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取保出狱的农民代表胡体和坚称公检法违法
Written on 2012年11月24日星期六 | 24.11.12
作者:胡体和 | 来源:六四天网
胡体和对公诉方2012年11月20日补充的两份证据的效力及本案程序等问题向法庭提出意见:
一、公诉人2012年11月20日出示的“采矿证”及“恩施市国土局、白果乡关于华新矿山征地面积的情况说明”,不能证实“华新”截止2011年11月23日之前有使用胡体和、蒲甲宽等村民承包经营土地的主体资格,其论证如下:
1、湖北省国土厅2010年12月1日给华新颁发的采矿证,只能证实“华新”申请行政许可承建水泥厂的建设项目被批准开采石灰矿矿,采矿证并不能代替华新可以使用村民的承包地不需经依法批准。
2、恩施市国土局和白果乡政府“关于华新矿山征地面积的情况说明”内容并未证明华新现使用村民的土地已经依法批准。华新已持有了合法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有用地主体资格。
3、公诉人在法庭上没有出示华新承建水泥厂建设项目,已取得用地的预用土地审批手续,证实华新现用村民的土地完全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强制性规定,触动了《刑法》达到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
4、华新现使用的土地的权属证,仍然是村民的林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华侨新水泥厂现用地持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我们村民与华新水泥厂的用地争议,是一地两证争议性质。现华新没有用地许可证华新无权用地。村民持有林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我们阻止华新非法用地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是犯罪行为。
4、如果华新水泥厂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恩施市国土局和白果乡政府虚构事实证实其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证,其行为是涉嫌伪证罪,应负刑事责任。但该情况说明没有证实华新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不涉嫌构成伪证罪。
二、本案审理程序违法
恩施市法院受理恩施市检察院对我胡体和【湖北恩施农民代表胡体和取保出狱】、蒲甲宽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罪的立案期日,是约2012年9月1日,2012年9月19日开庭审理,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的规定,本案在2012年11月20日还在补充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法程序,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胡体和等村民阻止华新使用土地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湖北大批村民力阻华新矿山强行施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胡体和、蒲甲宽的追诉,是枉法追诉。我们是在等待判决结论之后,对枉法追诉行为提起控告。我进一步的要求法庭,立即将律师请求将华新和村委等单位和人员涉嫌非法占农用地的犯罪线索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立案侦查的律师函,迅速移交相关部门立案侦查。否则,我们将以涉嫌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我们反复学习了十八大报告,报告中明确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人,不管其职位多高,地位多大,资格多老,都要绳之以法,我们有信心,有毅力、决心将枉法追诉我们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希望法庭公正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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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难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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