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裁定重审莱芜花炮厂大爆炸受害者案
Written on 2013年7月2日星期二 | 2.7.13
[ 时间:2013-07-02 21:22:01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河北讯2013-07-02】今晚,河北石家庄刘艳娥【山东莱芜花炮厂爆炸受害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法院裁定重审莱芜花炮厂爆炸受害者案/
来电称,河北省贺足2010年2月3日在山东省莱芜市大厂花炮厂被炸伤一案,今天中午,我收到莱芜市中级法院(2013)莱中民一终字第119号裁定书。结论是: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民重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据悉,由于家庭贫穷无钱请律师,刘艳娥不得不自己出庭为丈夫辩护。刘艳娥认为:这可能是我依法维权的初步胜利。
标签:
司法新闻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