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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阳50官员亲属世袭政府编制职位 未纠正王泠蕊案

Written on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 27.2.13


[ 时间:2013-02-27 20:02:48 | 作者:王泠蕊 | 来源:六四天网 ]
发生在松阳官场集体对抗中央政令违规安排正科官员亲属世袭职位的怪事:2007年松阳官场大部分官员集体安置官太太官子女世袭政府有编制职位50多名(有详细名单供调查)【浙江松阳王泠蕊揭县委书记林健东诸多问题】,并且更奇怪的是:松阳政府官员退二线,大部分都不上班,或从事第二职业,或早退在家,工资奖金全额分文不少。松阳官员可以任意私分公资源,却抵制各级督办的王泠蕊(原名王昌爱)信访案件,拒不纠正一桩人事处理错案!

一、反映的信访问题:

关于89年松阳县人事局对我非法除名的人事处理错案,我无需如何证据来说明,就凭松阳人事局松人【1989】23号解聘决定和其他解聘的人事处理案例,就能证明松阳县人事局对我的除名是凭空操作的典型错案,具体的违法错误如下:

1、对我的解聘处理,在实体上违法:松阳县人事局决定解聘既没有符合解聘的具体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或合同条款依据,完全是凭空乱作决定的!彻底违背了人事处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举例证明:板桥乡政府解聘一个没有编制的农机员的处理决定(板政【1999】48号),能列出解聘的事实依据是串标压低报价购买政府办公楼,损害政府利益,并私分非法获利,处分的依据是依据《合同书》第四条;还告知不服解聘决定可以申请复查。属正常依据合同解聘。(看下图)

 
2、在程序上:处理前没有任何领导找我谈(调查处理都没有任何笔录、证人证言);板桥乡党委没有提出解聘本人的建议;书面决定从没有送达本人;

3、从权限是看松阳人事局解聘决定越权:我是与板桥乡政府直接签订合同的,要解聘,也应先由板桥乡党委提出解聘的书面建议,报请县人事局审批,审批后,再由聘用单位解聘。县人事局是无权擅自直接解聘的(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有此相关的解聘程序规定)!举与我同类行政干部被解聘的案例为证:松人【1989】21号解聘三都乡政府人武干部,其解聘程序是由县人武部、三都乡政府作出《关于解聘招聘干部王伟兴同志的报告》经县人事局审核同意,发文通知提出解聘意见的原单位的,这就说明松阳人事局是知道解聘的程序和权限的,以此就可证明松阳人事局对本人作出解聘决定是故意违反程序、越权乱操作的,并且铁证如山!(看下图)

 
(图片说明:两个人事处理案,一对一错,相隔时间只有短短的12天,并且合法、合理、按程序解聘的松人【1989】21号案例在先,而后作出对本人的松人【1989】23号处分决定却没有写明任何解聘的事实和依据,为何会如此荒唐无耻呢?)

 4、在侵权方面,县人事局侵犯了我的知情权、申辩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等等!比如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处理决定书不送达本人,在整个解聘过程实施秘密处理,不向被处理的本人调查、谈话,侵犯当事人申辩权。每个违纪的干部都有依法受惩戒的权利,可是打击报复王昌爱的干部说:其他干部违法违纪都可以留,唯独王昌爱一定要把她搞回家,这就是明目张胆侵犯王昌爱的平等权!

以上非法解聘的错误事实,举与我同类干部被解聘的案例来证明:松人【1989】21号解聘三都乡政府人武干部,认定他所犯的错误事实是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第二胎,按当时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第二胎的干部职工都有开除的。用解聘处理该武干部是照顾他的名声,在当时被开除公职似乎很倒霉。对该人武干部处罚的依据是依照当时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解聘的。那么我就不明白为什么松人【1989】23号文件对我的解聘(文书,行政编制、工作单位板桥乡政府)的内容却是空洞的,没有任何需要解聘的事实和依据!为什么那些恶官挖空心思也造不出半点依据呢??

两个同类行政干部的解聘,1989.4.26的松人【1989】21号是对三都乡政府行政干部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第二胎的解聘,解聘的程序是按照当时《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程序,由用人单位三都乡政府提出解聘意见报县人事局审批的;而1989、5、8的松人【1989】23号是对板桥乡政府行政干部在没有任何错误事实和用人单位板桥乡政府并没有提出解聘意见的前提下,松阳县人事局却擅自越权做出直接的非法决定!为什么要这样做?

两个一对一错的人事处理案,相隔时间只有短短的12天,并且合法、合理、按程序解聘的松人【1989】21号案例在先,而后作出对本人的松人【1989】23号处分决定却没有写明任何解聘的事实和依据为何会如此荒唐操作呢?这就是我这十几年所要寻找的答案,也是我要求政府给我一个说法的理由!

5、对本人解聘处理适用的依据不当:松阳县人事局松人【1989】23号决定的依据是“劳人干(1987)4号文件精神”,却没有载明到底到底违反了什么精神?该文件应是一份转发部门法规的通知,根本没有实质性的实体条文,就算【1987】4号文件转发的《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都属于该文件的内容,那么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聘用人员不能履行合同或协议,可以解聘”;当初我在板桥乡兢兢业业工作近5年,从来没有发生这种现象,固松阳县人事局解聘本人纯属胡乱操作,故意蒙蔽没有机会看到该文件的人(可能当时劳人干【1987】4号文件只发到县一级,反正我作为文书也没见过此文件)!


10多年来我的诉求只是: 1、要求纠正错案,撤销松阳县人事局松人【1989】23号解聘决定;2、恢复本人名誉和工作3、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在该案中,我没有想过要追究哪个领导的过错责任,但我在信访过程却遇到松阳部分官员的恶劣报复,甚至连累无辜的亲属被株连,在此不细说了。

10多年的信访历程,只得到了一个生不如死的感慨:信访真难,伸冤更难!在我们地方,领导接待日是作秀,领导包案似乎是稳住访民不到北京上访是主要目的,访民要想真正讨个说法,比登天还难!——就这样明显的冤假错案,地方信访机构给出的各种答复都是:“对王昌爱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真不知这些恶官心目中的事实、证据、程序都是些什么样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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