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03-19 15:27:25 | 作者:石兴有、盖凤珍 | 来源:六四天网 ] |
控 告 人:石兴有;男 1964年2月4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87号
被控告人:杨亚洲 职务:辽宁省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主任
被控告人:李成芳 职务: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 局长
被控告人:尤泽余 职务: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 局长
被控告人:娄红丽 职务: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 控访科科长
被控告人:董 劲 职务: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原齐贤派出所 警长
被控告人:刘 军 职务: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原齐贤派出所 民警
控告请求
请求依法严肃查处被控告人非法动用警力,在执法中违法犯罪,利用职权之便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非法拘留、劳动教养,制造一系列不法侵害,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严惩肆意欺压上访人,对信访处置背后的腐败问题,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强烈要求清除警察队伍的害群之马。
血泪诉说侵权行为的事实
我是受害人石兴有【】,因进京维权遭公安警察暴力殴打,身心健康受摧残,遭不法侵害违法拘留、劳动教养又到家里非法搜查、精神受到重大打击,致使我身体受到损害的严重后果,公安行政乱作为,在执行中违法犯罪,知法犯法,维稳背后是滥用职权,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依据《宪法》第37条,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69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不逮捕,7日内如作出不批准逮捕,立即释放。】
侵权一、2001年7月16日8时,公安警察刘洪军对我们夫妻打击报复,指使姜文哲、王胜祖来我们经营的爱心电话亭寻衅滋事,并殴打我们残疾夫妻,同时扬言:今天就打死你们能‘告状的’人,当时过路数人拨打110报警,半小时后岑俊杰等人出警,将两名打人者拉走(警车)而过路人给我们打车送医院治疗。2001年10月30日齐贤派出所委托沈阳市公安局法医对我妻子进行伤情鉴定并未对我的伤情进行鉴定,事实证明;给我爱人鉴定造假(轻微伤)。公安依据此鉴定而不给我鉴定的原因就是为了惩治我,时隔二年多,2003年9月27日将我拘留11天程序违法,捏造法律文书。而前来挑训的姜文哲拘留7天,王胜祖逃之夭夭。我对公安的处理公开包庇姜文哲、王胜祖不服引发进京上访遭到报复,陷害等一系列不法侵害。
侵权二:【公安局向中央政法委谎报,捏造《关于盖凤珍控告铁西烟草专卖局稽察人员勾结警察宋光、王建暴力执法打人的问题》】,2001年12月14日以来,铁西烟草专卖局稽察人员,多次向我要好处费,我没给,便无理强抢扣押我们夫妻两经营的香烟(附证据烟草专卖局扣押单)。然后我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稽察人员行政违法,经查明核实,以退还给我们剩余的烟和丢失烟的损失赔偿肆仟元,公安和稽察人员打人的事,至今尚未得到公正的处理。(附证据:公安调查我控告的录音光盘)
侵权三、2006年5月24日我和妻子到铁西区法院依法申请执行[铁西区房初字222号]案件。曲胜辉所要好处费没给,我与妻子一同到五楼找周洪岐副院长询问并举报执行庭的情况,他见到我们后话还没说几句,不问青红皂白叫来法警并指令法警(在法院办公楼内)往死里打我们,(根据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四条为故意犯罪),我们被毒打后,又被法警拖到二楼并踹进关犯人的铁牢笼内,踹倒在地,当时我被打成鼻梁骨粉碎性骨折、眶骨骨折,身体多处受伤,妻子盖凤珍被打得面部青紫,小肚子被踢后尿血,身体多处受伤,我们携带的包被法警拿走(内有现金1350元、白金纪念币等物品)不异而飞,无奈我妻子 多次打110报警,大约1小时后云峰派出所110出警,到法院后说“在法院出事我们管不了”报警情况登记表记录漏洞百出,我们被打却写宣判的事。明显有失公正,看到我们夫妻满身是伤却视而不见,于是法院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将我们夫妻二人投入监狱医院不是治疗而是关押。拘留完我们出来后到医院进行了看病(有医院诊断为证),铁西法院拘留回来后给我一万元看病的钱可我至今鼻梁未复位,因为无资金继续治疗,至今留有严重的后遗症;鼻骨粉碎性骨折、眶骨骨折、失去嗅觉、眼睛斜视,经常头痛。使我陷入生不如死的境地,(根据《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九十五条、已构成重伤害)为此案我多次维权讨说法时,要求给我做伤害鉴定,铁西公安分局云峰派出所,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至今不给我做伤害鉴定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身心都遭到了严重的痛苦和伤害,铁西区政法委书记何正勇违法下达命令,铁西区副院长周洪岐捏造陷害串通铁西区公安局长尤泽余,不仅不给做伤残鉴定反而把我送进劳教所。
侵权四、2007年5月28日我依法向中央各大部委举报 公安打击报复陷、害捏造事实,我途径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巡逻民警对我们盘查出具证明认为我们没有过激行为(附证据)将我们送往国家信访局六部委信访接待处(马家楼)2008年3月5日铁西公安分局齐贤派出所,以我涉嫌准备进京扰乱奥运呈报对我劳教一年(2008年3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乱扣罪名,沈阳市劳教委主任杨亚洲违法审批,作出沈劳教字(2008)74号劳教决定在违背事实和法律预先作出了(2007)74号劳教决定和判决。捏造在北京国家信访局违法扰乱秩序回沈阳给拘留教养,警察李沃水、徐晓海、董劲、刘军说什么:“拘留所、教养院是我们开的,我们就说了算,你残疾照样把你关押在拘留所、教养院,权大于法。
侵权五、2010年7月14日我与妻子盖凤珍进京到国家信访局201室接待员咨询案由并给我们开具了信访事项转办函,访复字第(2010)10917号,我全然不知又一次遭陷害,驻京捏造虚构我和妻子扰乱国家信访局罪名,当时我俩以走出信访局大门,沈阳公安驻京办来截访,跟我说领导接见回沈阳解决问题,又给我们买了火车票,第二天早上7点多,火车抵达沈阳北齐贤派出所警察二、三十人将我俩押送拘留10天,我妻子刑事拘留27天。后转教养一年。铁西公安局齐贤派出所已多次对我非法软禁、半夜抄家强行关押、长达半年之久。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铁西区云峰派出所,铁西区公安分局渎职行为存在,为虎作伥,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九条有规定。铁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洪岐,戴兵等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九十五条已构成重伤害,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四条为故意犯罪,知法犯法。周洪岐及黑恶势力至今逍遥法外,而且继续在法院兴风作浪,区公安、区法院、区政法委等责任部门个别腐败官员,同流合污,市法院以权代法,枉法判决,此案存在严重渎职行为,认定事实错误,捏造陷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求上级领导督办此案,提起再审,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以示法律威严,公正。
控告人:石兴有
手 机:13002466295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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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凤珍控告检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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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人:盖凤珍,女,1957年8月1日,住 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87号。
被控告人:林淑岩,职务: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审判长
被控告人:王 勇,职务: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审判长
被控告人:王 静,职务: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审判长
被控告人:丁 海,职务: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审判长
被控告人:张 柠,职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审判长
被控告人:祝 妍,职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审判长
被控告人:高子丁,职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审判长
被控告人:王东涛,职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审判长
控告人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因进京上访被劳动教养一案错误作出(2006)沈中行监字第62号和(2010)沈中行监字第33号驳回两审通知书,不依法审查,违反审判纪律,滥用审判权力,损害司法权威,让法无尊严。
控告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所作出的四份劳动教养决定书违法。被控告人包庇劳教委所作出的行政判决是错误判决,应予以撤销,被控告人共同违法审判,严重侵害控告人合法权益。依据《人民法官违法审判追究责任办法》规定,追究其滥用职权,渎职责任。
二、请求严肃查处被控告人作出判决,撤销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沈劳教字(2003)第2034号劳动教养决定,又以同一事实判令沈劳教委再一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4)沈劳教字第2034号劳动教养决定,司法乱作为,依据失实的法律文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证据。
三、请求为控告人在沈阳地区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党的原则是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对控告人遭行政侵权所致造成的身体损害,精神伤害,长期以来被拘留、劳教、判刑一系不法侵害所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国家赔偿法》行使侦检察,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及看守所监狱,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违法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得到赔偿的权力。
血泪的诉说司法侵权的事实
侵权一:2004年3月27日和平法院担任本案审判长林淑岩所作出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我不服!上诉沈阳中级法院担任本案审判长张柠。2004年8月19日作出撤销沈阳市和平区法院(2004)和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又撤销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2003)2034号劳教决定,该判决打着维护公平正义的背后,隐藏着法官滥用审判权力违法审案,竟然判令劳教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2004)沈中行终字第192号判决,有意为之包庇沈劳教委行政违法,将执法权变成造假工具。
侵权二:2004年10月12日担任本案审判长王勇,支持沈劳教委在诉讼过程中,对盖凤珍劳教一案以同一事实作出的(2004)2034号劳教决定,王勇作出判决(2004)和行初字第152号,我向沈阳中院提出上诉2005年5月17日,担任本案审判长祝妍,支持和平法院判决,驳回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我向沈阳中院审判监督庭递交再审申请,2006年4月21日中院作出(2006)沈中行监字第62号驳回再审通知书,不依法审监、侵权。
侵权三:2008年10月21日,担任本案审判长丁海,对劳教一案作出(2008)于行初字第80号判决。我向沈阳中院提出上诉,担任本案审判长高子丁作出支持沈劳教委对我一年六个月劳教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执法中并无不当,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判,作出(2009)沈行终字第33号判决。我不服!向沈阳中院审监庭申请再审。2010年4月15日,中院作出(2010)沈中立行监字第3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不依法审监,违法侵权。我依法申诉至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不给立案,原来已向最高人民法院谎报案件终结。
侵权四:2011年3月9日沈阳市和平法院担任本案审判长王静,支持沈劳教委判我劳教一年期限决定,所作出(2011)和行初字第22号判决,我向沈阳中院提出上诉担任本案审判长王东涛所作出的(2011)沈中行终字第153号判决,我不服!向沈阳中院申请再审,遭拒绝不给立案,剥夺我的合法权益!
侵权五:沈阳中级法院、沈阳市和平法院、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们共同违法审判,从本案10份判决书中,已体现出失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力,“显失公平”,担任本案的10名审判长们都作出采信沈劳教委,提供法庭虚假证据,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身为人民法官未能作到守好法律生命的底线,从本案制造出10份判决,已证明被控告人共同游戏法律闹剧,恶意串通劳教委,利用审判权,免责公安警察在执法中执法犯法,被控告人明知司法程序错误,不按法定程序纠正,作出的枉法判决 。
法官作出枉法判决损害司法权威
第一次林淑岩作出 2004 和行初字第9号判决枉法判决,未能以事实为依据。
第二次张柠所作出 2004 沈中终字第192号判决枉法判决,未能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次王勇所作出 2004 和行初字第152号判决是枉法判决,丧失职业道德。
第四次祝妍所作出 2005 沈行终字第31号判决是枉法判决,违法行使职权。
第五次沈阳市中院 2006 沈中行监字第62号驳回再审通知书,不依法审监侵权。
第六次丁海所作出 2008 于行初字第80号判决是枉法判决,滥用审判权力。
第七次高子丁作出 2009 沈中行终字第33号判决是枉法判决,违反审判纪律。
第八次沈阳市中院 2010 沈中行监字第33号驳回通知,不依法审监,渎职侵权。
第九次王静所作出 2011 和行初字第22号判决是枉法判决,违背法律授权。
第十次王东涛作出 2011 沈中行终字第153号判决是枉法判决,滥用职权。
【依据《宪法》第37条,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69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不逮捕,7日内如作出不批准逮捕,立即释放】。
第一次劳教:2003年10月13日沈劳教字(2003)第2034号,渎职侵权。
第二次劳教:2004年8月24日沈劳教字(2004)第2034号,执法造假侵权。
第三次劳教:2008年3月15日沈劳教字(2008)第70号,程序违法侵权。
第四次劳教:2010年7月14日沈劳教字(2010)第767号,违法审批侵权。
第一次刑事拘留:2002年8月15日沈河分局不出具刑拘决定书,程序违法。
第二次刑事拘留:2003年10月13日铁西分局不出具刑拘决定书,程序违法。
第三次刑事拘留:2008年3月15日铁西分局不出具刑拘决定书,程序违法。
第四次刑事拘留:2009年10月9日铁西分局不出具刑拘决定书,程序违法。
第五次刑事拘留:2010年7月14日铁西分局不出具刑拘决定书,程序违法。
第一次行政拘留:1999年10月11日铁西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第二次司法拘留: 2006年5月24日铁西法院(2005)执字第1664号司法侵权。
第三次行政拘留:2009年10月24日铁公(治)决字第1163号,程序违法。
法官认定事实错误作出枉法判决
事实真相:1999年9月9日,我路过铁西区小六路卖菜市场时,无辜被商贩子王振龙打伤,当时目击人报警,王振龙乘机逃跑了,我就到齐贤派出所报案,王振龙的母亲和他们在法院的一个亲属,来到派出所找所长王刚,隐瞒事实真相陷害我,副所长刘宏军也参与违法办人情案,恶意串通,违法违纪,王刚和刘宏军指使警察把我拖进小黑屋,不问青红皂白,对我进行野蛮殴打,暴力执法,并将我的手铐在暖气管上,当晚9时以我“防碍公务”押送沈阳市拘留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我被打残,行走困难拘留所拒绝收押,公安未能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押送我的警察恼羞成怒,把我从车上拖下来,扔到了沈阳市九院门口,由于我身体、精神受折磨所致突发心脏病。被好心过路人送往医院救治,由于我无力支付医疗费,住院26天就出院了。1999年10月11日,我找齐贤派出所所长王刚,要求对此案负责,副所长刘宏军说:“我们打你有责任,现在就给你送医院先治病吗?”然后将我骗上车,直接押送沈阳市大北监狱地下医院,(附证据:监狱医院收费收据)拘留十五天,公安制造冤案,解除拘留后,我对公安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拘留一案,向沈阳市铁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包庇公安不予立案。
2001年2月9日,我到沈阳市人大反映问题,遭到齐贤派出所副所长郎群殴打,抓住我的头发踹倒在地上,然后上来六名警察协勤,对我进行人身攻击,野蛮执法(附证据医院急诊病历)。2001年5月10日,铁西区公安分局对我控告王刚、刘宏军、郎群共同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对我伤害一案,作出处理意见,给我以困难补助救济三万元作为不在追究警察执法中违法责任,对王振龙伤害我的赔偿一案,公安不予作出处理移交法院。但法院不予立案,他们相互推诿,转嫁责任。2001年7月16日晚8时,刘宏军对我打击、报复,指使姜文泽、王胜祖对我们的电话亭进行挑衅,并殴打我时扬言:“今天就打你这个能告状的人,当时路过数人拨打110报警,半个小时后岑俊杰等人出警,将二名打人男子拉走(警车)过路人给我俩打的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01年10月30日齐贤派出所委托沈阳市公安局法医对我进行伤情鉴定,事实证明,鉴定造假(轻微伤害)。我对公安执法不公,无比气愤,由进京上访所引发出公安制造出一系列恶性侵权事件。法官在审理本案中,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颠倒黑白”,作出枉法判决。
法官判案包庇警察暴力殴打违法事实
2007年5月28日,我依法向中央各大部委反映举报公安违法打击、报复、陷害、捏造事实,我途经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巡逻民警对我们盘查出具证明,认为我们没有过激行为,(附证据)将我们送往国家信访局六部委信访接待处(马家楼)。2008年3月5日铁西区公安齐贤派出所,以我涉嫌准备进京扰乱奥运,呈报对我劳教一年半,(2008年3月15日至2009年9月14日),乱扣罪名,沈阳市公安局长 “许文有“违法审批,作出沈劳教字(2008)70号劳教决定。我遭陷害被关押辽宁省马三家教养院。在劳教期间又遭到管教队长王艳平的暴力殴打,以我不服劳动改造实施酷刑,非人虐待,关押小号长达八个多月,绝食期间管教24小时不间断的折磨我,并使用妇女阴道扩张器,强行灌食,把我的全口牙齿都撬的松动,全身共捆绑七道绳索,几次上酷刑大挂五花八门高、低挂、前挂、后挂、十字挂、电棍、手铐各种刑具。对我身心健康进行摧残,野蛮执法,惨无人道!企图协迫我屈服与她们的权力掌控之中。(2009年9月14日劳教期满,教养院非法延押至2009年10月9日,又拒绝出具延押法律依据)。我据理抗争,遭王艳平漫骂,又将我骗上车由她护送我回家,原来是设计的陷阱。在车里王艳平故意向我挑衅,抓住我头发说:“在上北京还教养你,折磨死你”,在车内殴打我,当押送到齐贤派出所,捏造我不配合劳教干警工作,又打伤她的脸部,阴谋策划勾结公安,再次判我教养,当天晚上10点多公安将我直接押送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十五日,作出沈铁公刑拘字(2009)04904号刑事拘留决定,呈报继续劳动教养,2009年10月23日沈劳教委作出,因铁西公安分局呈报盖凤珍涉嫌扰乱工作秩序一案,不符合教养条件,(附证据不予劳教决定书)本应该无罪释放我,但铁西公安分局又以盖凤珍打伤劳教所干警,沈劳教委不批教养。刑事拘留已执行羁押十五日,转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二百元钱。为捍卫合法权益,我提出复议申请,2010年1月12日,沈阳市公安局在违背事实和法律“颠倒黑白”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沈公复字(2010)第27号,支持铁西公安分局作出对盖凤珍“刑事拘留”变“行政拘留”,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此时我带着一颗伤痛的心,写出这血泪的诉说:我患残疾,持有中国残联“残疾人证”(三级肢残)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却惨遭违法犯罪分子的迫害。从沈阳市公安局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已看出来,行政不作为。利用职权之便,捏造违法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刑拘变行拘,程序违法,连公安自己都很自圆其说,制造出来的失实法律文书,乱扣莫须有的罪名,刑拘变行拘程序违法也能变合法(附证据),这是执法中出现的怪事奇闻?竟然将同一案由拘留作出两份拘留决定。
2010年7月14日,我与丈夫石兴有进京到国家信访局201室接谈员询问案由,并给我们出具了信访事项转办单函,访复字第(2010)10917号,我全然不知又一次遭陷害,驻京捏造虚构我扰乱国家信访局秩序罪名。当时我已走出信访局大门,沈阳公安驻京来截访。跟我说领导接见回沈阳解决问题,又给我们买了火车票。第二天早上7点多,火车抵达沈阳北站,齐贤派出所警察二三十人,将我直接押送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27天,沈阳市劳教委以我涉嫌扰乱国家信访秩序为由,作出沈劳教字(2010)767号劳教一年决定。2010年10月22日辽宁省劳教局对我申请复议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复核认定沈劳教委对盖凤珍劳教决定处量的适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事实证明两级劳教委共同违法行使职权。这一桩桩,一幕幕公安恶劣的执法犯法,骇人听闻?这一张张,一份份的拘留、劳教决定书,对我劳教处量的非常适当,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失实的法律文书,竟然产生法律效力。所谓成功稳控黑幕的背后掩盖公安在执法中违法犯罪,滥用职权,让法无尊严。【依据《公安部令》第88号,第九条,发生在北京专属区域认定违法,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向中央政法委谎报信访终结欺上瞒下
证据一:【2007年7月10日,沈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齐贤派出所,向中央政法委交办案件,所作出的《关于盖凤珍信访事项调查报告》】隐瞒事实真相,1999年9月9日,我被王振龙打伤,到派出所报案,依法维权,公安将打人者王振龙行政拘留五天,以我涉嫌妨碍公务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令我莫名?当我向警察索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传唤证,相关法律手续,遭到警察野蛮殴打二次伤害,违反警纪警规就是不给,将我拖上警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押送沈阳市拘留所。剥夺了我的复议权力。2001年5月10日,我对枉法干警打人,举报到铁西公安分局,要求撤销拘留决定,公安以困难补助方式给我三万元,作为撤销拘留和警察伤害我的赔偿(附证据:辽宁省公安厅纪检转办单,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
证据二、【公安向中央政法委谎报此案已终结,并作出《关于盖凤珍被姜文泽、王胜祖打伤,对公安所作出的伤害鉴定书不服的问题》】事发因由:刘宏军见违法打人已败露赔偿我三万元。恼羞成怒利用职权之便徇私仇向我报复,2001年7月16日晚8时,他找来两名社会地痞流氓,指使姜文泽、王胜祖对我进行阻截,人身攻击,暴力殴打致伤,我明知到齐贤派出所报案就会落入他们权力的掌控之中,无奈按照管辖地,我向刘宏军报案,他却放走了打人者,说我与那两名前来寻衅的男子,双方殴斗所致轻微伤的。我无比气愤!为捍卫人身权不受侵害,在我据理抗争情况下,2001年9月3日,刘宏军指使办案人岑俊杰领着我到沈阳市公安伤害法医鉴定所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公安依据此鉴定作出对我丈夫石兴有为保护我,被王胜祖打得头晕脑胀,住进医院确被公安拘留10天,而姜文泽被拘留7天的处罚,王胜祖逃之夭夭。我对公安的处理公开包庇姜文泽、王胜祖不服,引发进京上访遭到报复、陷害一系列不法侵害。
证据三、【公安局向中央政法委谎报,捏造《关于盖凤珍控告铁西烟草专卖局稽察人员勾结警察宋光、王建暴力执法打人的问题》】,2001年12月14日以来,铁西烟草专卖局稽察人员,多次向我要好处费,我没给,便无理强抢扣押我们夫妻两经营的香烟(附证据烟草专卖局扣押单)。然后我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稽察人员行政违法,经查明核实,以退还给我们剩余的烟和丢失烟的损失赔偿肆仟元,公安和稽察人员打人的事,至今尚未得到公正的处理。(附证据:公安调查我控告的录音光盘)
证据四、【公安向中央政法委隐报,所作出的《关于盖凤珍被判刑关押监狱八个月的调查情况》】公安捏造我在沈阳市人大围追殴打数十名防暴警察,2002年8月15日,我到北京反映在沈阳市人大上访遭防暴警察殴打是真。(附证据:我被打当天病历)沈阳市公安局串通沈河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将我从北京骗回“刑事拘留”关押在沈阳市看守所,然后又勾结沈河检察院对我进行批准逮捕,2003年4月4日沈河法院作出枉法判决,判我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4月14日我刑满释放,我对公安、检察院、法院共同违背法律授权,渎职行为进行举报。
证据五、【公安向中央政法委瞒报,编造《关于盖凤珍上访被教养、拘留的调查情况》】沈阳市劳教委错误的审批将我劳教,我被无辜羁押辽宁马三家教养院,由于长期遭关押,致使我重度营养不良,身体受摧残,我选择绝食结束生命,管教以我不服劳动改造为由,对我暴力殴打,惨无人道!劳教所为掩盖违法犯罪,以我保外就医方式释放,我向沈阳市和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枉法判决,我上诉沈阳市中级法院,中法判一审法院适用法条法律错误,撤销原审判决。
证据六、【2012年8月18日我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查阅案卷,竟然发现编号辽A终(2010)第30号,《关于盖凤珍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事实证明被控告人共同违法违纪,剥夺了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肆意欺压信访人。以及信访处置背后的腐败问题,该份终结决定书,违反《信访条例》第14、17、20条之规定,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信访条例》并没有对信访人进京信访可以拘留、劳教、判刑制裁的规定。该份案件终结决定书,暴露出公安执法造假。
综上所述:请求严肃查处被控告人共同 “滥用审判权,故意包庇”沈阳市劳教委向中央政法委谎报“盖凤珍信访案件终结调查报告”,损害党和人民政府形象。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办法》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办案人或审批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错误审批。错误执行违法决定命令。对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捏造违法犯罪事实。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收容审查、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办案情节严重过错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应该依法追究公安机关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盖凤珍 手 机:13002466295
附证据(26)份
201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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