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07-14 00:34:44 | 作者:陈启寿 | 来源:六四天网 ]
陈启寿无罪,有罪的是王文富、付祥、向茜、程湖辉等这些为非作歹的官和商
——陈启寿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启寿,男,1953年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初中文化,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原牌坊村一社农民,住该社所在的涪城区玉龙街49号附111号。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上诉人无罪。
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指控陈启寿、罗映胜敲诈勒索一案,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以(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启寿和罗映胜有期徒刑十年【绵阳农民陈启寿、罗映胜敲诈勒索获刑10年】。宣判的时候,陈启寿和罗映胜均表示不服,要上诉。陈启寿在一审自行辩护和律师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基础上,其上诉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存心歪曲事实,掩盖真相
1、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故意掩盖王文富非法侵占了上诉人等村民总计高达数千万元的利益,妄称王文富是被害人。
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声称查明:2010年,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牌坊社区一组与绵阳盛鑫租赁设备有限公司的王文富(……本案被害人)就合作开发该居民小组的统建安置房“富森春天”项目达成协议,王文富随后以四川东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开始进场施工。
早在2003年,上诉人所在的村社就经合法审批,划地二十三亩建了居民点,家家都有权在居民点中选址,按照规划统一随时修建房屋,根本不需要另行再搞什么统规统建。王文富勾结上诉人村社个别人,欺骗、胁迫村民同意他们假冒统规统建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把村社仅剩的100亩耕地全部都非法占去了。一审中,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算了一个帐,王文富侵占了上诉人村社每家人至少上百万的利益。审判长程湖辉竟然不许上诉人的辩护律师算账,不知王文富分给了程湖辉多少钱。由于村民所得补偿极低,引起了大多数村民的反抗,王文富为了收买上诉人和罗映胜,一共才拿了几十万块钱出来消灾,却反告上诉人和罗映胜敲诈勒索。通过算账,究竟谁是受害人一目了然,如果二审又不许上诉人在开庭的时候当众算账,是不是二审法官想搞暗箱操作,等着王文富分钱?
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还声称查明:上诉人和罗映胜,为了在王文富搞开发的工地上做点活路赚钱,联合本社农民阻止王文富施工,并控告王文富违规销售统规统建房,迫使王文富拿钱出来消灾。
上诉人和罗映胜以及其他村民,每家人被王文富侵占了上百万的经济利益,上诉人等该不该问王文富要钱?上诉人等还不敢直接问王文富要钱来弥补损失,想到王文富搞开发的工地上挣点钱来弥补损失,这可不可怜?上诉人不像你们当法官的,可以捞外快,有灰色收入,上百万损失得起。
王文富通过非法占用100亩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犯罪行为,从上诉人所在村社每家人身上勒索了上百万的利益,审判长程湖辉代表涪城区法院不仅不计较,还替王文富隐瞒,而上诉人无钱无势,想凭石匠手艺到王文富的工地上去打工活命,想通过上访等合法方式迫使王文富吐出一点所侵占去的利益,挽回一点被王文富造成的巨额损失,却被处以重刑,这天理何在!
一审法庭上,上诉人辩护律师所举证据,证明了王文富不仅有钱,而且有势,敢公然违法搞房地产开发,通过黑白两道威胁勒索上诉人等村民的巨额钱财,并镇压了上诉人等村民的维权行动。上诉人辩护律师所举证据,足以显示上诉人和罗映胜以及其他村民哪里具备那个条件,哪里有那个能力去敲诈勒索王文富呢。对于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做举证据,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不置一词,其徇私枉法之心暴露无遗。
整个判决书,完全偏袒王文富,抹黑上诉人和罗映胜以及其他村民,可指责的地方很多,上诉状就写这些,其余的到了二审期间再说。愿二审法院能够有青天,不像一审法院那样黑得过分。
此 致
绵阳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陈启寿
2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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