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时间:2013-01-22 22:40:53 | 作者:袁影 | 来源:六四天网 ] |
重庆市江津区袁影于2012年11月27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诉讼状,要求政府返还遭侵占的房屋110.64平方米,2012年12月4日已转立案庭陶康年法官手里,至今已有30多天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为此请求法院领导监督办理。行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法院不作为,迫使我进北京上访,完全是你法院的责任,
袁影
2013那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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