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时间:2013-05-03 15:53:30 | 作者:任静 | 来源:六四天网 ] |
医院推迟执行法院判决 延误患者的最佳治疗所导致的后果理应由医院负全责
控告书
申请人;任静,女,1984年8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绥德县马川乡张家沟村,现住榆林市航宇路宝丰巷西2排3号身份证号码612727198408023346
被申请人;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
法人代表时小光
请求事项
1、请求上级督查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枉法行政,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的违法伤害患者权利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2、请求上级督促被申请单位尽快让病人走上康复和正常生活的人生道路。
3、医院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患者延误最佳治疗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被申请人负担
二事实与理由
1、2012年十一月九日,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确认了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申请调确协议,调解结果是院方向患者支付37万元,患者承诺离开医院到别的医院去治疗,于2012年11月9日下达了【2012】铜王法调确字第00070号确认决定书,按照常理说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及时支付调确字00070号的义务,患者有苦也难言,自吞无知后来人生何其艰辛的悲局!但是问题就是出在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该作为时不作为而导致患者一即加多痛苦二即加重遗留残疾三即使护理更为升级。难道给患者所造成的这一切损失,院方岂能丧失人道,良知不负任何责任吗?
2、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对患者第一批付款时也已延误50多天,且至今院方没有完全支付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俗话说治病如救火分秒必争延误分分秒秒可能害人一命。因此可见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的领导对人本意义何等的麻木不仁。
综上所述事实再对照法律道理,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无论从人道主义角度还是法律道理角度都应该对患者的各种相关损失全盘负起责任来。更为可气的是当院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患者文面找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时确遭到拒绝,好象法律文书本来就是纸上画饼,连法院都可以不尊文书中的【强制执行】呢!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的声誉,也为了万般无奈的患者有个起码的公道,故请求上级领导加强对政府和院方的督促为盼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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