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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胡体和、浦甲宽上诉案 当庭揭刑讯逼供

Written on 2013年4月11日星期四 | 11.4.13



[ 时间:2013-04-11 20:35:10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湖北讯2013-04-11】今晚,维权人士陈惠娟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湖北胡体和、浦甲宽【湖北恩施判决农民代表胡体和、蒲甲宽】上诉案,当庭揭刑讯逼供。

来电称,2013年4月11日9时,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胡体和、浦甲宽不服(2012)鄂恩施刑初字第0029号刑事判决的上诉案。

从庭审中得知:原判决使用的李应福、罗德美、胡体珍、刘福现的证言证实,胡体和、浦甲宽二人组织、煽动村民阻止华新水泥厂施工。胡体珍、李应福、罗德美三人当庭证实胡体和、浦甲宽二人没有组织、煽动村民阻止新华施工;刘福现写了证明证实胡体和、浦甲宽没有组织、煽动村民阻工的事实。原判决上王永态的证言,王永态拿着恩施市公安机关为取得证言对其刑讯、逼供,当时被扯坏且有血迹的衣服,要求出庭作证,因已庭审结束未能出庭。还从庭审得知:胡体和被抓捕后,出狱当天检查身体被公安机关致脑萎缩,公安机关涉嫌对其刑讯逼供。

胡体和在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档案中查询,新华水泥厂在档案中有一份伪造的4200000611712证号的采矿证,其颁发时间为2006年9月27日,有效期15年。得出,原判决使用的鄂土资批(2007)369号,鄂土资批(2009)346号、347号预用土地批准文件也涉嫌来源不合法或者伪造。从胡体和的辩护人认为:第一、如华新有建设许可证,原判决适用的证据也不能证实胡体和、浦甲宽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二、由于华新从2005年至2013年已用农民集体土地600余亩,至今没有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许可,其用地行为非法,其所谓的生产不受法律保护,不具备胡体和、浦甲宽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罪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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