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余江县157名退休职工吁补发生活补助
Written on 2013年7月11日星期四 | 11.7.13
[ 时间:2013-07-11 18:52:13 | 作者:吴恒贵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行政起诉状
原告:吴恒贵、杨金荣、张南红(注:每人都为64岁以上的法定退休人员)
被告: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福利待遇纠纷
请求事项:判决被告补发(2007-2009年度)157人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款200元及养老保险。
事实和理由:我们是建国初期1956年通过县劳动局招工备案的城镇大集体职工,是完全享受赣劳社养[197 7] 11号文件待遇的对象。被告违背国发[1977] 66号文件精神。该文件的精神实质是(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可被告将我们城镇大集体职工也划归人民公社管理,是被告犯下的天大错误,损害了我们的利益。邓小平同志在11届三中全会着重强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拨乱反正。被告为什么对此事无动于衷?拖至今日还不痛快解决?又不在那个拨乱反正的年代加以纠正。时至今日,还一纸《意见书》,把我们仍然拒之大集体门外是国法所不容的。要求被告跟全市其它地方同等条件的职工一样,从2007年元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补发我们生活补助款是天经地义的。原告认为:一个人民政府执政为民是头等大事,有错必纠也是社会公信度的具体体现。但被告的行政行为哪有公平可言?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行为违犯了国家文件精神,是明知故犯,法不所容。为此,具文起诉,请法院审查,依法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盏。
强烈要求同兄弟单位一样补发我们2010年前的生活费及同等的社会保险金。
我们将此状告到余江县人民法院,该院不敢受理,给予退回。
恳请贵院给我们老年人一个公平正义的答复。
我们在此给你们鞠躬了。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恒贵、杨金荣、张南红
二0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证据材料:
l、国发[1977] 66号文件1份;
2、农林部、轻工业部【1977.6.28]文件1份;
3、余革发[77】第0 5 2号文件1份;
4、赣劳社养【2007]11号文件1份;
5、余江经贸局答复1份;
6、余江县府意见书1份;
7、大集体职工工资表、生活补贴表、’职工技术等级评定表共1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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