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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刘发友等实名字举报低价征地

Written on 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 | 31.12.12


作者:刘发友 | 来源:六四天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投诉举报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刘发友,男,汉族,小学文化,共产党员,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灵泉寺村第10社社员,现住因受遂宁市委托管理组织遂宁市河东新区托管,于2005年1月违反国务院禁止性规定擅自将村改为居的行为变成了现在的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灵泉街道办事处灵泉社区第4小组,身份证编号为:510902195404062633,电话:15983058895。

举报人:刘小兰,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编号为:510902197405142642,电话:13550792264。

举报人:邓兵,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编号为:510902198702202634,电话:18582505063。

举报人:刘发全,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编号为:510902197302062631,电话:13980181990。

举报人:刘国全,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编号为:510902197102272634,电话:

举报人:邓清平,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编号为:51090219820128263x,电话:15196902318。

被举报人: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法人代表:吴勇。

被举报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灵泉办事处灵泉社区第4小组,代理小组长:刘勇。

举报事实:

1、被举报人遂宁市河东新区在征收我们土地之前,没有履行征收该片土地用途的告知义务。

2、用土地项目单位也没有与我们农民见面说明现在征收该片土地用于什么项目。

3、被举报人在征收我们土地前,也没将征收该土地具体面积和具体方位界线于我们农民划清。

4、被举报人遂宁市船山区灵泉办事处灵泉社区4小组组长刘勇,在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之前,也就是2012年12月8日上午,在召开的群众大会上向群众说了河东新区管委员会要征收我们社的集体土地约200多亩,问大家同不同意,大家都一致同意说“国家的开发建设我们一定要支持。但是,我们要知道征收我们这片土地用来做什么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条件一定要请项目董事长与我们社员群众面谈。达成共识后才可以签订协议。但是,被举报人刘勇小组长不顾群众的意见,我行我素,独行独断,私自一人将我们社价值已经高达几千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与被举报人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上、下串通以九百多万元人民币的低价强行征收。

被举报人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等相关规定,其行为严重的侵害了一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对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合法利益。也严重的破坏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了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免招损害。为此投诉人特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投诉举报此事,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查处此事,还我们农民一个公道为谢。

此致

投诉举报人:刘发友、刘小兰、邓斌、邓清平、刘国全、刘发全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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