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08-28 17:44:28 | 作者:徐斯勤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正视党的教育路线和教育发展史 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应开绿灯
新中国诞生后实施公办、民办并举两种体制是党发展教育的路线或教育统一战线,“一穷二白”国情迫切所需,发展教育从未离开过民办教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2)41号文承认“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艰苦的条件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国办发【1997】32号文重申“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为中华崛起捐躯民教事业,先躯民办文化工作者与公办教师一道为国家培养栋梁,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干得如火如荼,与改革开放并显成效。 国力好转,增加公办,减少民办,政策性整顿、清理、辞退,被撵出教师队伍,其生存问题无人问津。奉献有你,享受没你,同工有你,同酬没你,耿耿忠良报国几十年,卖命一辈子。授言词夸,未得实惠,没饭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规定。因此,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本来都是教育战线国法承认的合格正式中小学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条文注释(3)规定“公务员和比例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教师.......不适用本法”。予以捍卫其合法权益。尽管如此,偏偏有政府和用人单位硬要强词夺理,瞎说“民办教师是教书的农民,不应享受老有所养”。不仅予法律不顾且对抗党中央全民发放养老金之政策典范。不适应新时期发展战略,将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搁浅。而成魔高一丈,道高一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一视同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实际不是如此,先躯文化工作者奠基义教坎坷几十年,至今未得分文应得的工作待遇,劳无所得,老无所养。自2006年屡次请示,脚底跑穿,渴望解决老有所养却被熟视无睹。越花甲超古稀,垂暮之年仍挣扎于温饱线下,实在太冤。
上世纪民办教师被政策性被迫离岗时,正是解决原阶级敌人遗留问题:“敌我不计,以人为本,其老有所养开绿灯。”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至今红灯?衡量原民办教师与原阶级敌人之功过属何范畴?不如敌人,值得解读。自己造成“五保、低保”等人员予以生活保障。先躯民办教师服从国家需要,听从党的安排,与公办教师同样培养红色革命接班人而不予生活保障,错在哪里?同是教师,他们安然无恙,民办教师工作无保障,生活无着落,公理何在?合理吗?各个角落人员的遗留问题均已解决老有所养,改善民生,民办教师更应解决老有所养,改善民生。正视党的教育路线,不应遗忘民办教师在教育史上的功绩。以法律为准绳,望党和政府关照,思怀不公平之处,实现法制中国梦!
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全体被迫离岗民办教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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