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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凌源王福全因举报遭报复和司法枉判

Written on 2013年7月18日星期四 | 18.7.13


[ 时间:2013-07-18 14:09:15 | 作者:王福全 | 来源:六四天网 ]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福全,男,1949年7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城南街98号。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凌源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山,经理。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2008)民监字第46号立案庭通知书、(2004)辽立民监字第272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3)朝民监字第49号驳回通知书、(2002)凌民监字第2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01)朝民房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2000)凌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福全“旷工”的涉案焦点举证不能的事实;

3、依法确认朝市民字第3711号公证书,已被朝司复决字[2002]1号复议决定书撤销的事实;

4、依法确认凌源市人民法院对王福全提起的民事诉讼使用民事判决的形式,其程序违法的事实;

5、依法确认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本案作出(2001)朝民“房”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时,故意笔误,并且一误就是12年至今不予纠正的事实;

6、依法确认区、市、省、最高四级人民法院先后以驳回申诉通知书和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以及立案庭通知书等“四不像”的非法定法律文书的形式作出,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

7、申请人王福全在本案中遭受企业报复辞退和四级法院枉法裁判,据此,一起企业与司法“双重”侵害的事实依法成立。

8、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旷工”的涉案焦点举证不能和朝市民字第3711号公证书已被撤销等,故本案足以符合立案再审的法定条件。从而,通过再审,使其改判,并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人因本案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争论焦点,无疑是“旷工”的事实,是否存在?就本案而言,各级法院的审判结果,被申请人由始至终举证不能,而各级法院对其缺失涉案焦点的主要证据视而不管,故意掩盖。

另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福全所说的“违纪”是在1985年8月,而被申请人后于1988年4月1日才对申请人作出辞退的决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的规定精神,对职工违纪的处罚决定,应在三至五个月内进行。就本案而言。 已经历时两年之多,完全丧失溯及力。况且又在申请人实名举报后进行。据此, 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事实依法成立。但是,四级法院均以劳动争议纠纷审理此案,据此,定性错误。

关于区、市、省、最高四级法院明知本案符合立案再审的法定条件,竟然故意以“四不像”的驳回通知予以驳回,企图以此剥夺申请人提请再审的权利。对其非法定程序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驳回通知,“维权”访民已多次向全国人大提出质疑和申请违宪审查,今年1月1日,“四不像”的驳回通知已经废止。割断和结束了这道司法污垢的黑线。一道具有司法救济功能的底线——再审制度恢复有望。无疑,本案依法立案再审,指日可待,申请人所期待的司法公正与个案公正的梦,即将实现。

本案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采证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实属枉法裁判,已是铁的事实。

相关书证: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证;

朝司复决字[2002]1号复议决定书;
(2008)民监字第46号立案庭通知书;
(2004)辽立民监字第272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2003)朝民监字第4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2)凌民监字第2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1)朝民房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2000)凌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
凌保字[1988]4号“关于辞退违纪职工王福全的决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王福全

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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