安装NL18--20漏电断路器,不安装与相应规格的短路保护装置配合使用(如短路时,过负荷时不能断开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8.6.1 一般规定:

   8.6.1.1 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下列保护:(1)短路保护;(2)过负荷保护;(3)接地故障保护;(4)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8.6.2 短路保护;

   8.6.2.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使导体及其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及机械应力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8.6.2.2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能切断安装处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8.6.2.3 对持续时间不超过5s的短路,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以下式进行校验:

  (8.6.2.3)式中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2);Ik——短路电流有效值(均方根植)(A);t——在已达到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的绝缘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间(s); K——计算系数。常用值见表

   8.6.2.3。 注: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考虑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

   8.6.2.4 在线芯截面减小或分支处,以及因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而导致载流量减小的线路,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越级切断线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允许不装设短路保护:(1)上一级线路的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的线路。 (2)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不大于20A的保护电器所保护的线路。 (3)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的架空配电线路。

 (4)符合本章第8.6.6.2款和第8.6.6.3款规定的线路。

   8.6.2.5 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不按分能力选择保护电器,对于非重要负载在电源侧已装有能满足本章第8.6.2.2款要求的其他保护电器。则允许负载侧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预期的最大短路电流。但两个保护电器特性的配合,应使短路时通过的能量不致造成负侧保护电器和导线的损坏(包括机械应力和电弧造成保护电器的损坏)。

8.6.2.6 为使低压器路器可靠工作,应按公式8.6.2.6校验其灵敏度:

8.6.4.18严禁PE或PEN线穿过漏电保护电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电子式漏电保护器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短路保护电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单独切断N线。      

8.6.4.19 漏电保护电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8.6.4.20 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宜采用下列接地方式之一:

(1)将被保护线路及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漏电保护电器电源侧的PE线相连接,并符合公式8.6.4.6要求。 (2)漏电保护电器保护的线路和设备的接地型式如按局部TT系统处理,则将被保护线路及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符合公式8.6.4.10要求;8.6.4.21 为保证在TN-C-S系统配电线路中装设的漏电保护与短路保护有足够的交叉范围(即无保护死区),宜采用电磁式或辅助电源可靠动作电压不大于66V(0.3V)的电子式漏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由于龙井市农电局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执行《电力法》;《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导致于国昌的大女儿于苏婷用电饭锅做饭时,其安装的伪劣电线电压过高,电线起火引燃房屋及把正在炕上睡觉的3岁小女于苏宏烧伤有不可推缷的责任。

我家使用的电饭锅在火灾中完好无损,电饭锅通用电压为220伏,有自动跳闸的保护功能,可见其起火与使用电饭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龙井市公安局在火灾认定书也没有说是电饭锅质量问题,以上足以说明:龙井市农电有限公司德新供电营业所在利益的驱动下,安装伪劣电线(低压电线为250-260伏,高压电线为420伏-450伏);只安装NL18--20漏电断路器,不安装与相应规格的短路保护装置配合使用(如短路时,过负荷时不能断开等),才是本火灾的直接原因和责任。

他们在利益的驱动下,以权代法分别于2004年6月19日龙井市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系于苏婷在家使用电饭锅做饭时,电饭锅的插座进线端接触电阻过大、过热导致电线绝缘层起火引燃附过可燃物发生火灾”的龙公消(2004)第025号火灾原因认定书;2004年9月24日延边州公安局作出(延州)公消重(2004)第001号:维持龙井市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龙)公消认(2004)第025号的决定书。

  他们在火灾事故认定中,没有认定是该电饭锅质量问题造成的火灾,而主观臆断认定是我家“电饭锅的进线端接触电暏过大、过热导致电线绝缘层起火引起附近可燃物发生火灾”,可是火灾后我家的电饭锅现在还完整无损,这足说明《火灾认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而印证该火灾于苏宏没有过错,也没有责任。

龙井市公安局在利益的驱动下置事实不顾,故意颠倒黑白,于2007年1月22日,作出龙公消责(2007)的1号失火房主于国昌对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龙井市农电有限公司德新供电营业所对此次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书。3次鉴定结果大相经庭,而时间却长达3年之久,这一次依据什么理由和法律依据作出的呢,可以龙井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枉法行为。

我女儿于苏宏因龙井市农电有限公司德新供电营业所,安装伪劣低压260伏电线;只安装NL18--20漏电断路器,不安装与相应规格的短路保护装置配合使用(如短路时,过负荷时不能断开等)导致起火烧伤,经延边天平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延天司法技鉴字(2004)223号法医鉴学鉴定书:鉴定为3级伤残。现在生活不能自理,需后期治疗费和整形费等200万元。

龙井市政府伙同公安、法院以权代法枉法作出包庇龙井市农电局火灾认原因认定书,导致我烧伤没有得到治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等相关规定,承担一切后果。

五桂香依法维权期间,无数次遭到龙井市政府伙同公安、法院打击报复和迫害,非法拘禁数次,拘留2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如下:

(2009)第4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09年10月1日19时30分许,在梨花宾馆里,王桂香在参加龙井市信访局组织学习信访条例过程中,因对信访局长石远东不满用手打了下嘴巴子,此处以行政拘留10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控告人都不应处以治安拘留:一、龙井市信访局伙同公安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8条;王桂香没有打石远东局长,打伤他哪儿,伤到什么程度,应该以法医鉴定为依据,石远东没有做伤情鉴定,足以说明王桂香没有打他,他也没有受伤;三、王桂香没有造成宾馆不能正常进行,也没有给宾馆告宬损失。四、石远东是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迫害控告人拘留10日,侵犯了公民自由权;五、证人与石远东有利害关系,没有证明力;《治安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王枉香没有打人,也没有伤人,石远东伤到哪儿,伤到什么程度,没有伤情鉴定,我何罪之有?

龙井市公安局龙公(治)龙公(治)决字(2010)第0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0年2月10日,被控告人,根据《治安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处以10日拘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桂香在北京依法维权,并没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即使扰乱了中南海的秩序,也应由属地管理北京处理。北京没有处理,足以说明没有扰乱中南海周边秩序。

我从中南海过路过去西单图书大夏学习法律知识,被府右街派出所查身份证以我是上访公民带到该派出所,送到马家楼何罪之有?

训诫书是府右街派出所制做的,没有做询问笔录和调查取证,我没有去哪儿上访,也没有拢乱该周边秩序,其处罚上也没有查明我是怎样拢乱的,拢乱到什么程度,有没有造成中南海办公不能正常进行,何罪之有?

中南海没有挂牌3、6、9等公民不得经过,在其中国领土上,公民过路权难道也能剥夺吗?过路也犯法吗?

吉林省延边州驻京办人员只能说明把我是从马家楼接出来的,并不能证明我拢乱中南海周边秩序,且其证人与被控告人有利害关系,没有证明力。




证据附后:                                

具状人:于苏宏
法定代理人:于苏宏的母亲王桂香

20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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