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Home » » 李静林:绵阳两农民敲诈开发商案代理词

李静林:绵阳两农民敲诈开发商案代理词

Written on 2013年5月19日星期日 | 19.5.13


[ 时间:2013-05-19 19:21:48 | 作者:李静林 | 来源:六四天网 ]
黑白颠倒的敲诈勒索案
——陈启寿、罗映胜敲诈勒索开发商一案代理词

各位法官:

经过法庭调查,作为罗映胜的辩护人更加确信罗映胜无罪。本辩护人的辩护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非法证据排除存在问题,请求法庭确认刑讯逼供的存在

罗映胜指控涪城区法院的刑警,在2012年8月21日抓捕他的那一天,对他实行了刑讯逼供,在看守所对他进行第一次讯问的时候进行了威胁【绵阳两农民代表遭开发商构陷“敲诈勒索”逮捕】。法庭在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审判长宣布不存在刑讯逼供,但是没有具体说明理由。介于检察官用来证明没有进行刑讯逼供的证据明显虚假,所以原告仍然要求对非法证据排除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明确,对刑讯逼供给予正视。

1、公诉人举证作假,把2012年8月22日早晨摆拍的手提录像视频资料用来冒充2012年8月21日审讯室的监控录像。经辩护方戳穿,检察官承认不是审讯室的监控录像了,又改口说是同步手提录像了。被告方要求出示审讯室的监控录像,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公诉人为什么要用手提录像冒充监控录像呢,很显然是监控录像见不得人。

2、公诉人出示的手提视频录像资料,其内容也证明了不是罗映胜失去人身自由,被抓捕当天被审讯时候的的同步视频资料,而是第二天摆拍的视频资料。在视频中,有警察问罗映胜:到昨天为止,你们一共拿了多少钱?罗映胜回答:四十万。罗映胜和陈启寿是被钓鱼执法现场抓捕的。如果是被抓捕当天的录像,那么警察应该问的是:到今天为止你们一共拿了多少钱?

所以,法庭进行的这非法证据排除,成了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表演。

二、罗映胜的行为,与陈启寿的行为一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纵观本案的事实和依据,我的当事人罗映胜与第一被告陈启寿一样,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事实上罗映胜与陈启寿一样,并没有使王文富心生惧怕从而被迫交出财物的能力。罗映胜跟陈启寿一样,不可能威胁或者要挟得到王文富,从而强行索要得到王文富的财物。

1、王文富在被告人所在地搞开发,是以非法占有当地村民利益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侵害村民财产的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而陈启寿、罗映胜等村民冒着人身及财产的危险,挺身维护集体的利益和争取自身的权益,是正当的及合法的行为。

2、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所陈述的事实经过,明显偏袒真正涉嫌犯罪的王文富,故意构陷我的当事人罗映胜以及本案的第一被告陈启寿。

起诉书中说: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绵阳市涪城区牌坊社区一组(以下简称牌坊社区一组)与绵阳盛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王文富(男,57岁,本案被害人)就合作开发该居民小组的统建安置房“富森春天”项目达成协议。

起诉书歪曲事实,协议上明文写着乙方是绵阳市盛鑫租赁设备有限公司而不是王文富。起诉书要歪曲这一基本事实的目的,本辩护人猜想是要为把王文富打扮成受害人提供方便条件。因为如果起诉书告之公众,协议书上写的乙方是绵阳市盛鑫租赁设备有限公司,那么受害人怎么会是王文富而不是绵阳市盛鑫租赁设备有限公司呢,这就费猜想。特别要命的是,如果说到协议书上写的乙方是绵阳市盛鑫设备租赁公司,立马就让人心生疑窦,怎么租赁公司搞开发啊,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地方啊?

起诉书更歪曲事实,把牌坊社区一组与绵阳市盛鑫租赁设备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100亩土地”统规统建投资建设项目篡改成“统建安置房'富森春天'项目,起诉书为什么要把非法侵占农民耕地、连带无偿霸占农民宅基地、低价拆迁农民房屋的犯罪行为掩盖成单纯的房屋拆迁行为,其目的就是要把陈启寿、罗映胜带领村民争取少受损失的维权行为,污蔑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联系起诉书下文的内容,称陈启寿、罗映胜“其房屋并非属于拆迁安置范围内”,这明显是想把达到捏造被告人的罪过的目的,实在起心不良。

起诉书更完全回避了既然是合作开发,无论是盛鑫租赁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单位,还是王文富个人,其有开发资质吗?

起诉书还接着声称查明:在取得规划许可后,王文富以四川东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开设进场施工。据公诉人在法庭上所举书证,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是白纸黑字写的“牌坊村一组居民点”并不是“富森春天”项目。并且起诉书完全回避了除了要“取得规划许可”之外,统规统建还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从而掩盖了王文富等人违法犯罪的事实。

起诉书还回避了“王文富以四川东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开始进场施工”的违法之处。要知道根据“统规统建项目委托书”,牌坊社区一组把一切统规统建项目的事务都委托给了王文富。王文富代表牌坊社区一组,签合同把建筑工程施工业务承包给了四川东金建设有限公司,然后又以四川东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义进场施工的话,甲方乙方都是他,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自己跟自已签合同,极力想以合法的方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这样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本身就是无效的。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的荒唐事,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

三、罗映胜与陈启寿一样,按照王文富的意思,得到或者还没有得到的钱财,远远低于他们依法应该得到的经济利益,罗映胜与陈启寿还应该继续维权。

据本辩护所知,被告所在的村社,转让宅基地,2010年的价格是每平方米800元。而王文富所在的设备租赁公司占用100亩土地的代价是每平方米247元,每平方米相差553元。1亩土地等于666.67平方米 ,100亩等于66667平方米。66667×553=36,866,851 (元),即三千六百八十六万六千八百五十一元。两被告所在的社队共计一百零六家人,也就是说王文富或者王文富所在的设备租赁公司,在两被告所在的社队,仅土地差价就吃了36,866,851 ÷106=347,800,48113207(元),即仅土地价差就平均吃了被告所在的村社三十四万七千八百多元。经过两被告等人长达一年多的上访,王文富给予陈启寿和罗映胜的钱,还不到他们两家人应得的土地补偿款的一半,罗映胜与陈启寿一样,还应该想办法,采取种种措施继续维权。

四、罗映胜与陈启寿一样,所采取的维权措施是合法的,不存在敲诈勒索的可能。

现在的全部证据显示,罗映胜没有参加堵路等方式阻止施工。被告所在的社队成员曾有的一次阻止施工活动,等罗映胜从外村赶回来的时候,被告所在村社的社队成员已经被王文富一方召集来的黑社会成员威胁散了。另一次拦路阻止王文富一方施工的行为与罗映胜无关。在本辩护人看来,阻止非法施工属于村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救行为,与违法犯罪不沾边。

罗映胜等人去上访,希望能够阻止王文富非法继续侵占村民的合法权益。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许上访,难道叫村民同王文富一样,也去请黑社会来砍来杀么?王文富为了达到他的非法目的,花钱收买两被告。两被告碍于情面,也同时有感于依法维权的路走起来太艰难,不得已作出了妥协,收了那么一点钱,实在令人感叹。

综上所述,罗映胜无罪,与陈启寿一样无罪,希望法庭能够释放罗映胜。

此  致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

罗映胜的辩护人:李静林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5.16

Share this article :

发表评论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 (2008-2014)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