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06-06 16:06:10 | 作者:张玲 | 来源:六四天网 ]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张玲,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3028196903251920,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山渡江二村3幢301室。暂住证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在道武夷商城天骄阁8幢-603号(邮寄附原告的电话13770978633)。
被告:江阴市公安局 地址:江阴市澄江中路258号 法定代表:韩民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澄公(东)行罚决字[2013]2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作出的澄公(东)行罚决字[2013]2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
(一)、原告发布信息,都是通过互联网网管审查之后才能发上网,包括人民网。不存在涉嫌公然侮辱他人。
1、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信息五花八门,就现在搜索框点: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政府、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江阴东辰机械制造、江阴市人民政府韩民、长山派出所、江阴市公安局长山派出所、江阴市城东派出所、计珉、钱厚庆、江阴市韩民、江阴市公安局韩民:都能看到以上这些职能部门和权力人物是如何迫害原告张玲的文章!
2、头版头条,非常醒目,一目了然。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也可以看出已经六年有余之久,为何江阴市人民政府!江阴市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江阴市公安局!相关职能部门都不作为!!!是江阴市的这些领导们日理万机没空过问,还是去香港澳门考察项目去了?还是官官相护故意不作为!
(二)、原告网上反映的的江阴法院王芳、计珉,都是有事实和部分证据佐证,铁证如山。如果王芳、计珉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程序正义,公正判决,根本不可能发生原告多年来,无数次艰难维权【上网和上访】以及被逼【自杀】厄运。
(三)、起因是江阴市人民法院集体司法腐败!原告张玲因讨要巨额提成工资多年不成,反而得罪了江阴市权贵们!已经生效六年之久的判决书存在严重猫腻,执行局一直不予理涉,几十万元至今六七年未讨要到半分文!原告的再婚家庭也遭遇权贵们的挑拨,是家暴原因解体!原告依法维权引发系列诉讼,惹几十几场官司!还遭遇警察城东派出所钱厚庆副所长和法官计珉的腐败残害!多人多次蒙、搪、欺骗原告,不解决问题还吓唬、打压原告!离婚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办成【冤假错案】、【案中案】、【连环案】。原告在自己家中自杀,未死掉。却被江阴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非法【行政拘留】二十天。期间因吃药自杀未死成却被逼疯!很长时间没有记忆!后得知拘留期间,遭遇了江阴市公安局拘留所的违法严惩【遭遇非人的待遇(手铐、脚镣和拦腰的腰拷捆绑和钢盔】。
1、江阴法院的王芳法官滥用职权、枉法判决,作出(2007)澄民一初字第680号判决书是起因。王芳王芳在审理中,故意隐瞒【江阴东辰公司】一、已经认可的合同总金额2693.8800万元的事实;二、违反合同约定证据;三、克扣原告工资;四、【伙同律师】伪造证据【其它事项】;五、拖欠原告业务提成工资几十万元的系列证据,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官司由于律师、法官、资本家联合导演,官商勾结,钱权交易,造成原告夫离子衰,受尽了人间所有的灾难的事实。
2、本案原告张玲因是外来妹且再婚,有证据证明长期遭遇再婚家庭的【家庭暴力】伤害,多次寻求江阴市各级领导,妇联组织各机构以及110、派出所警察的帮助,解决问题,正常生活,但多年无果,无人问津,母子一直被【家庭暴力】伤害。原告被逼于2008年8月27日起诉到江阴法院要求离婚。立案后由计珉法官主审,但计珉法官在审理中,明显徇私枉法,欺骗、欺负原告是外来妹,偏向男方。在原告张玲申请计珉法官回避审理的程序中,计珉法官还是恬不知耻,大包大揽,故意混交是非,颠倒黑白,指鹿为马,造成(原告在自己家中留下遗书自杀),原告数次、数年申请强制执行,久拖不决,造成原告生不如死以及直接数十万元经济损失还不止!以及诉讼几十次官司的痛苦,原告从一名优秀的销售精英变成【官司专业户】、【恐怖分子】和现在的【上访专业户】,上了全国公安系统黑名单。
3、根据原告2012年12月13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时,最高法院发放的登记表,证实原告对王芳主审作出的(2007)澄民一初字第680号判决不服,程序已经走到了最高法。原告遭遇系列迫害,在互联网上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发泄一下自己的情绪,也无可厚非。再说,原告已经与被害人(王芳法官)为本案在江阴法院进行勾通交流过,双方都已释怀。王芳法官还建议原告【另样方案】讨要江阴东辰长期拖欠的几十万元工资。但至今无果,责任应该谁承担?!
二、被告作出的澄公(东)行罚决字[2013]2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律依据;
(一)、此处罚书上还涉嫌部分造假“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的陈述、、、”。可是,自始至终,原告张玲根本没有见到“被侵害人的陈述”的笔录和签字确认,并且原告与【王芳和计珉】都打过电话,两人也都向原告表示:他俩从来没有报案到公安局作过笔录(王芳电话:13003361611,计珉电话:13812122192)。
(二)公安在涉及到治安案件办案中,是不能将一名合法公民,限制人身自由超过8小时。而该处罚中江阴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将原告张玲拘押超过70小时后才作出处罚决定的。
1、2013年的两会期间,原告在南京市江宁区的家中,一直收到和接到来自江阴市公安局和江阴市政府维稳办以及长山社区官员的软硬兼施的电话和短信骚扰。
2、2013年3月3日晚上还接到南京市江宁区(目前暂住地已经两年有暂住证证明)的电话要原告避一下,说江阴公安局要找原告麻烦(后来证实江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南京市蹲点守候原告家周围几天有余)。在这个地球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合法公民原告要躲到哪里去才能有安全!原告遭遇了江阴市公安局和法院的系列迫害,原告就不能依法维权(网络反映)和去北京反映吗吗?
3、2013年3月5日晚10点,原告在泰州的一个宾馆被江阴市公安局一行两女三男两辆车强制传唤,共计两次(异地泰州是刑事传唤证和户籍所在地的行政传唤证)!江阴市公安局都是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4、原告还被关黑监狱三天天(在江阴市山观镇家德福超市的南大门的斜对面有家叫车站宾馆里,原告只能被限制在一张床上或者坐、躺,房间有两名女民警看住原告。原告上卫生间她都跟着,洗澡也站在卫生间门外盯住原告。房间的外面还有两名彪形男大汉把守。原告不知道原告犯了什么重罪?!要遭遇如此厚待重爱!!!),从江阴市到泰州市有几百里路程,强制传唤,非法关押,再行政拘留原告十天(期间遭遇恐吓和连续的变相的疲劳式审问,几天里原告没有吃一粒米饭等同于刑讯逼供!)!江阴市公安局都是程序违法,故意办冤假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以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证明,故江阴市公安局作出“澄公(东)行罚决字[2013]2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申请人张玲十天的行政行为,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也缺乏基本公平与正义!故意违法、枉法,炮制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江阴市公安局作出“澄公(东)行罚决字[2013]2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原告张玲十天的行政行为,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现原告根据原告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向贵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玲
2013年6月1日
附:1、江阴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原告张玲自杀遗书一份;
3、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3日三份《初访人员的登记表》;
4、回避申请书一份‘
5、江阴市公安局传唤证澄公(东)传唤证字【2013】293号;
6、江阴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传唤证澄公(东)行传字【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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