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08-01 11:00:48 | 作者:陈天茂 | 来源:六四天网 ]
游仙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陈天茂,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开元路27号,肢体残疾人,电话;13890146232
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公安分局 法人代表:江峰局长
地址:游仙区东津路35号
请求游仙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查确认游仙公安分局不发给申请人绵游公(2005)9号不予立案决,要求公开提供不立案的信息,具不按国务院规定提供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提起复议。请求依法公开,提供(2005)不立案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游仙公安机关公开,提供游仙公安分局作出的绵游公(2005)不予立案决定书的纸质文本全文内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具不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2013年7月12日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关于陈天茂要求信息公开的回复称:不立案决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
申请人为了依法维权,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6条、第9条等规定,特向游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确认非法,行政不作为。
此致
复议申请人:陈天茂
2013年8月1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申请人:陈天茂,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开元路27号,肢体残疾人,电话;13890146232
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公安分局 法人代表:江峰局长
地址:游仙区东津路35号
诉请游仙区法制办依法审查被申请人拒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公开绵委发(2001)2号文件全文内容,拒不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公开。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因公致残【四川民警陈天茂因公致残 上访遭劳教】,2001年8月游仙公安分局按照绵游委发(2001)2号文件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唯养家的生活费,申请人于2013年4月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向游仙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开(2001)2号文件内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分局关于对陈天茂同志要求公开信息回复称:绵游委发(2001)2号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因此无发公开,具不说明理由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确认公安机关的回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依法维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9条、第13条之规定,特向游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确认。
此致
复议申请人:陈天茂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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