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07-11 23:51:44 | 作者:义工蒲飞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山东讯2013-07-11】今天夜间,山东威海访民荣丽明【山东访民荣丽明咬了打人的警察 被拘留5天】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山东威海中院判决荣丽明败诉,多处程序违法。
来电称,今天上午收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威海中院宣布维持我败诉。 我认为这个判决有多处程序违法之处。
[(2013)威行终字第24号] 是以“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为名拘留我。我进办公室前后没有半分钟,就被保安带出去,没有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况且政府到处都是监控,监控就是铁的证据为何不提供。在城里分局写笔录时,警察高军宝要我签字。当时,我拒接签字,理由是与事实不符,我说“是签字就拘留我”。他说:“不会的,你签字不拘留,不签字就拘留” 这当时有监控还有记录仪,这就是证据。为什么不提供?
此案我经过复议也被上一级行政机关撤销了。《行政复议法》第28条4款2项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对我的第二次拘留:[(2013)威行终字第25号] 是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由。我提供多种证据佐证:我是被殴打者,是在疼痛难忍、挣扎的情况下,无意抓伤他人。但威海文登市法院根据事实,作出相反的判决。行政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举证。被告提供的音像证据为何被剪辑、和删除,还有我要求做伤情等级鉴定,为什么都不鉴定?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希望威海中院正视自己判决违规之处,早日纠错。对威海公安错误拘留荣丽明一案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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