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Home » » 辽宁抚顺朱桂芹控告市委书记刘强等

辽宁抚顺朱桂芹控告市委书记刘强等

Written on 2013年1月18日星期五 | 18.1.13


[ 时间:2013-01-18 14:57:28 | 作者:朱桂芹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  告  信

控告人:朱桂芹,女,50岁 ,身份证:210402196301293021
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32-1号楼1-103室 工作单位:无 联系电话:18656388024

被控告人:

1、抚顺市市委,负责人:刘强,职务:市委书记,电话:住址:抚顺市市委大楼
2、抚顺市政法委,负责人:王淑雅,职务:政法委书记,电话:住址:同上
3、抚顺市顺城区纪检委,负责人:住址:抚顺市顺城区政府大楼
4、抚顺市顺城区行政执法局,负责人:   电话:住址:同上               
5、抚顺市信访局,负责人:张晓,职务:局长,电话:住址: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道十二方块
6、抚顺市顺城区信访局,负责人:孙芳,职务:局长,电话:13841380086,住址:抚顺市顺城区政府大楼
7、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道办事处,电话:13941311009负责人:毕胜国 住址: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长春街道办事处
8、张晓,男,年龄不详,职务:抚顺市信访局局长,电话:住址: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道十二方块
9、孙芳,女、年龄不详,职务:抚顺市顺城区信访局局长,电话:13841380086,住址:抚顺市顺城区政府大楼
10、毕胜国,男,年龄不详,职务: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长春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 电话:13941311009住址: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长春街道办事处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罪,特此提出控告。

事实和理由:

我是辽宁省抚顺市人朱桂芹,也是朱氏五兄妹四人六次被非法劳教的当事人。我们一家的血泪史起因于1997年控告人二哥朱传清因工资待遇问题与单位领导的争执,由于得罪了单位领导,遂遭致报复。1997年4月,朱传清被非法劳教,并于劳教期间,被毒打致残。为此,一家被逼走上了上访维权的道路。但是,却遭受到地方政府更为残酷的打压。15年来,不但任何诉求得不到解决,被失踪、被拘留、被劳教,倒成了家常便饭;黑监狱、拘留所、教养院,却成为了年年的必去“圣地”。

为此,一到敏感时期、敏感的日子,我们兄妹便都惴惴不安。因为这期间从中央到地方管控都会加强,尤其像我们这些被贴上标签的人,更成为各级维稳机构的眼中钉。2012年,中共18大期间,我因为害怕成为各方嗅觉瞄准的对象,极力的在外躲藏。2012年10月30日,我正在北京市治安总队接待处登记申请游行,治安总队的一名女警(警号:003367)打电话联系抚顺市顺城区信访局人员,当我刚一出门,就被抚顺截访人员截住并强行拖到治安总队门外停的车里,同时把我的手机抢走,上车后又对我进行搜身。后来,又把我强迫转到抚顺来接访的车上,在开车回抚顺的路上,车上有侯学金、小赵、顺城区纪检委一名书记和一名工作人员,其中纪检委的书记对我说:“抚顺市政法委书记王淑雅和抚顺市委书记刘强对你的事都非常重视,回去要找你谈。”(但至今也没有任何人找我谈过我的事)。10月31日,他们将我送到抚顺市罗台山庄宾馆二区232房间,从此我便失去了自由,在那里我被三名素不相识的男人(二十岁左右)昼夜看管。2012年11月1日顺城区长春街道办党委书记董兴明和行政执法局的高姓和王姓工作人员把我从罗台山庄送到抚顺市顺城区前甸敬老院一楼左边第二个房间,每天派顺城区长春街道办事处的职工侯学金(读音)、小赵(名字不详)看管;一天后,又换成仲丽梅、于小薇看管;2012年11月5号以后又换成仲丽梅、杜月美看管;11月5号和7号,行政执法局一个姓王的工作人员对我多次拳打脚踢,并用警棍在我身上过电。11月7、8号毕胜国捏我鼻子,唆使其他在场人员给我灌食,后来在我强烈的反抗下才终止他们的恶行。11月14日,行政执法局一个姓高的工作人员强迫我写保证在十一月底之前不进京上访,由杜月美写,让我签字(该字条复印件附后),我坚决不签字,一直到2012年11月16号才把我送回家。

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竟然任意剥夺他人人身权利,已涉嫌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上述被控告人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方式,任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已涉嫌绑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滥用职权、报复陷害,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特此提出控告,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抚顺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控告人:
2013年1月


Share this article :

发表评论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 (2008-2014)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