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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汪才郭揭行政执法机关徇私枉法

Written on 2013年5月9日星期四 | 9.5.13


[ 时间:2013-05-09 23:41:07 | 作者:汪才郭 | 来源:六四天网 ]
湖北省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执法机关何以如此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之四

2013年5月2日,汪才郭要求建始县检察院对不立案监督李仕海等人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建始县检察院纪检组组长牟方宇、控告申诉科金科长接待了汪才郭,口头表明了办案人员不予立案监督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李仕海占有煤矿是与官店镇政府签订了合同的。张家顺有移交煤矿财产清单证实煤矿是张家顺移交的。并对[2006]建民初字第605号判决内容经过进行表述。

汪才郭认为:建始县公安局办理李仕海等人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办案人员和批准人员不予立案及建始县检察院办理不予立案监督李仕海等人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办案人员和批准人员,属于典型的徇私枉法案,其理由如下:

第一,李仕海等人2004年8月21日与官店镇政府签订的煤矿买卖合同及张家顺移交财产的清单,被责令改正。已在2006年8月25日后煤矿的所有权已归张家顺等人。该事实的成立有鄂政复决字[2006]29号、30号及鄂政复决字[2006]26号行政复议决定、鄂工商处字[2006]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店镇政府退还煤矿的通知;

第二,李仕海等人2007年元月10日之后又占有煤矿,完全是凭李仕海等人2006年10月16日与张家顺口头约定支付张家顺350万元煤矿转让费,诱骗张家顺签订公司98%的股权及法人代表辞退协议占有7年开采的。同时,李仕海取得张家顺签订的股权及法人代表辞退协议后,以没有依据支付350万元为由,骗取了煤矿公司。

第三,张家顺在李仕海不支付350万元转让费的情形下,向工商局书面声明,2006年10月16日李仕海等人签订的股权及法人辞退协议无效。李仕海等人遂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及法人代表辞退协议生效,建始县法院作出[2006]建民初字第605号判决的如下两项判令:1、张家顺与李仕海等人2006年10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2、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张家顺协助李仕海等人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汪才郭认为该判决不是李仕海等人占有煤矿的依据。第一有效不等于生效、第二股东不等于股权、第三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李仕海与张家顺2006年10月16日签订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是绝对占有股权的依据。

综上,李仕海等人以口头约定支付张家顺350万元(除张家顺原已在政府领取的转让费在外)煤矿转让费,诱骗张家顺签订股权转让及法人代表辞退协议骗取了煤矿开采7年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李仕海等人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然而,建始县公安局办理李仕海等人合同诈骗一案的办案人员、批准人员、建始县检察院办理汪才郭等人申请立案监督的办案人员、批准人员蒋明辉、郑江等人,公然胆敢隐匿鄂政复决字[2006]29号、30号、26号、鄂工商处字[2006]第73号处罚决定书、官店镇政府退还煤矿通知及李仕海等人2007年元月10日之后占有煤矿开采7年的原因是2006年10月16日与张家顺签订股权转让及法人代表辞退协议,并冒用公司采矿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形成的事实。

我们认为,我们个人的冤屈是次要又次要的区区小事,重要的是:在依法治国,铁腕执法,铁面问责精神的今天,建始县公安局办理李仕海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办案人员和批准人员、建始县检察院办理对公安局办理李仕海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不立案监督的办案人员和批准人员,为了李仕海等人的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诉,公然隐匿证据,颠倒黑白的行为不予以制止,建始县五十余万人民的公正将向何处去?为了党和法律的尊严,将本案向社会公开,望大家评论监督,更望上级机关从严查处。
 
湖北省内行政执法机构何以如此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十年上访路之五

关于我们公司的采矿权证,被建始县国土局、恩施州国土局、湖北省国土厅上下勾结,合伙让李仕海等人,继而让时贵权等人延续开采8年。汪才郭、蔡家风二人2013年4月25日找省国土厅矿管处,其拒绝接待。2013年4月26日,汪才郭上省信访局、省国土厅接待处,经填表后等了一上午,省国土厅接待处的女工作人员下楼接待汪才郭。其女工作人员对汪才郭反映的问题不记录,也没有记录的条件,说:你说矿产资源部门把你们的采矿权让李仕海等人继而让时贵权等人延续开采,有判决确认吗?汪才郭说:我们有(建工商)名称预核[2002]46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实公司的所有权人是我们,采矿证是公司的,我们还要判决才能确认吗?汪才郭又说:假如公安局查我们持有的商品是否合法,我们拿出合法真实的购物发票不能证明我们持有的商品合法,必须要法院的判决才能证明我们持有的商品合法吗?该工作人员就不理汪才郭的上访请求上自己办公室去了。保安不允许汪才郭随该工作人员要求给予合法的回复……汪才郭持鄂办复决字[2006]26号行政复议决定,到省安监局监察室投诉建始县安监局、恩施州安监局不理采汪才郭要求制止李仕海等人、时贵权等人冒用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非法开采的投诉。汪才郭5月3日找建始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的李大队长,说:你们不履行制止时贵权等人冒我们公司采矿证非法开采向县长的投诉已批转给你局,为什么仍不履行法定职责?李大队长查了电脑里的登记后说:我们没有接到县长签批件。汪才郭又找县政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你们说县长已签批国土局,国土局又说没有得到什么签批,你们是哪一方骗我们呢?该工作人员立即到国土局核实,证实县长签批到国土局属实,是县国土局顶风违纪……

汪才郭等要求恩施州国土局复查李仕海等人从2004年8月21日至2012年5月31日、时贵权等人从2012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6日开采属于冒用采矿证开采行为。2013年5月6日上午,汪才郭去找恩施州国土局办案人员屈科长、孟科长,屈科长说冒用采矿权行为不属国土部门管辖范围。2013年5月6日下午,汪才郭拿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到州国土局找到了孟科长。孟科长说,张家顺注册的公司,张家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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