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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广东从化村民举报非法征地 被指“反政府”

Written on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 19.12.12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破坏的耕地


破坏的耕地


2012年8月16,组织暴力砍树的街道工作人员


被砍的果树



【天网广东讯2012-12-20】今天凌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街口街街口村第5经济合作社维权代表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我们村民举报非法征地,被诬反政府。

来电称,我们是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街口街街口村第5、第6经济合作社社员。2012年8月16日清晨6时许,从化市街口街道办事处利用过期失效的土地批文,勾结街口村村委以及经济合作社社长,花30多万元雇来近四百多号社会闲杂人员,在没对村民落实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用极其暴力、野蛮的手段砍伐待收的果树以及毁坏其他农作物共80多亩,以便达到其强行霸占土地用作商品房开发牟取暴利的目的。

该村民代表还称,我们通过信访手段向反映问题时,负责调查的从化市街道办黄世超主任还诬陷我们反政府。而且街口街道办事处还雇用当地的村霸杨言要报复打击上访人。

据悉,当局一直都没停止过侵害行为,已切墙围堵村民土地,近期将开挖掘机挖地,部分村民害怕打击报复已退出维权的活动。

关于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违法征地问提的举报信

尊敬的中央人民政府各级领导:

你们好!

我们是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街口街街口村第5经济合作社社员,曾因2012年8月16日清晨6时许,以从化市街口街道办事处为主导,街口村村委以及经济合作社社长纠集四百多号社会闲杂人员,在没对村民落实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用极其暴力、野蛮的手段砍伐待收的果树以及毁坏其他农作物共80多亩,以便达到其强行霸占土地用作商品房开发牟取暴利的目的。于是,2012年9月27日,街口村第5经济合作社联名向广州市领导递交投诉信,反映街口街道办事处违法征地的问题。后来得到街口街道办事处关于我们信访投诉其违法征地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及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关于对街口街街口村第六经济社村民放映征地问题的答复》。

这两份复函一致否定了村民提出的关于此次征地出现的违法事实。片面采纳了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干部以及街口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的一面之词,得出不存在村民普遍反映的违法征地等问题,这实在是让人为之愤慨。所以遂向上级部门从化市人民政府以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在提出复查申请几天后,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又新颁发了一份《关于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公告》要求村民做补偿登记。因为这份文件是在村民递交复查申请书没过几天之后才颁发的,所以村民不知其意图就去村委要求说明情况。当时得到了村委以及街道办事处的保证,在没有调查结论之前是不会对争议地段进行挖掘平整的。但是,就是在得到这样的保证后的两天,通往菜园必经之路的一座小桥居然被人恶意挖断了,这使村民的耕作造成极大不便。村民找来村长要求把小桥恢复原状或填埋坑道好让村民通过。村长当着众人的面说好会平整道路好让村民通行耕作的。但是,隔天村长就说不填了,还说地都征了还填什么的。无奈之下村民自发来到从化市人民政府申诉,结果却被以违反治安条例非法集会的理由强行驱散到信访办。而信访办的领导却推诿只能负责把村民的说明的情况放映所负责的领导去处理。但是,至于什么时候有答复他们是不知道的,说快则十天八天,多则60天。其实村民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要恢复小桥,平整道路好去耕作。就是这么简单的事情还要等上十天八天甚至两个月,这很明显的就是在推诿扯皮不作为。因为这事情发生在复查申请没几天而已,真的很难想象60天得到所谓的复查结果后,村民所耕作的土地会变成什么样子了。因为这40余亩水田已是我社仅剩不多的耕地了,村民一直依赖着这片土地耕作糊口,这涉及到村子近两百口人的生存和吃饭的问题。虽明知不可违,但现实却逼人来,所以我们只能越级来到中央反映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办事处和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征地的事情了。

以下列举出从化市街口街道办事处以及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征地各具体问题与事实真相。

一、征地的前提条件已违法

街口街道办事处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及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关于对街口街街口村第六经济社村民放映征地问题的答复》中,搬出一份《从府[2006]75号》文,以此说明街口街道办事处自2007年就已开始对相关土地实施公告征收至今。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以及《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征地补偿安置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因此,《从府[2006]75号》所引用的《粤国土资(建)字[2005]44号》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审批文件,批复时间为2005年2月24日,有效期应只到2007年2月24日为止。在此期间街口街道办事处并未依法规实施具体征地行为,而这块土地至今还在耕种,农用地性质没有改变,《粤国土资(建)字[2005]44号》审批文件逾期成为已失效的过期文件。所以《从府[2006]75号》已失效不能再执行。因此,使用过期文件征地没有法律依据,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在街口街道办事处派员调查期间,在一次村委会里的会议中,村民以批文过期失效为由反驳街道办事处所谓的此次征地合理合法时,竟被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黄世超诬陷为反政府(材料光盘“视频”)……街道工作人员公然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农民合法权益,妄图将个人权力凌驾在国家法律之上,此等恶行令人发指!其行为无论是政治影响还是社会舆论影响都是非常恶劣的,是给党和国家形象抹黑!

二,以违法手段获取签名并伪造文件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提到关于此次征地唯一的一次全体村民会议在2007年11月16日召开,当时街道方面提出的补偿安置费用过低,每亩作价格才5万多元。因为现仅剩40余亩的耕地已是我社唯一的最后一片土地了。我们从大局出发已无偿捐献了大片土地给政府使用,包括扩现在的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地。还有原来展览馆和流溪电影院旧址,现在已变为街口街黄金地段上的商住房。政府私自改变原来我们无偿捐献给政府搞公益性质的土地的用途,用来搞房地产开发房牟利,对此我们并没什么怨言。我们全体村民都是尊纪守法的,也是理解和支持国家和政府工作、建设需要的。但是,政府的征地工作至少应该要保障我们合理、合法的最基本的权益。因为这片耕地被征收走后,我们就会成了失地农民,每亩5万多元的征地赔偿款对我村今后的发展根本就是杯水车薪,所以会议结果是全体村民否决了征地。

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提到的2007年到2012年这5年期间召开大大小小会议40多起,这严重失实。全体村民大会也就仅仅召开了一次,其余会议以及会议内容绝大多数村民并不知情。甚至在2011年12月5日,街口村第5经济合作社社长擅自与街口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协议》这么大的事,村民也全然不知。时至今日也从没见到过所谓的《征地协议》。《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提到“2012年7-8月期间,村、社干部利用再次上门向农户宣传分配方案” 这一点可以作为佐证。因为《征地协议》签订时间是2011年12月5日,而相隔半年多之后的2012年7-8月,社、村干部还需要跟农户说明分配方案。这就能说明无论是分配方案的确定还是《征地协议》的签订都只是个别人在做暗箱操作,绝大部分村民都不知情,所以才会出现《征地协议》签订之后的大半年之后,社、村干部还需要向村民说明所谓的分配方案。街口村委以及经济合作社未经召开村民大会擅自与街口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协议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重大问题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审议通过,侵犯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社员的合法权利。街口街道办事处调查期间,社员多次向负责此次事件的吴丹柯副书记说明情况,可通通不被吴副书记所采信。吴副书记还向村民片面强调涉及征地会议只要有村民代表参与并过2/3同意就行,并且拿出一份只有少数村民签名的名单说村民代表签名已过2/3。然而此份名单却是经济社社长通过蒙骗威逼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材料光盘附带一录音可证实吴副书记所提到的名单,只能算是一个意向书上签名,是社长说用来摸底大概有多少人愿意卖地,以此作为筹码跟政府部门商讨征地赔偿事宜,并非最终同意征地的签名。录音中社长说的很明白,名单不是交到政府里去而是他自己留着的。因此这所谓的过2/3村民代表同意征地的签名是经济合作社社长以坑蒙诱骗等手段非法所得,并将其伪造为“征地同意书”,并非最终同意征地的签名。

另外,在“征地同意书”中签名的所谓村民代表,其本人都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就是村民代表,因签名大多是社、村干部联同街口街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绕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这一法定途径,以单门独户走访方式并施以诱骗或胁迫等手段违法获取的。所以名单中大多数只是户主签名,而非真正的村民代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代表是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的。因此,并未经此法定程序推举产生的都不是村民代表。所以对于吴副书记所谓的已有超过2/3村民代表签名同意征地的说法,根本就站不住脚。调查期间,村民也向吴丹柯副书记反映此问题,吴丹柯副书记却辩称街口村第5经济合作社的乡规民约一直以来都是户主就是村民代表。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因此街口街道办事处不应该采纳与法律相抵触的乡规民约作为证据材料的认定方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已明确推举产生村代表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集体利益重大事项须经过村民会议授权。也即是说,即使户主是村民代表,未经授权也没权讨论决定征地事宜。前文提到关于征地召开过的唯一一次的村民大会是在2007年11月16日召开。当时会议结果是全体村民否决征地,所以根本不会存在授权村代表进行征地事宜的讨论决定。以上种种足以说明,超过2/3村民代表签名同意征地的“同意书”是不存的在的,是伪造和不合法的。

三,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社员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次征用的耕地用于商业用途,是一个名为“四季花园”的商住项目,用于兴建商品房。征地范围包括龙聚里、龙江里、龙福里、东华里、禤围共五条村子,面积达300多亩的水田。其中我们村子禤围包括了街口村第5、第6两个社的经济实体,共计80余亩地。因这些耕地都是用于商住项目开发,并非政府公益事业征收,按理应该通过协商方式征收。

但是街口街道办事处连同经济社社长把社员排除在外,私签征地协议,未与合法承包人协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参照附近几条村的征地,也全都跟承包人协商,一户一案。街口村第5经济合作社社长,未经社员同意授权,私下收取300多万元,造成卖地事实的假象,而并非社员真实意愿。

由于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关系到村民切身及以后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有以下说明。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9年中央1号文件)都明确规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都足以证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使用长久不变

以上已说明,未经过与合法承包人协商,并取得的同意,村委以至街口街道办事处都不能以过2/3签名做为理由剥夺社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与地产商私签协议,给村民下套,使村集体权益蒙受巨大损失

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干部联同街口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绕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以单门独户走访方式获取村民签名的时候,都出示并派发一份公证书,谎称已跟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公证书,土地征收已成事实,带胁迫性质威逼村民签名。一开始村民普遍以为该公证书是关于此次违法征收的土地上的开发事宜,后来才知道是违法征收土地后,关于返还的近8亩余的集体建设用地经济合作社与广州市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联合开发的合同。从这可看出走访村民索取签名的干部用心不良。利用返还地开发合同制造假象,以此蒙骗文化以及法律意识薄弱的社员,让他们觉得合同签了,经济合作社也收钱了,地真的就是卖了,而且相关文件还提到假若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则视为放弃权利,这让村民觉得已没退路可走无奈之下接受所谓的征收事实和签名。

此公证合同中的条款大意就是当街口村第5经济合作社近40余亩耕地被违法征收后,返还的本属于村集体的4亩余集体建设用地,再通过未知手段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并由经济合作社协助配合使广州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拍挂过程中获得该地块的使用权。而第5经济合作社将违法征地所得300多万元的赔偿款,每分每毫全部投入该地块建设。村民从中只能获得人均25平米毛坯房安置。就是说村民不但要把4亩余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无偿赠送给广州市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搞商品房开发,并且还要把违法征地中,经济合作社所得征地赔偿款全部投给开发商。而开发商为此付出代价紧紧是人均25平米毛胚房面积,要知道街口村第5经济合作社人口合共也才170余人,这对于广州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说简直就是天上掉下来的一口大肥肉。并且该公证合同中有一条款“如乙方(广州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拍挂不成功,此协议自动失效,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村集体利益被被肆意侵害得无以复加的地步,这跟村民原来设想天差地别! 假如广州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拍挂不成功,表面看来人均25平米毛坯房就成一纸空文,但是更为实质更为严重的侵害行为是村民集体在没有任何安置保障的情况下丧失本应返还给村集体4亩余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这让村集体将会面临原40余亩耕地违法征收的赔偿款和本应返还给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都将失去的境地。况且土地招拍挂制度就是为了防止和避免腐败行为而产生的。土地使用不公开,难免搀杂着“幕后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往往会借机敛财,肥了个人,害了国家,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合同条款中的“甲方(街口村第5经济合作社)要协助配合乙(广州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该土地办证,用途变更,招拍挂等手续”这一条款就已触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因此本来就存有违法规的合同条款就更加使村集体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了。如此伤害村集体权益的条款,假如村民事先知道这份合同细则的话根本就不可能接受,更加不会授权给经济合作社社长跟广州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如此之霸王合同。只要是明理的人都能看出这是经济合作社社长利用职务的便利擅自与广州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至于社长从中能获得多少好处就不得而知了。

村民对于将违法征收土地后返还的村集体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一事毫不知情,知道的仅仅限于当初经济社社长骗取村民签名时说的要争取至少每人25平米的楼宇面积。经济社社长这样的胆大妄为,欺蒙村民擅自把集体土体转让,其行为至少已构成严重的渎职犯罪。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二条提到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假如广州市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成功获得地块使用权,按合同条款列明的补偿内容再参考毗邻地块的征地补偿,街口村第5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损失至少达500多万元。何况还存在广州市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中标地块的变数,届时村集体经利益损失将难以估计!!

还有一件比较诡异的事情,在原来村民没有联名上访之前每户派发所谓的“公证书”,因为该公证书落款为“见证方:从化市街口街街口村民委员会”,所以后来村民就认定这是一份假公证,因为公证书必须要有公证处及公证员签章。这一份假公证于2012年9月27日联名上访时作为材料也一并递上了。在村民联名上访几天之后,街口村委相关人员就进村向村民出示一份带有公证处和公证员签章的公证书。该公证书是在原来派发到村民手上的假公证基础上额外添加多3页,增加页的前一页为所谓过2/3村民代表的签名书,后两页为从化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诡异之处就在于此,既然已公证处已出具公证书为什么在村民联名上访之前派发的公证书没有现在所见的后面3页。还有出具公证书的公证人员到底有没履行其要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职责。《公证程序规则》第五章已明确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之前必须审核调查的事项。对于该合同,首先所谓过2/3村民代表的签名书就失实(前文已述),其次关于经济合作社协助广州市智信房地产开发完成招拍挂手续的条款就已违反相关法规。而公证人员还为此出具公证书,轻则该公证人员业务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重则就是渎职了,该公证书至少是一份错误公证。

综合上述,街口街道办事处对街口村第5经济社拥有的耕地所实施的征地行为,其实质就是一起利用过期失效的土地审批文件,并通过造假、作伪证等一系列手段实施的一起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为此村民出于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不制造社会矛盾通过合理途径向上级部门反应情况。但是相关工作人员罔顾社员诉求,无视违法事实,不顾违反党纪国法、不依法履行应尽的法定职责,推诿扯皮、不作为,却利用公权力千方百计地掩盖违法违纪、违反法定程序、造假、作伪证的事实真相,不但层层包庇袒护,还参与造假、作伪证,严重失职、渎职侵权犯罪,依旧打着合法征地的幌子,行祸害之举, 变本加厉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打击报复上访人, 压制村民反抗,甚至近日通过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文故意激发矛盾,扰乱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和谐,威胁要求村民于2012年11月14日限期内进行所谓的补偿登记,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有及于此请求中央各级领导明察秋毫,派专人前来严肃查处,为民伸冤。因为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我们的命根子,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我们的社会保障,请求中央出于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应有的社会权益,即行责令街口街道办事处以及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停止其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并赔偿非法砍伐果树所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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