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灿林夫妇 | 来源:六四天网
求助函
我是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白翠如,今年60岁,身份证号码:530125195207101749,望你帮助我们呼吁上网,中共、中央领导、政府、各执法部门对我儿子黄颜彬,97.3.1、车毁人亡,四死两重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冤案,对方云南省99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卷烟厂)驾驶员施会明故意杀人、公安机关弄虚作假,枉法认定,侦查机关包庇罪犯,至今逍遥法外,读职侵权,家破人亡,控告15年得不到解决,望在你的帮助下得到尽快解决,又在2008年7月我们到北京上访,从北京把我们抓回,8月20日就对我夫妻两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来电话把我们骗到匡远镇派出所“说”给我们解决问题,到了派出所就用手铐强行把我们夫妻两人用手铐卡上,从宜良县拉到昆明市拘留所,夫妻两每人拘留14天,两人共拘留28天,违法拘留关押,无拘留证,野滥用职权,动用手铐刑具、欺骗执法,在9月4日宜良县公安局再次动用手铐,刑具对我们夫妻两从昆明市拘留所用警车拉回宜良县看守所进行关押,每人在宜良县看守所关押42天,两人共84天,后每人又被判刑。死者父亲黄灿林、监外判刑一年,母亲白翠如判刑一年,监外执行,我们夫妻两,不但老来丧子的背惨遭遇,毁车毁子后经济、精神、蒙受巨大伤害损失,更多次再次在经济精神肉体上蒙陷被迫害成囚犯,在15年中遭受被人欺辱的痛苦日子,走上漫长15年的上访之路,我一个幸福家庭,从此陷入痛苦之冤。
现地方政府不但不解决问题,相反把我从北京2012年8月 10日强行抓回,用种种违法卑鄙手段,残无人道,“等”违法“行为”,对我冤民一天24小时,派警察多人轮流时时一步不离人,跟踪看守、监视、监控、违法拘禁,限制我人生自由、侵犯我人权、剥夺我申诉权、上诉权、控告权、不准我们往上申诉、控告、压制民主、界失我人权,目无党纪,国法、无法无天、贪赃枉法、欺压百姓、腐败透顶、后在2012年8月又把我的最低生活保证金以停发,现我生活无来源,无生存、无活路、望你救救我们全家,终身难忘。
收信后望黄记者为我们冤民呈冤昭雪,做主、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呼吁中国政府、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此冤案、向全球曝光,还我人权,还我自由、还我儿子、儿媳、还我公道、还我四个人命,谢谢黄记者的救命之恩。
此致
救助人死者父母亲、黄灿林、白翠如为盼!
邮编:652100
2012年10月14日
云南黄灿林夫妇就特大交通事故控告呈贡县检察院
车毁人亡、四死两重伤、特大交通事故、最高法解释、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弄虚作假、枉法认定、侦查机关包庇罪犯、至今逍遥法外、渎职侵权、家破人亡
控告状
控告人:黄灿林,男,汉族,60岁,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城廉租房南馨园小区7栋3单元4楼2号。
控告人:白翠如,女,汉族,60岁,住址同上,(两控告人系夫妻)
被控告人:施会明,男,汉族,住西山区马街镇近华办事处。
被控告人:云南省呈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长高红林、鲁云国)
被控告人:呈贡县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不服云南省呈贡县交通警察大队呈公交字(97)第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及呈贡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施会明、黄颜彬交通事故一案初查结案报告。
控告人事由:被控告人肇事司机施会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条、7条、20条、21条、49条规定,违反《道路安全施实条例》第92条第二款造成四死二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一款规定。触犯《刑法》第133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呈公交字(97)第096号和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第128号。呈贡县交通警察大队办案人员和呈贡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欺上瞒下、相互勾结、包庇罪犯、使罪犯逍遥法外,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27条、45条1、4款规定,呈贡县公安交警大队办案人员触犯《刑法》第402条规定。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触犯《刑法》第399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6、枉法追诉案(第399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控告人请求:
1、依法立案侦查;
2、依法督促公安机关重新作出正确的责任认定书;
3、依法将逍遥法外的犯罪嫌疑人施会明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4、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依法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
1997年3月1日零时50分,我儿子黄颜彬驾驶一辆云A63339号重庆长安双排座微型车,从昆明返回宜良汤池老家,是正常行驶在长安车道内。(有当时坐在车上的目击证人蔡清芬或交警绘制的现场线路图复后证实证明为证)离中心线还有0.7米。云南99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卷烟厂公车)施会明驾驶云A12182号三凌T850大货车,从广州开往昆明,车速很快,超速行驶,强行抢占行车道,在行驶到324国道2629公里处,施会明驾驶T850大货车冲向对方正常行驶车道内距中心线0.7米,将黄颜彬驾驶的云A63339号微型双排座车撞翻,并将微型车抛出30多米远,微型车上6名乘员四死二人重伤(驾驶员黄颜彬、乘员符双梅、朱会、席兴辉四人死亡,邱正刚、蔡清芬二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车已面目全非(有照片为证)(有呈贡县交警当时绘制的事故现场路线图为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施会明有手机不报案,对伤员不进行抢救。反而把未死的伤员黄颜彬等人碾压致死后,又把肇事车T850大货车移动事故现场,到大货车车道内,伪造第二现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驾驶车辆,赶牧蓄必须遵守右侧行驶的原则。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而施会明是越过中心线,强行抢占对方行车道内0.7米行驶,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19条,发生下列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2)造成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3)财产损失较大的应立即报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92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承担全部责任。肇事司机施会明利用T850大货车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令人发指。T850大货车从微型车云A63339号车身上碾过,大货车上有明显的痕迹可证实:(1)微型车驾驶室顶部留有T850大货车碰下的保险杆的深槽。(2)99公司T850大货车的撞击部位是左大灯。 (3)T850大货车,车身上到处布满血迹和鲜血。(4)T850大货车车门上还有血手印,这血手印是施会明伪造现场时无意中按上去的。(5)长安车道内有大面积血迹,流下公路边排水沟且车死者处发现T850轮胎碾压印与胎花纹一致足一证明施会明碾死伤员,伪造现场的。(6)T850左前后轮胎粘满死者大面积血迹。(7)长安车、车身上留有T850车横碾压痕。(8)长安车前端留有T850直碾压痕(有残车照片为证)。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后,大货车司机故意杀人,触犯《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呈贡县交通警察大队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依据第6款,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第27条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和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应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1997年3月18日呈公交字97第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包庇罪犯,相互勾结,使罪犯逍遥法外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查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基本事实是指交通事故主要基本情况,包括车辆在交通事故的行驶状况:(1)施会明驾驶云A12182号三凌T850大货车超速行驶,将云A63339号微型车撞翻抛出30多米远(有交通事故现场图为证)。(2)肇事车司机施会明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穿过中心线冲向对方车道内0.7米撞翻云A63339号微型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3)造成车辆破烂不堪。(4)造成四人死亡,二人重伤。(5)车毁人亡(有照片为证)。成因:是指交通事故何种原因造成的,肇事车驾驶员施会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超过中心线0.7米,强行抢占对方行驶车道,超速行驶违章原因所造成的,肇事司机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见对方驾驶员等人没死,就用车将伤员黄颜彬等人横碾直压死后,又把T850大货车移动离开事故现场,到大货车车道内,伪造第二现场。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有手机不报案,又不抢救伤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呈贡县交通警察大队包庇罪犯,使肇事司机,逃避法律制裁,把责任架祸于黄颜彬。黄颜彬驾驶的云A63339号微型车是1996年1月底在中国机电设备昆明公司汽车分公司购买一辆SCl010A型客货车。该车售价37500元,该车发动机号951266545、车驾号954866l(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云A63339号车辆类别,两式小货车、车主黄颜彬,检验合格至1997年9月有效。云A(9)为证)新车有检验合格证。为了使肇事司机逃避法律的制裁,交通警察大队弄虚作假,栽赃陷害受害人,把肇事后没有完整形状的报废车去检测说成是制动系统性能不合格。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责任书第128号,维持错误。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序,确定当事人的贡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的,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呈贡县交通警察大队长高红林(现升任公安局副局长),交通警察鲁云国(现为呈贡县政法委)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包庇罪犯,欺上瞒下,互相勾结,(有呈公交字(97)第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触犯了《刑法》第九章第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昆明市公安局、云南省公安厅弄虚作假不依法纠正下级的违法行为,纵容包庇,(有昆明市公安局编号交[2006]001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为证);(有呈贡县编号:X5301212006060002答复意见书为证);(有云南公安厅编号:F5300002006080060答复意见书为证);(有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黄颜彬交通事故一案的来访答复为证),违反《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38条(一)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刑法》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作假证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呈贡县检察院弄虚作假,拿肇事后面目全非的车作鉴测(有照片为证)以不合格为由,枉法认定黄、施二人负同等责任。(有呈贡县关于施会明、黄颜彬交通事故一案初查结案报告为证),触犯《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6、枉法追诉案(第399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此致
控告人:黄灿林、白翠如
2012年5月27日
邮编:6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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