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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法院同意尹慧敏行政诉讼立案

Written on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 28.11.12


作者:义工柏辉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上海讯2012-11-28】今天夜间,上海维权人士尹慧敏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上海长宁区法院同意尹惠敏行政诉讼立案,不日开庭审理。

来电称:今天中午时分,我接到了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立案庭徐法官来电,徐法官告知:你的行政诉讼请求可以立案了。她要我明天带好相关证明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还称根据我的经济情况,法院可以司法救助给予减免行政诉讼费,我听后简直是欣喜若狂,我真的没有想到我一直认为不依法行政的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今天总算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对我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挈机,这么些年来我多次行政诉讼申请只有这一次是成功立案了。这与我最近在上海各有关部门的竭力呼吁分不开,我给上海市纪委书记(杨晓渡);上海市人大主任(刘云耕);上海市组织部长(李希);上海市政协主席(冯国勤和周汉民)等领导相继写信。在各位领导的督促下,长宁区法院开始依法行政了。在此,我要感谢上述各位领导,感谢长宁区法院(邹碧华)院长的大力支持。并希望明天及以后的行政诉讼审理事宜一切顺利。同时感谢天网帮助将我的感激之情予以转达。敬请天网进一步关注我此后的行政诉讼审理的进展情况。


下附《行政诉讼状》和给上海各位领导的求助信

行 政 诉 讼 状


原     告: 尹 慧 敏 (女); 1964年4月16日生; 汉  族; 无  业;联系电话:18202146713。身份证号: 31010419640416242x ; 户籍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90号101室;邮编:200050;

被     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法定代表人:曹新平; 地  址:上海市威宁路201号。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第2  12100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

3.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 第2  12100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滥用职权违法,异时异地打击报复原告,其非法拘留控告人,造成对原告及家人重大的精神伤害和身心摧残。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不符合公安机关办案移交程序规定,在有确凿的事实证明原告没有“扰乱”违法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被告多次对原告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6月1日下午,上海有16访民在北京中纪委信访室门外遭受不公正待遇不予接待之后,原告于当晚17点许,乘坐北京14路公交车欲回住地休息,在公交车途经府右街时,司机自称:“接到上级指令,上访人坐14路公交车不得经过府右街。”司机问原告“你是上访的?”原告回答“我不上访,我到前面转坐103路公交车回住地。”当车驶过长安街时,司机下车叫来了警号为024713的值班巡警。该巡警一上车就叫原告打开背包,从背包里看到了一些上访材料后就强迫原告下车。原告说:“晚了,我要回住地休息了”巡警说:“你下来没事的,不要影响这一车人”故原告听从巡警的话方下了车。

下车之后巡警问原告:“愿不愿意跟我到派出所找人帮你解决问题?”原告回答“跟你去解决问题我是愿意的“原告接着又问巡警“那,我违不违法?”巡警回答说“如果你违法了,我现在就拘留你了”。于是,原告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巡警车到了西绒线胡同37号即府右街派出所,后又与70多个全国各地的访民一起被送往久敬庄。而久敬庄每天要接待全国各地的访民成百上千人,并非是违法的人才可以去的地方。

长宁区法院自2005年6月判决原告与前夫离婚开始,至今没有执行给原告孩子的抚养费分文,原告无业独自一人抚养孩子被陷入生活困境,为维持生计被迫卖血等,法官违法违纪弄虚作假帮助被执行人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逃避清偿债务,逼迫原告不得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逐级上告;原告同时也在为法院另一宗《财产权属纠纷》判决不公负债5万元而申诉维权。在申诉过程中,原告不仅自身遭受到残酷的人身伤害精神摧残,多次无“扰乱”违法事实被以“扰乱”违法罪名拘留坐牢,还殃及无辜家人遭受残酷的精神伤害身心摧残,原告父母因受到精神刺激被害身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住精神病院长达22个月及非正常死亡,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人为的医疗事故将原告父亲高血糖加输葡萄糖滴液并发症死亡;母亲一肺炎症未治愈被赶出医院后转两肺炎症,后重症肺炎死亡。因为维权,原告家破人亡搭上了父母的两条人命。

由于法院官商勾结司法腐败,对原告的合法、合理的诉求一直置之不理,故原告被逼无奈才赴京告状至今,直至被迫失业、卖血致贫困潦倒的境地。孩子学校七次下达《催款通知书》,而原告与女儿两个人低保收入(2012年4月份刚调整到)共计壹千壹佰肆拾元艰难地维持生计,仅这点收入,要维持原告和孩子两个人的日常开支,还有看病和孩子读书等。

6月1日当天,原告在乘坐的14路公交车上没有任何“扰乱”违法行为,在被北京巡警带下车以后更没有丝毫的“扰乱”违法行为发生,有北京市西城分局提供的《登记回执》和《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为证明。(要求调取现场音频录像为证明和现场承办巡警024713出庭作证)。

上海市驻京办官员于2012年6月1日晚10点许,将原告从久敬庄接到了北京永定门救济站留宿一晚。第二天(6月2日)中午,原告和另外4个上海访民一起乘坐1461次餐车回上海。北京警方证明原告没有“扰乱”违法事实,而被告继续违反公安机关法定的办案移交程序,在没有北京市公安局下达的《立案移交单》的情况下,异时异地处罚原告(重婚案的受害人、离婚案的权利人)十天加一天。

在6月3日上午10时起,被告强行将原告关押在长宁区华阳派出所关押犯人的地下室里非法拘禁将近12个小时(由于原告提醒华阳派出所干警有超时关押之嫌,故被告才将原告在21点18分左右急送长宁区拘留所里关押),华阳派出所地下室里黑漆漆的很恐怖,如果当时原告死在里面都无人知晓,很有可能被妄加“自杀”之恶名。当晚21点许,被告下属华阳派出所在没有告知原告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强行绑架原告去了长宁区拘留所。

被告多次无“扰乱”违法事实将原告以“扰乱”违法的罪名非法囚禁在长宁区拘留所里,在拘留所里,原告多次遭到狱警残酷的折磨和虐待,狱警两次动用酷刑上铐和体罚原告一个高血压和心脏病人。2012年6月13日上午,当原告再次被释放时,遭到了被告的严厉警告。被告甚至多次以劳教相威胁,意图逼迫原告息诉罢访。原告按照宪法的规定申诉和控告,何罪之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因坐公交车被被告荒谬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违反了公安机关有关立案移交程序和事发地管辖的相关法规。所有被送审的材料都是由被告弄虚作假和伪造自编。期间,被告没有给原告过目和签过一个字。原告直到进了拘留所里,才知道被强制行政拘留处罚的时间为10天,但原告实际被被告关押了11天才获得自由(自2012年6月3日至6月13日止,有《拘留释放证明书》为证明)。

到达拘留所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拘留自己的合法书面证明,而被告强行要求原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后方同意给原告拘留证明书,原告已在公安局内档卷宗,编号为【N0000412第201200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下 “不服处” 三个字,当“罚”字刚写下两笔即被被告夺走,被告强行剥夺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

上述种种表明,上海市公安局有故意包庇被告滥用职权的违法违纪行为;上海市公安局在原告出具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面前,违背事实和缺乏法律依据维持了被告作出的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而再错上加错,作出了错误的【(2012)沪公(法)复决字第2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此,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 第2  12100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上海市公安局作出的【(2012)沪公(法)复决字第2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望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依法查明事实,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解决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盼复。

此  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附件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页;

2)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2份;

3)(2012)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2份;

4)(2012)长宁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复印件2份;

5)(2012)北京西城分局提供《登记回执》、《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2份;

6)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2年9月25日送达原告当天的邮件销号证明2份;

7)补充复印材料:2012年10月25日收到的北京市公安局下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1年11月3日公安部下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尹慧敏

201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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