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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谭金花上访10年 劳教3次拘留7次

Written on 2013年4月25日星期四 | 25.4.13


[ 时间:2013-04-25 17:48:03 | 作者:谭金花 | 来源:六四天网 ]
问中央:
 
权大还是法大,旧法能推翻新法吗?7次拘留劳教三次,不给我的合法拘捕证,还有人权吗?以人维本生存权在哪里呢?
 
不服最高法院(2012)赔监字第90号,是根据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公安局在2002年2月28日,到3月6日7天中,对谭金花的非法拘捕,刑讯逼供诱供打烂全身,不准睡觉,吃,手腕骨打错位,左食指打断,右手腕骨胳变形,用脚踢我下身,内脏受损,小便尿血,全身青紫、红肿、竹棍打破,又用书本打我耳光,致使耳朵聋残,眼睛出血,跪的7天7夜,生不如死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诱供,针对没有违法犯罪的人,公安还强行将我父亲的坟墓挖开验尸,我是父亲唯一女儿没有经过我知道,挖了我祖坟悲酸惨案,破坏了我土家族风俗习惯的尊严违反宪法第4条的规定,法院认为未经确认不予受理,从中来掩盖事实真相,推诿包庇公安人员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2002)赔他字第8号,无需再行确认的规定。
 
争对2004年1月4日,恩施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委员会确认决定书,承担国家赔偿,中院高院到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明的不认定,公安局确认决定赔偿的事实,暗中承认我就是无钱给行贿不受理。
 
证实法院有证据不认定,证实法院公安串案、窝案、拖案不办,争对公安局对谭金花的非法拘捕的程序违法侵权,没有给本人的拘捕证,引起上访,7次非法拘捕从复劳教三次关押1658天的悲酸惨案,无人管的加害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与家庭分裂伤害,山林田土房产务工损失上千万元。
 
根据公安局上报确认决定书是2004年1月4日,经恩施州公赔复字(2004)第1号,经(2004)恩中法委赔字第1号,认定只赔偿175天,每天赔偿金额为55.93元/日,应增补偿金额1072.75元,不服申诉到高院经(2004)鄂高法委赔监字第9号,是根据赔偿委员会的暂行16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来掩盖事实真象。
 
经恩施州政法委组织听证会上百人参加,凭论认定,在2002年2月28日致3月6日这7天7夜中的,刑讯逼供诱供打烂全身,应以赔偿多少只是口头决定,没有文字依据,可查档案记录,没有领钱,致今还教我去领那7天7夜的非法刑讯逼供的钱。
 
不服上告到北京,经最高法院(2012)赔监第90号驳回通知是94年的旧法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你提出恩施市公安局的刑讯逼供刑事拘留7日,侵权事实未经依法确认,不予受理,来掩盖事实真象,证实法院与公安串案、拖案、窝案不办。
 
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主席令第23号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案发是2002年2月28日,法院以94年的赔偿法与95年赔偿法不符,旧法与新法兑比与事实不符。
 
根据1995年的赔偿法第1条、2条、3条第(一)(二)(三)(四)(五)款,第4条第(二)(三)(四)款第6、7、8、9、10、11、13、15、16、19、24、25、26、27条第(一)(二)款28条的规定,应由最高法院(2004)10号法释第18条的规定,作出提审重新确认赔偿决定,为何最高法院驳回呢?证实法院包庇公安非法拘捕谭金花7次从复劳教三次1658天,没有给本人的拘捕证,程序违法侵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搜查逮捕拘留时,必须向被捕人出示被捕证或搜查证,为何恩施公安局7次没有出示拘捕呢?证实恩施公安太黑暗,法院不依法认定事实真象,如何实现十八大与人大会议精神,依法提请中央。
 
给谭金花上告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来评论认定的程序权利,此案发生的经过,看重新申请赔偿与行政诉讼与确认,有控告。
 
第一次,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在2002年2月28日错误关押谭金花到2002年8月28日解出,没有给我的拘留证与释放证。
 
第二次,是2007年3月10日从北京接回恩施市,12日关押没给我拘留证,劳教我一年半。
 
第三次,2008年4月22日经上访人王桂兰与公安法院共同打电话骗我到北京南站20路公交车站见面,要我跟他们回恩施解决问题,我就跟他们回到恩施,就将我软禁在望成坡林场,同彭水住到5月12日又转到望成坡一直到7月30日早上,将我带到市信访局二楼,公安局长谭志国与副局长尤连才等人,说给你5万元钱你同不同意,我不同意,他们威胁说5万元你不同意的话,那就是看守所、劳教所由你选,同意5万元住招待所,过了奥运会再话,不让你自由活动,我不同意5万元。
 
第四次,7月31日,他们送我去看守所关我一年零三个月,关到2009年10月30日从拘留所放我出来,没有给本人拘留证、劳教决定书与释放证。
 
第五次,2009年12月30日,我在武汉市乞讨时,经恩施市公安局赵小平接我回恩施,12月31日关在拘留所,关到2010年1月11日放我出来,没有给拘留证。
 
第六次,载诬我2010年2月14日春节,去温家宝家拜年,实际我租房住那边,我捡破烂路过那里看到东北人很多在闹。公安不准我路过那里查我身份证没有,没有财料,问我叫什么名字,我说是湖北的谭金花,公安查电脑说我上访人员不准走,送到马家楼,驻京办,胡锦峰去马家楼接我检查过什么都没有,打电话问当地说,我不是拜年的,是路过那里拉过来的,就这样接我出来,我又去捡破烂。
 
在2010年2月21日,恩施市政法委书记邓辉建给我打电话,劝说要我回恩施,24日自行到,下午在市信访局办公室公安赵小平、涂可池、邓辉建、蔡市长谈话,都没有说关押我,到晚上10点,我住朋友彭显英家,有涂可池、王中田、谭军9个人,有两个特警将我二人抓上警车,送到恩施市第一看守所,没有给拘留证,送去劳教所,劳教1年半,到2011年3月23日放出。
 
第七次,在2012年10月28日晚上,我在出租房里睡了,大约12点时,北京公安查身份证时,认定我是上访的,搜走送到久敬庄,经公安指派黑社会的人来接我,我不走时,从2点到4点,17个证人,经公安帮助,没有接走后,接回恩施送到看守所,不给拘捕证时,查看行政起诉状,打断列骨变型,有CT号21137底片与医疗发票,第二次是12月31日,经北京积水潭医院CT片是201212229-013号与鉴定费发票。
 
从11月1日关押在恩施市第一看守所,到12月14日强迫签假案协议,才放出的恶劣事件。
 
当地恩施公安以谭金花在北京到长城照相,他们诬陷我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留45天,并以“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我采取取保候审手段限制我人身自由,(2012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5日)是否违法应该由案件管辖权的北京公安认定,可是北京警察没有记案,更没有认定照相是违法的。经北京公安拘留三次引起当地政府重复劳教的假案依据进行陷害。因此我被公安机关违法关押1658天所引起的劳动教养年环案。理应由恩施政府和恩施公安机关赔偿。 


谭金花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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