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静林 | 来源:六四天网
关于红枫丽莱公司与拆迁许可证违法与否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南通市房管局所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将上诉人红枫丽莱公司圈在了被拆迁区域内,赋予了被上诉人必须拆迁的法定义务,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二、上诉人诉的是被上诉人房管局颁发拆迁许可证,赋予原告必须拆迁的义务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政的行为,不是诉的所谓第三人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因此,所谓第三人才与本案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把与本案不具备利害关系的所谓第三人依职权追加进本案来扰乱视听,是存心袒护一审被告的表现。
三、拆迁许可证是进行拆迁的基础,如果拆迁许可证不违法,那么上诉人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就有可能有效;如果拆迁许可证的内容违法,则拆迁协议必然无效,怎么能说由于上诉人与所谓第三人已经达成了拆迁协议,上诉人就与被上诉人房管局的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了呢?
而且就拆迁问题,上诉人至今与拆迁公司、与政府部门存在巨大的利益争执,正在通过法律途径和寻求党政机关予以解决。其具体情况上诉方申请南通市中级法院调查港闸区政法委书记蒋财茂。崇川区法院对本案的违法裁定,将带来妨碍司法公正,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应当予以纠正。
此致
南通市中级法院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静林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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