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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5.12维权代表李依乾案二审辩护词

Written on 2013年3月17日星期日 | 17.3.13


[ 时间:2013-03-17 13:28:29 | 作者:马晓鹏 | 来源:六四天网 ]
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依乾之委托,并由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依乾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们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严重不足。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依乾于同年8月31日至9月1日,以安县同鑫砂场未交下一年度土地租金为由再次煽动、指挥多人到该砂场,采用围堵砂石厂道路等手段,扰乱砂石厂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且未经村组干部授权,纠集他人强迫该砂石厂签订土地租用协议,非法索要人民币10万元,所收款项未入村集体帐户,由被告人李依乾指使他人私分、保管赃款。故被告人李依乾本次煽动、指挥他人聚众扰乱该砂石厂的生产与营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且给砂石厂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而事实上,常乐村六组村民以及李依乾本人,在2009年8月31日和9月1日并未前往同鑫砂场。村民第二次索要到的十万元是有合同依据的。即便同鑫砂场对合同的效力有异议,也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村民主张权利。对于这样的判决辩护人认为荒唐之极。

事情的真相是同鑫砂场长期非法破坏常乐村六组的耕地达二十余亩之多,且没有给村民任何补偿,村集体组织的负责人也与同鑫砂场沆瀣一气,放任同鑫砂场的非法行为。是以在2009年4月30日集体组织负责人公布村集体财产明细后,引起了村民的众怒。村民当即前往同鑫砂场索要赔偿。在村镇干部以及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同鑫砂场向村民支付了占用耕地以及在耕地上采砂的对价,双方的合同于2009年8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同鑫砂场继续占用常乐村六组的耕地采砂但没有向村民继续支付土地租赁费,于是村民在一周之后再次找到同鑫砂场。在村镇干部和当地警察的协调下,双方于9月8日达成协议,并于9月9日由同鑫砂场向村民支付租赁费十万元,继续租用常乐村的耕地。常乐村村民两次行为如出一辙,均有村镇干部和警察在场协调。常乐村村民的理由正当、行为合法,丝毫没有社会危害性。李依乾本人和其他村民分得的赔偿金额相同,没有多拿一分钱。村民分配剩余的六万余元一直保存在银行,到案发三年多时间,没有任何损失,充分说明村民是有自治能力的。倒是本案的所谓被害人同鑫砂场长期占用破坏常乐村的耕地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但遗憾的是至今仍然没有受到追究。

本案证据严重不足。第一公诉机关没有证明李依乾是如何策划、组织村民前往同鑫砂场索要赔偿的。第二公诉机关也没用证明同鑫砂场因村民的行为造成了停工等损失。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三十余位证人的证人证言,但是这三十余份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瑕疵。不仅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且证人证言与证人证言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证人证言多说是李依乾组织、领导09年两次找同鑫洗砂厂索要赔偿的事件,但诡异的是,没有一份证言能说明李依乾实施了何种行为起到了煽动、指挥的效果。依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对于李依乾何种行为构成情节严重,以及给同鑫洗砂厂造成何种损失,均没有出示证据加以证明。

二、侦查机关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存在先采取强制措施后搜集证据的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辩护人阅读完了本案的全部材料,至今没有看到抓获经过以及到案经过。据李依乾自己的陈述,2012年4月6日,李依乾登上从成都前往北京的K1364次火车,火车行至绵阳,便被北川县政府工作人员在车上发现。当车行至江油,李依乾便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带下火车,后被送至看守所。抓捕李依乾的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合法手续。2012年4月17日,李依乾在看守所被侦查机关提审。在李依乾识字不多,视力低下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采取了诱供的方法,骗取了李依乾的签字。这份笔录也是本案被告人的唯一一次讯问笔录。在一审的庭审中李依乾已经当庭对讯问笔录的内容予以否认,明确表示该份笔录是在侦查机关的诱供下形成的。本案追究的是2009年李依乾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而在长达三年的时间中,侦查机关没有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既没有调查过上诉人,也没有询问过“受害人”。而时至三年后,在李依乾前往北京依法上访的途中却强行将其阻拦下来,并以三年前的一个事件,将其限制人身自由。这是实际上是地方基层政府某些掌握权力的人对合法上访人员的打击报复,典型的公器私用,没有任何合法性可言【揭温家宝5.12救灾真相 绵阳14日二审维权代表李依乾】。

三、本案侦查机关涉嫌做伪证。

根据二审庭审中辩护人申请的证人到庭做出的证人证言,2009年8月31日以及9月1日,根本没有前往同鑫砂场。而在当地派出所六位警察的情况说明中,有五位警察指认村民是2009年8月31日和9月1日去的。更有甚者还说8月31日接到110的指令,要求出警。辩护人认为这是典型的先抓捕人后搜集证据的证明。造成警方搞错时间的原因在村民和同鑫砂场签订的合同的落款时间是2009年9月1日。由于村民文化程度不高,在2009年9月8日和同鑫砂场签订合同时,因合同履行的起点在2009年9月1日,故将合同签订时间也追溯到2009年9月1日。故五名警察在做情况说明时,将村民闹事的时间也追溯到8月31日。但是还是有一名警官车军陈述了事实,表示只记得是2009年9月,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二审辩护人依法申请的证人到庭也证实了村民前往同鑫砂场的时间是2009年9月7日至9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真正实施犯罪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四川二审5.12维权代表李依乾 村民当庭揭露6警官伪证】。

综合全案来看,李依乾实际上根本不构成犯罪,但是因其多次上访,给地方政府某些掌握权力的人造成恐惧,为避免李依乾继续上访,便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用心之狠毒,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辩护人认为李依乾作为村民代表,为依法保护耕地,维护村集体财产不受损失,参与向同鑫砂场索要赔偿,理由正当,行为合法,依法不构成犯罪。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李依乾无罪!


辩护人:马晓鹏

2013年03月17日




北川县警官母广川等多人伪证李依乾案


2011年9月20日,四川省副省长魏宏曾经登门看望李依乾,承诺依法处理5.12灾民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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