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07-14 18:10:05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四川讯2013-07-14】今天下午,四川省绵阳市失地农民杨秀琼【绵阳农民陈启寿、罗映胜敲诈勒索获刑10年】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绵阳法院规范司法文书统一格式。
来电称,2013年7日11号早上9时,我和陈启寿的儿子陈兵一起前往绵阳市涪城区法院,递交我丈夫罗映胜和陈启寿的上诉书,法警通知了刑事庭陈湖辉法官。一会,刑事庭书记员王芳下楼来收上诉书,她看后说“你这叫啥子上诉书,我要请示看收不收,”过了有10分钟,过来两人说,这是谁写的。我回答,我们自己写的,书记员说上诉书没这格式【陈启寿无罪 罪人是王文富付祥程湖辉等】,不能收,叫你律师写来,我说,请出示拒收上诉书的文字证明。
双方僵持10多分钟后,涪城区法院才接受了上诉书。
附:罗映胜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罗映胜,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初中文化,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牌坊村一社农民,住该社所在的涪城区玉龙街49号附98号。
上诉请求:
确认王文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是上诉人罗映胜、陈启寿以及上诉人所在村社农民的事实;
确认王文富无房地产开发资格,他所在的企业——绵阳盛鑫租赁设备有限公司也无房地产开发资格,却假冒统规统建的名义,非法侵占上诉人村社所在地农民土地房屋搞房地产开发,涉嫌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和诬告陷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事实;
确认王文富为了继续侵占农民土地,继续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收买带头维权的农民,支付给陈启寿和上诉人的那一点钱,不足以弥补因王文富违法在上诉人所在村社搞开发,给上诉人所造成的损失,更不足以弥补上诉人所在村社其他农民的损失这一事实;
确认上诉人通过上访,投诉控告王文富等人违法占用农民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合理合法这一事实;
确认涪城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警察付祥等人超越职责范围,违规办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案件,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的事实;
确认涪城区检察院的检查员向茜故意使用伪造的监控录像光碟,在“监控录像”被戳穿了之后,仍然故意把第二天摆拍的录像视频,当作头一天审讯的“同步录像”资料来使用,恶意掩盖办案警察搞刑讯逼供,涉嫌构成包庇罪和徇私枉法罪的事实;
确认涪城区法院在本案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员,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涉嫌构成包庇罪,程湖辉还涉嫌陷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实;
8、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上诉人无罪。
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指控陈启寿、罗映胜敲诈勒索一案,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以(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启寿和罗映胜有期徒刑十年。宣判的时候,陈启寿和罗映胜均表示不服,要上诉。罗映胜在一审自行辩护和律师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基础上,其上诉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张冠李戴,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1、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妄定合同内容,妄称王文富是被害人
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声称查明:2010年,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牌坊社区一组与绵阳盛鑫租赁设备有限公司的王文富(………本案被害人)就合作开发该居民小组的统建安置房“富森春天”项目达成协议,王文富随后以四川东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开始进场施工。
经查,在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在公诉人指控犯罪的举证中,《关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牌坊社区第一居民小组统规统建投资建设项目合同书》,甲方是“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牌坊社区第一居民小组”,乙方是“绵阳市盛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不是王文富。而且合同中根本没有提到“富森春天”字样,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他们代表涪城区法院,凭什么好意思说“就合作开发该居民小组的统建安置房“富森春天”项目达成协议”。
还有,四川东金建设有限公司依法有权利进场施工吗?王文富依法凭什么以四川东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进场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是东金建设有限公司,那么陈启寿和上诉人参与,同其他村民一起阻挡的就是东金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与王文富个人没有什么关系。如果施工的是王文富个人,那么王文富有施工资格吗?不阻挡王文富违法施工,万一房子倒了砸着过往村民怎么办?
王文富不管为了谁能够顺利进行非法施工,牟取上亿的非法利益,出面收买陈启寿和上诉人,所花的钱,在案卷材料中讲得很清楚,是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唐东林从开发公司拿出来交给王文富的钱,唐东林还说上诉人和陈启寿,“这二人与其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见钱是公司的钱,不是王文富个人的钱,王文富怎么就成被害人了?
如果说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不识字,审判长程湖辉总该识字吧;如果说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没有看案卷材料,审判长程湖辉作为承办法官总该看了案卷材料的吧?即使审判长程湖辉没有看案卷材料,公诉人在庭审中也举了唐东林的证言为据,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也讲明了该证言在认定被害人中的意义啊,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何以要存心歪曲事实呢!
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故意回避王文富侵占上诉人所在村社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违法犯罪性;故意模糊村民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群体阻止违法开发的正当性
在案卷材料中,有一个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绵阳市城乡规划局、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绵阳市公安局、绵阳市监察局《公告》,公告内容认定:“位于城郊乡牌坊社区一组的‘富森春天’………未取得土地、建设等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非法宣传和对外出售房屋”。该公告也是公诉人向茜在法庭上都举了证的,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却对该公告只字不提。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正在进行的非法施工不仅应当停止,而且非法建筑还应当被拆除。上诉人和陈启寿以及其他村民,阻止在集体土地上正在进行的违法施工,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故意回避王文富在上诉人所在的村社违法占用100亩耕地搞房地产开发是犯罪行为的事实
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中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王文富所在的绵阳盛鑫租赁设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所在的村社所达成的开发协议,约定的占用土地的面积是100亩。王文富施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已经占用的土地约为42亩,明显构成犯罪。所以,为了包庇犯罪分子王文富,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不提王文富违法占用土地的数量,就是要回避王文富行为的犯罪性质,为枉法裁判打下基础。
二、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不仅包庇王文富犯罪,而且还包庇警察付祥等人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
2012年8月21日下午,上诉人和陈启寿遭警察的钓鱼执法。上诉人和陈启寿被关进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的刑警队之后,当天被办案刑警刑讯逼供至深夜。在打服上诉人的第二天早晨,办案警察用手提录像机对上诉人进行了审讯录像,摆拍下了上诉人作有罪供述的情景。
在上诉人被关进看守所之后,本案警察又以“外提”来威胁上诉人不许翻供。
在过检的时候,上诉人把遭遇刑讯逼供和案件的真实情况给公诉人说了,公诉人置之不理,更不提交法院。
本案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对办案警察提出了控告,一审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公诉人向茜是把办案警察用手提录像摄制的视频资料当作监控录像资料来举证的。当向茜的谎言被戳穿之后,向茜又一口咬定那手提录像资料是上诉人被抓当天审讯时候的同步录像。当上诉人指出,在视频资料中,有警察问:到昨天为止,一共拿了多少钱?可见视频资料不是上诉人被抓头天拍摄的,而是第二天拍摄的。上诉人的辩护律师要求法庭回放视频资料来证明上诉人所言的真伪,被审判长程湖辉无理拒绝。当上诉人的辩护律师要求调取警察到看守所来做询问笔录时候的监控录像,以证明上诉人所受到的威胁时,仍然被审判长程湖辉一口回绝。
警察刑讯逼供,制造伪造,是犯罪行为。公诉人以假当真,不惜当众丢丑,存心出入人罪,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无疑。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则把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丢弃了,徇私枉法之心昭然若揭。
三、在(2013)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代表涪城区法院,闭口不谈一审辩护律师所举的证据,以及一审辩护律师所举证据的意义,以免证明上诉人和陈启寿无罪的证据和理由公之于众,使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他们的犯罪行为曝光。
四、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在本案中他们包庇王文富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分子,他们明知上诉人和陈启寿无罪,却要重判上诉人和陈启寿十年有期徒刑,更是犯罪分子。
总之上诉人无罪,有罪的是不法开发商王文富以及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只要二审法院确认了上诉人所提到的那些事实,那么本案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就顺理成章了。
上诉人认为,在当今社会,秉公执法有难度这是事实,但是整人害人总该有底线。像公诉人向茜,像审判长程湖辉、陪审员邓开元、陪审员易德顺他们也太心黑手狠了点。特别是审判长程湖辉,自己老家的房子也被人偷拆了还没有得到赔偿,对于上诉人以及上诉人所在村社农民的遭遇,就不可以心存一点良知么?由这样心肠的人来当法官,这个国家的司法也太缺乏公正了。
上诉人还认为,官逼民反的结果,其实不仅民受祸害,也给当官的特别是出面的打手在积累风险。三思而后行,做事留有余地,方可天下太平,尽情去做梦。不仅梦中国,梦哪里都行。
此 致
绵阳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罗映胜
2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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