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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民事案件撤诉后 拒不减半退费

Written on 2013年5月26日星期日 | 26.5.13


[ 时间:2013-05-26 21:08:43 | 作者:陈树花 | 来源:六四天网 ]
今年5月7号,本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天津武清法院(大碱厂法庭)对原告向被告(李志)追偿债务的民事案件提出了撤诉申请(同时还递交了一个申请同步录像的申请),厅长(懂某)准批撤诉,要书记员按以往流程做笔录,笔录上要求撤诉后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为此,本人与书记员争了起来,因为争执不下,书记员要我等(出去办事的)厅长(回来)定夺,等厅长回来后,我向他提出退费,他说可以退一半,且拿出了法律依据,他要我明天拿原始发票去办理退费手续。可是第二天他就来电话说:诉讼费不退了,因为当初收费就是按减半收取的,理由是:案件是按简易程序立的案。录像也不能提供因为技术出了问题。

为此本人向武清法院监察室多次投诉,要求法院出具简易程序撤诉不退费的法律依据,法院一直没有拿出来;而且(在15号)又将此案咨询了武清法院立案庭(赵法官),其答复与懂厅长一致,而且说他们法院一直都是这样处理这样的案件的。当我告知赵法官在他法院简易程序撤诉后也都是减半退费的(且说一直是这样操作,且有法律依据;当地法院立案庭及多个律师都这样说)时,赵法官要再我向主管院长咨询,因为他们都是听院长的…….

5月23号本人就此事又向武清法院监察室崔主任投诉,要求给个明了说法,崔主任说:庭审录像不给当事人(因为院长说这只能做内部监督用),是否减半退费,将向院长汇报请示 …….

为此,本人特向相关部门及法学专家请教:天津武清法院如此这样处理上述诉讼事项可有法律依据?
如果法院所行非法,是否应该更正?即应该纠正其从建国以来一直这样处理诉讼费的问题,将违法不退的那一半的诉讼费逐一退还给相应的原告,还应赔偿其应得利益;并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天津武清法院(大碱厂法庭)电话:02282219056
天津武清法院监察室电话:02229340724

注:文中所言均有证据,如有需要,请向本人索取!
原告代理人   陈树花
身份证号:132801196411034423
电话:13393060963

201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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