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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杨在新申请国家赔偿17.5万元

Written on 2013年3月24日星期日 | 24.3.13



[ 时间:2013-03-24 23:07:50 | 作者:杨在新 | 来源:六四天网 ]

赔偿请求人:杨在新,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出生,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合浦县廉州镇廉海路33号二幢303房。
身份证号码:450525195206150233。
联系电话:0086-13517898996、18077929619。

赔偿义务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邓毅昌,检察长
住所地: 北海 海城区 湖南路5号
电话:0779-2055975

赔偿请求事项:

一、请求你院作出决定赔偿非法限制赔偿请求人杨在新人身自由期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4493.70元(其中从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共201天,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9月13日止共257天,总共是458天,每天按162.65元。)

二、请求你院为赔偿请求人在全国范围内登报澄清抹黑杨在新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为杨在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请求你院为赔偿请求人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

四、请求你院赔偿因扣押赔偿请求人SudO(DIGTAL  VIDEO   CAMERA)摄象机一台造成该机损坏价值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14日,北海市公安局陷害赔偿请求人杨在新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出面,以北公城字〔2011〕第130号对杨在新进行刑事拘留。

2011年6月28日,经赔偿义务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北海市公安局以北公城捕通字〔2011〕132号对杨在新进一步陷害,以杨在新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为由,宣布对杨在新进行逮捕。

2012年3月15日,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杨在新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为由,对杨在新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杨在新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关在北海市海城区长青路附近的一座民宅内,不得离开该住宅将近六个月(差两天)。

2012年9月13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以杨在新涉嫌辩护妨害作证罪为由,宣布对杨在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杨在新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先后申请到北海市、南宁市办事及到云南省走亲戚,均被北海市人民检察院非法拒绝。

2013年2月6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以北城检刑解保〔2013〕01号解除对杨在新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另外,最为恶劣的是,中共北海市政法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检察院、北海市公安局及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均在不同的媒体、公众场合抹黑杨在新,指控杨在新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国际国内影响极坏,给杨在新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影响律师执业的接案)。是可忍熟不可忍!

在整个北海故意伤害案及律师所谓伪证案中,北海市司法机关不择手段地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利诱被告人、证人及同案辩护人陷害杨在新,是中国历史上异常突出的一个执法机关有预谋、有组织的共同故意犯罪的冤案,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典型陷害辩护律师的案例。

综上所述,鉴于以上种种事实,赔偿请求人杨在新依法特向赔偿义务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上赔偿请求,要求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在法定的义务及法定的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给赔偿请求人。


此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杨在新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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