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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四川双流县公安局非法绑架胡金琼

Written on 2013年4月20日星期六 | 20.4.13



[ 时间:2013-04-20 13:55:15 | 作者:杨忠义 | 来源:六四天网 ]

举报书

举报人:杨忠义,男,汉族,1934年元月23日出生,户籍:四川崇州市街子镇白圣村三组,身份证号码510128194101233437

被举报人:四川双流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局长

举报事由:非法绑架上访维权者胡金琼一案【成都警方保驾黄新初 否认关押5.12重建受害者胡金琼

要求:

一、立即释放上访维权者胡金琼;

二、讨还公道,消除影响;

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被绑架者胡金琼是举报者之义女,因双流县政府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暴力强拆,由于公安参与非警务活动,致使问题长期不能达到具体解决,逼上维权路上,几年来反复无常的阻截拦访的非法警务活动已成了他们的家常便饭,于2013年4月8日晚9时到达火车北站下车,未出站被双流县国保大队长文绍全约七、八人有几部小车,绑架而走,并未通知家属,下车前接到他的电话,下车后,一直没有听到回电的声音,其弟及丈夫四处报警,不知去向,只应我们去查,于2013年4月10日10:30到东升镇报警,12日到县国保大队时,成都市公安局叫我们到北站派出所去问,获知是双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文绍全多人带走的,有手续,请出示依据,拒绝答复要律师来,可以出据,至今,依无信息,只口头上告诉家人亲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五条《信访条例》第三条、四十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等已明确规定:再根据2008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明确规定“滥用警力处置群体事件可“双开”,公安干警参与非警务活动,实行双开。

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要求,《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具上所述,举报人认为:公安机关是保护国家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不但不尽职尽责,反而利用职权将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国家改变为法西斯独裁专政,非法毒打绑架剥夺信访人身自由和信访者的合法权益,执法犯法,公开抗法,徇私枉法,扰乱社会秩序的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十一条,《信访条例》二十六条规定举报予。

致此

举报人:杨忠义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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